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58 五 粮 液 更新日期:2025-10-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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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46 │五 粮 液(00085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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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1:01 │五 粮 液(000858):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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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1:00 │五 粮 液(000858):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增持五 粮 液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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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8 │五 粮 液(000858):2025年半年度报告(英文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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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6 │五 粮 液(000858):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4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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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00 │五 粮 液(000858):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审核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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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 │五 粮 液(000858):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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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 │五 粮 液(00085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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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 │五 粮 液(00085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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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 │五 粮 液(00085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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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0:46│五 粮 液(00085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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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粮 液(000858):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4/041ccc05-db6a-44c0-801c-b5e7c95aa2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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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1:01│五 粮 液(000858):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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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月 9日披露了《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计
划的公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价值
的认可,计划自2025 年 4月 9日起 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拟增持金额不低于 50,000 万元,不超过
100,000 万元。
2.自 2025 年 4月 9 日至 2025 年 9月 30 日收盘期间,五粮液集团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股份6,273,266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3,881,608,005 股的 0.16%,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80,003.63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
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公司近日收到五粮液集团公司《关于增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计划增持主体: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2.计划增持主体已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五粮液集团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795,230,011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20.49%。
3.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12个月内实施增持股份计划的情况:自 2023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4 年 6 月 12日收
盘期间,五粮液集团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406,668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3,
881,608,005 股的0.09%,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50,000.16 万元。
4.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 6 个月的减持情况: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
2.本次拟增持金额:拟增持金额不低于 50,000 万元,不超过100,000 万元。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及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逐步实施增
持计划。
4.本次拟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5 年 4月 9日起 6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增持。
6.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特定身份。
7.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所需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8.承诺事项:五粮液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五粮液
集团公司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自 2025 年 4 月 9日至 2025 年 9月 30 日收盘期间,五粮液集团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
份6,273,266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3,881,608,005 股的 0.16%,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80,003.63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
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五粮液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完成后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36,548,020 34.43% 1,336,548,020 34.43%
五粮液集团公司 795,230,011 20.49% 801,503,277 20.65%
合计 2,131,778,031 54.92% 2,138,051,297 55.08%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增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de03f988-8e98-4ad9-b622-b02959de27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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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1:00│五 粮 液(000858):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增持五 粮 液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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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持人)之委托,就其增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或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所
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
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及征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
n/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信用中国(https://ww
w.creditchina.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 询 平 台 (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 )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https://www.12309.gov.cn/),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
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公司于 2025 年 4月 9 日公告的《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
(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增持实施前,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95,230,011 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为 20.49%;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31,778,031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4.92%。
(二) 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增持计划公告》,增持人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 50,000 万元,不超过 100,000 万元。
(三)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交易记录及增持人的说明,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6 个月的期间内,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
增持公司股份 6,273,2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6%,增持金额为 80,003.63 万元。
(四) 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增持人的说明,截至 20
25 年 9 月 30 日,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01,503,27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0.65%;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2,138,051,29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5.08%。
综上,本所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如前所述,本次增持实施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4.92%,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
。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5.08%,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增持计划公告》,就增持主体、增持目的、增持金额、增持方式、增持期间等事项进行了披
露。
2025 年 6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的进展公告》。
2025 年 7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的进展公告》。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
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171aea5f-e1d6-41d3-829d-7a6c488675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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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8│五 粮 液(000858):2025年半年度报告(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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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粮 液(000858):2025年半年度报告(英文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ea0ebcb2-208e-4967-8e25-d7ff114a92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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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16│五 粮 液(000858):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4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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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5年第 4 次会议,于 2025 年 9月 12 日以通讯及传阅方式完成对
议案的审议,应参与审议表决董事 10 人,实际参与审议表决董事 10 人。会议的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一: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宜宾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许勇等六人任免职的通知》(宜国资干〔2025〕8 号)文件精神,经提名委员会提名
,同意提名胡波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其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其他董事一致。
此次增补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二:关于支持筠连县灾后重建的议案
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筠连县沐爱镇山体滑坡灾后重建的相关工作,公司拟向筠连县沐爱镇捐赠 500 万元,用于灾后重建
工作,由四川省五粮液公益慈善基金会具体落实。
本议案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表决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4 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d977d52c-53cb-4cbc-b715-682e505e00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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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1:00│五 粮 液(000858):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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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粮 液(000858):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审核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0cae5439-19e5-4f6b-9573-ead0168e62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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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五 粮 液(000858):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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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战略工作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f7bdffbf-3db2-4c5b-a132-370b2e9f85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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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五 粮 液(00085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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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粮 液(00085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ce6d44ce-f165-46f7-bba5-800ecf57a6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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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五 粮 液(00085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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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粮 液(00085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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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20:59│五 粮 液(00085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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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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