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78 云南铜业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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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6 00:00│云南铜业(000878):关于中铝集团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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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铜业或公司)于2024 年 2 月 5 日收到间接控股股东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铝集团)《关于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中铝集团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
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中铝集团计划未来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增持主体持股情况:中铝集团通过附属公司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云南铜业 637,469,718 股 A股股份,占
云南铜业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 31.82%;
(三)本次公告前 12 个月内,中铝集团未披露过增持计划;本次公告前 6 个月内,中铝集团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股份的目的:本次增持基于中铝集团对云南铜业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云南铜业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升
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二)增持股份的方式和数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增持,拟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云南铜业已发行总股
本的 1%,即 20,036,283 股,且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2%,即 40,072,566 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根据股本变动情况,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三)增持股份的价格:中铝集团将基于对云南铜业股票价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云南铜业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
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四)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云南铜业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
施并及时披露。
(五)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本次增持资金来源为中铝集团自有或自筹资金。
(六)相关承诺:中铝集团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云南铜业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完成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
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6/751358f9-f79b-41d5-b739-402e9f72a4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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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00:00│云南铜业(000878):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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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3 年 12月 30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
23-077 号)。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4: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6日上午 9:
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 月 16 日上午 9:
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华云路1 号中铜大厦 3222 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副董事长孙成余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人,代表股份 676,063,5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74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37,782,7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83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38,280,8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1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38,583,8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2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5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38,280,8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106%。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所表决提案均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刊登于 2023 年 12月 30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姜敢闯先生、罗德才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九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姜敢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5,014,313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534,595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2806 %。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姜敢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罗德才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5,147,814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668,096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6266 %。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罗德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不存在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情形,本次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事项完成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朱宸以、常露曦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16/a9993087-a712-4db6-a884-d48aeae450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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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00:00│云南铜业(000878):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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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北京大成 (昆明 )律师事务所www.dentons.cn
昆明市西山区万达·昆明双塔-北塔 5 楼5 Floor of North Tower, Wanda Kunming Twin Towers,Xishan District, Kunming C
ity
Tel: 86 871-64326335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华云路 1 号中铜大厦 3222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副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上午9:
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上午9:15至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10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合计676,063,56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7420%。具体情况如
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所代表股份共计637,782,718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31.831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8,280,8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106%
。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
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
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
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
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一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选举姜敢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014,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8%。
根据表决结果,姜敢闯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罗德才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147,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5%。
根据表决结果,罗德才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17/aa0daae1-025a-4c93-9386-cd596f2d45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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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00:00│云南铜业(000878):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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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铜业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 年 1 月 1
0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表决截止日期为 2024 年1 月 10 日。会议应发出表决票 8 份,实际发出表决票 8 份,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有
效表决票 8 份,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豁免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时限的
议案》;
为保障董事会、经理层规范运营,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董事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通知的时间要求。
二、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高洪波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聘任高洪波先生为公司财务
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10/c6814d9b-8c00-43f4-9095-474b850e6f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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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00:00│云南铜业(000878):关于监事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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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 2024年 1月 10日收到公司监事罗刚女士提交的书面辞呈,罗刚女士因工作调
整,辞任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辞职后,罗刚女士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罗刚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后,未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其辞职申请
自送达公司监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罗刚女士共持有公司股份 10,000股。罗刚女士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罗刚女士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监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公司及监事会对罗刚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和诚挚敬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10/67d9db0a-247b-4b34-aeb6-9c0f84a9df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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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0 00:00│云南铜业(000878):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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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开公司 2
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告已于2023 年 12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月 16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ww.cninfo.com.cn)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 月 10 日
(七)出席对象:
1、在 2024 年 1 月 10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
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华云路 1 号中铜大厦 3222 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
的栏目可
以投票
累积投票提案 提案 1 为等额选举
1.00 提案 1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 应选人数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人
1.01 《选举姜敢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
案》
1.02 《选举罗德才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
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已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有合法性和完备性。
上述审议事项披露如下:
提案 1 事项已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刊登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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