公司公告☆ ◇000851 ST高鸿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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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18:57 │ST高鸿(000851):关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合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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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18:57 │ST高鸿(00085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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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18:32 │ST高鸿(000851):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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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8:46 │ST高鸿(000851):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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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8:46 │ST高鸿(00085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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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8:45 │ST高鸿(000851):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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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8:45 │ST高鸿(000851):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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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8:45 │ST高鸿(00085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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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18:42 │ST高鸿(00085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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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19:59 │ST高鸿(00085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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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18:57│ST高鸿(000851):关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合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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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2月 20日,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中审亚太”)发来的《终止合作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终止合作通知书》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审亚太未签订业务约定书,由于中审亚太人员及时间安排原因,无法按期完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中审亚太决定
终止与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合作。
二、相关情况说明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01 月 08日、2025 年 01 月 24 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的议案》及《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亚
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费用为 80万元,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年度
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费用为 4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尚未签订业务约定书。
为保障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将尽快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聘任新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风险提示
1. 中审亚太对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的审计意见。公司 2021年至 2023 年
度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8.1 条第(四)、(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05
月 06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2.目前,公司处于庭外重组阶段,贵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对公司庭外重组的备案登记不构成对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受理,不代表
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是否能进入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最终能否成功、能否有效改善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均存
在不确定性。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全力做好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4.1条第(九)
项的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4.若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
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9.4.18 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
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2/e48e64ee-2716-4538-afdb-8c02f70478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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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18:57│ST高鸿(00085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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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4年 07 月18日披露
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年 07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94)、2024年 08月 0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 年
0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2024 年 0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2024年 10月 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年 12 月 0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154)、2024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2025 年 01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2025年 02月 0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案件取得新的进展,具体情况如下:
2024 年 12 月 2 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 0106 民初 12070号)做出一审判决。
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5年 1月 21 日立案受理。
2025 年 2 月 12 日,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公司书面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于近日收到准许撤回上诉的
民事裁定书。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除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外,其他已披露案件目前均无重大进展,已披露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
情况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一审判决已生效。根据一审判决,公司后续面临被执行 60,889,769.91 元,本诉讼将导致公司 2024 年利润减少590,432.41
元,其中利息方面需按照 60,000,000.00 元为本金,融资基础利率按固定年化利率 3.85%、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
%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最终以公司实际偿还金额为准。
鉴于其他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正在庭审程序中或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
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附件 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1/f701bc2b-afb6-4ff4-923b-d250e2a643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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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18:32│ST高鸿(000851):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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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已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再审申请已收到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开庭询问的传票;2024年常州 12起案件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2022年常州 9起案件的再审申请人及被执行人,2024年常州 12起案件的被告。
3、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被执行的金额:《执行通知书》中列明的执行金额为156,267,330.5 元、执行费 459,569 元以及迟延
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银行账户已实际被执行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扣划 140,025
,035.30 元。2024年常州 12起案件列明的金额为 399,861,496 元、迟延付款利息 193,008,828.3 元、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保全担
保费。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2024年 12月份已计提不超过 1.6亿元的预计赔偿损失,本次执行通知书中列明的执行金额和执行费
合计 156,726,899.50 元,减少 2024年度当期利润。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2022年 4月,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实道”)对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科
技”)、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起 9起诉讼,案号为(2022)苏 0411民初 2558 号、2560号、2562 号
、2563 号、2564 号、2565 号、2566 号、2568 号、2569 号(以下简称“该 9起诉讼”),公司一审败诉,2023年 2月就该 9起诉
讼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23)苏 04 民终 2280-2288 号,该 9 起诉讼二审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进行了开
庭审理,但尚未判决。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共计 12
起案件,案号为(2024)苏 0411 民初 1894-1905号的诉讼材料。
上述 12起诉讼与常州实道之前已提起但未审结的 9起诉讼案情基本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04 月 1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
公告》。
2024 年 08 月 0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2023)苏 04 民终 2280号、2282-2288 号共 8起案件的《变
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寄来的(2024)苏 0411民初 1894-1905号共 12个案件的《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
求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08 月 0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4 年 12月 30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针对 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01 月 0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5年 1月 10 日,2022年常州 9起案件处于再审申请已受理及执行阶段,已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公司银行账户已实际
