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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51(高鸿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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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851 ST高鸿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18 19:19│ST高鸿(000851):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 9 号院北 区 1 号楼会议室八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 9号院北区 1号楼会议室八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年11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4年 11月 18日 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8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66 人,代表股份201,888,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363%。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2,259,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1951 %。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61 人,代表股份199,628,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41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96,515,1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286%;反对 3,405,1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17%;弃权 1,36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9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653,1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952%;反对 3,405,1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950%;弃权 1,36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9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且关联方回避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 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e86cc3b4-5152-426f-8553-88919775cf39.PDF ─────────┬──────────────────────────────────────────────── 2024-11-18 19:19│ST高鸿(000851):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上午9:15至2024年11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5.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66 人,代表股份 201,888,4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363%。 6.出席现场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5人,代表股份 2,25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61人,代表股份 199,628,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412%。 7.公司董事长,部分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穆曼怡、闫凌燕出席了 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 议案名称 表决意见 表 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决 序 股 份 数 占有效 股份数量 占有效 股份数量 占有效 结 号 量 表 (股) 表 (股) 表 果 (股) 决权比 决权比 决权比 例 例 例 1.0 《关于终止实施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196,515,1 97.6286 3,405,11 1.6917% 1,368,20 0.6797% 通 0 励计划 26 % 5 0 过 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表决意见 表 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决 序 股份数量 占 出 席 股份数 占 出 席 股份数 占 出 席 结 号 (股) 会 量 会 量 会 果 议 中 小 (股) 议 中 小 (股) 议 中 小 股 股 股 东 所 持 东 所 持 东 所 持 股 股 股 份的比例 份的比例 份的比例 1.0 《关于终止实施 2022年限制性股 47,653,1 90.8952% 3,405,1 6.4950% 1,368,2 2.6098% 通 0 票激励计划 14 15 00 过 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上述议案 1.0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涉及关联方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穆曼怡、闫凌燕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与决议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8/925f3e63-b06b-4049-b410-2c098ad9a0c1.PDF ─────────┬──────────────────────────────────────────────── 2024-11-15 19:32│ST高鸿(000851):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 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35 号、《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3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5号主要内容 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 经查,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能按时偿还、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用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付景林、总经理张新中 、时任董事会秘书丁明锋,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 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6号主要内容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能按时偿还、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用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 司应充分吸取教训,针对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及时开展全面排查,强化内部管理,切实维护 上市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持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不 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按照贵州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20606d6a-40b2-4098-a604-30c9b0d8657b.PDF ─────────┬──────────────────────────────────────────────── 2024-11-12 19:28│ST高鸿(000851):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ST高鸿(000851):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35652578-4618-442b-959e-7df31730d5fb.PDF ─────────┬──────────────────────────────────────────────── 2024-11-12 19:24│ST高鸿(000851):关于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公司定于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公司董事会第十届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上午9:15至2024年11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5.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 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 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2)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9号院北区1号楼会议室八。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1.00 《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 √ 制性股票的议案》 2.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上的公告《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 告》。 3.以上提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在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4.议案1.00为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有效股权凭证;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法人授 权代表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 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4年11月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3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9号院北区1号楼,会议室八。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如刚 联系电话:010-62301907 传真电话:010-62301900 2.会议费用:参会股东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00018c2e-e0ed-4919-b8b9-939d9c0f2acf.PDF ─────────┬──────────────────────────────────────────────── 2024-11-04 18:14│ST高鸿(000851):高鸿股份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后) ─────────┴──────────────────────────────────────────────── ST高鸿(000851):高鸿股份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5/20fab62e-3546-4fa4-a337-aabcb1658a04.PDF ─────────┬──────────────────────────────────────────────── 2024-11-04 18:11│ST高鸿(000851):更正公告 ─────────┴──────────────────────────────────────────────── ST高鸿(000851):更正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4/cf7e5f69-b00a-42dc-8c53-37305d086221.PDF ─────────┬──────────────────────────────────────────────── 2024-10-31 00:00│ST高鸿(000851):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高鸿股份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ST高鸿(000851):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高鸿股份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018b6653-7ca8-4ca3-ab91-4f080f2768c9.PDF ─────────┬──────────────────────────────────────────────── 2024-10-31 00:00│ST高鸿(000851):监事会决议公告 ─────────┴────────────────────────────────────────────────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3日发出通知,于2024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 事会主席高雪峰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人数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 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出具审阅意见。 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1票。 公司监事高雪峰先生对此项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弃权,弃权原因为:综合考虑公司目前情况,建议公司请审计机构对三季报发表意 见,目前三季报尚未请审计机构审阅,基于谨慎负责态度无法保证三季报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保证且公司负责人及其会计人员保 证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二、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以3.38元/股回购注销109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45.8万股限 制性股票。 经审核,监事会出具如下意见: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99a330b5-72f9-48ea-9e53-a42de4def6f1.PDF ─────────┬──────────────────────────────────────────────── 2024-10-31 00:00│ST高鸿(000851):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ST高鸿(000851):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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