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58 五 粮 液 更新日期:2025-09-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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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00 │五 粮 液(000858):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审核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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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 │五 粮 液(000858):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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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 │五 粮 液(00085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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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 │五 粮 液(00085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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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 │五 粮 液(00085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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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 │五 粮 液(000858):ESG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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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 │五 粮 液(000858):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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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 │五 粮 液(000858):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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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 │五 粮 液(000858):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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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 │五 粮 液(000858):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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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00│五 粮 液(000858):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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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粮 液(000858):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审核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0cae5439-19e5-4f6b-9573-ead0168e62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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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五 粮 液(000858):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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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战略工作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f7bdffbf-3db2-4c5b-a132-370b2e9f85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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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五 粮 液(00085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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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粮 液(00085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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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五 粮 液(00085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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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粮 液(00085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3e6f3dce-0aa4-4a09-a3ce-6e75dde73a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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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五 粮 液(00085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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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
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三)公司官方网站;
(四)现场调研及座谈交流;
(五)路演、分析师会议;
(六)来电及邮件咨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八)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接受机构及个人投资者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机构及个
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投资者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
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第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
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
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
,防止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力、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该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
前提下,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
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保存期限不少于 3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0a7a202c-08d8-467e-94e1-9e058c8334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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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五 粮 液(000858):ESG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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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提高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识别可持续发展的相关风险和机遇,统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度和
表现,并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ESG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八条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职责:
(一)了解、分析和掌握国际国内行业现状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政策,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监督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评估,及其与经营战略的有效融合;
(二)统筹推动公司 ESG 体系建设,审议公司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制度等;
(三)定期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目标进展及完成情况;
(四)对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五)审议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ESG 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ESG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应做好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ESG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对各子公司、职能部门上报的议案进行初审后,报 ESG 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 ESG 相关议案,同时将审议结果反馈给议案涉及的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ESG 相关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批的,ESG 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ESG 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ESG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列席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a67ca6a6-9750-483a-a794-65b4593f40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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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五 粮 液(000858):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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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战略实施与管理提升,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管理的资源整合功能,提高公司运营效率、质量和竞争能力,加强风险
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号——主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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