被执行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扣划 109,593,354.34 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01 月 1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关于 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再审申请情况
为维护公司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已就 2022 年常州 9 起案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公司
再审申请已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询问的传票。
(二)执行阶段情况
近日,公司银行账户被执行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扣划 30,431,680.96 元。截至目前,公司银行账户已实际被执行法院常
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扣划140,025,035.30元,剩余 16,701,864.20元尚未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4 年 07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92)、2024 年 07 月24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2024年 08月
0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年 08月 15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
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2024 年 0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
134)、2024 年 10月 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年
12月 0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54)、2024年 12月 21日披露
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24 年 12 月份已计提不超过 1.6 亿元的预计赔偿损失,本次执行通知书中列明的执行金额和执行费合计 156,726,899.50元
,减少 2024年度当期利润。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1.申请再审能否立案以及再审的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银行账户已实际被执行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扣划 140,025,035.30 元。公司已就 2022年常州
9起案件向新北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新北区人民法院停止对异议人高鸿股份银行账户现金的执行,并对已扣划的异
议人高鸿股份银行账户现金保留在法院账户,不分配给被申请人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理由如下:①二审判决公司承担的
是补充赔偿责任,依据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补充赔偿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到
本案,新北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查控主债务人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对该查控到的财产进行变现处置,予以分
配。如果分配后不足以清偿债务,才可以确定补充赔偿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财产数额予以执行。公司认为,新北区人民法院在没有将南
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能够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即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未达到“不能清偿”状态前提下,径直强行扣划异议人银
行账户现金存款,已严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及法定程序。②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仅为注册资本 50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北
区人民法院若将扣划的异议人高鸿股份过亿元现金分配给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后续难以执行回转,会给异议人造成不可逆转
的损失。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2、执行扣款回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2/9dbe49ff-f08f-4cd5-a49c-eef7da1cb3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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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8:46│ST高鸿(000851):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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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年第一次会议于 2025年 01月
23日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5年 02月 0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应到独立董事 4人,实到独立董事 4 人。会议的人
数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对以下议案表决并出具审
议意见:
一、 关于对《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意见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1票。
独立董事张伟斌先生对本议案弃权,弃权理由: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本人任职之前发起并实施。
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的程序依法合规,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特此决议。
独立董事:张天西、万岩、杨晓锋、张伟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1/b6879376-4cfe-44ed-bdeb-52836038aa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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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8:46│ST高鸿(00085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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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 年 01 月 23 日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02 月 0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应到董事 8 人,实到董事 8 人。会议的人数及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2票。
公司董事李强先生对此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车联网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应对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
公司独立董事张伟斌先生对此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本人任职之前发起并实施。
同意对公司车联网系列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投入进行延期,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6年 12月 31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1/8cb4bab2-e7d6-4641-a590-5a18633d70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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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8:45│ST高鸿(000851):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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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01月23日发出通知,于2025年02月0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
事会主席高雪峰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人数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
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并出具审阅意见。
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1票。
监事会主席高雪峰先生对此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车联网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应对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同意将车联网系列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
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1/a33120ff-39ba-4fa1-8622-140c9ac1de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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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8:45│ST高鸿(000851):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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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000851):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1/01d2bede-af22-438e-96b0-20398f84ff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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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8:45│ST高鸿(00085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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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00085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1/d58018c0-f421-4581-b2c6-4b0e6d23d0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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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18:42│ST高鸿(00085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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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4年 07 月18日披露
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2024年 07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94)、2024年 08月 0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 年
0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2024 年 0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
、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2024年 10月 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年 12 月 04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154)、2024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55)、2025 年 01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与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
一案取得新的进展,公司已于 2025年 1月 27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具体如下:
1、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截至 2024
年 6 月 17 日的应收账款本金26,568,869.83元、利息 2,383.51元、罚息 5,708.13元;
2、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自 2024年
6月 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自 2024 年 6 月 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均按《融易达业务申请书(卖方申
请专用)》约定的标准计算】;
3、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律师费损
失 48,000元;
4、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东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924.81元(含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大唐高鸿网
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北京金融法院。
除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外,其他已披露案件目前均无重大进展,已披露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
情况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与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
一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目前处于法定上诉期内,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鉴于其他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
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附件 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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