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82 华联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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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59 │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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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59 │华联股份(00088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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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57 │华联股份(000882):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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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56 │华联股份(000882):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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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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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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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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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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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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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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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59│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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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律师(以
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
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
身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
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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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
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刊登了《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
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
外大街 1 号四川大厦东塔楼 5 层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月 25 日上午 9:
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范熙武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771,620,3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
9%。前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00《关于增设职工董事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增设职工董事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议案一致。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ed6b5b99-f5a5-406d-bd36-e52a1f4eb3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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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59│华联股份(00088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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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5 日(周四)下午 14:00
2、召开方式: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会,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
fo.com.cn)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其中: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25 日(周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25 日(周四)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之间的任
意时间。
3、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1号四川大厦东塔楼 5层。
4、召集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范熙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99人,代表股份 815,205,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8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771,620,3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8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97人,代表股份 43,585,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98 人,代表股份 43,595,9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97人,代表股份 43,585,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22%。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范熙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 1.00 《关于增设职工董事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
附件和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此议案分为 4项子议案,每项子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1 《关于增设职工董事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5,784,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44%;反对 9,134,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205%;弃权28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75,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909%;反对 9,134,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533%;弃权 28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558%。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7,273,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003%;反对 17,666,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1671%;弃权26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
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663,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669%;反对 17,666,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232%;弃权 26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9%。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7,147,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49%;反对 17,780,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1811%;弃权27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38,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790%;反对 17,780,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854%;弃权 27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6%。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1.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7,129,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27%;反对 17,780,3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1811%;弃权29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
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20,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384%;反对 17,780,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844%;弃权 29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71%。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敏 陈诗怡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88696806-0ea1-4390-b6a5-5e90b2a609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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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57│华联股份(000882):关于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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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董事马作群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马作群先生因工作调整提请
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马作群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马作群先
生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马作群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200,000 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马作群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要求,亦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马作群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马作群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规范运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公司董事会对马作群先生为公司所做
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
审议,一致同意选举王薇娜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个人简历见附件)。任期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一致。公司董事会中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ff963c00-f637-4a41-b1c3-fac75ecbea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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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56│华联股份(000882):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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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股份(000882):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6/4960dae1-5ee8-45eb-9b66-ccb4b41d0c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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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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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至少 6 名公司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战略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承办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即召集人
)1 名,由董事会任命产生,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总经理提出的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对总经理提出的重大投资计划方案以及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 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 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战略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态度,积极提供有关资料,配合战略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专业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战略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检查战略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 代表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战略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战略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指定 1 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 2 名以上委员提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至少提前3日通知战略
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
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者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决议或意见由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
决议或者意见应由参会的战略委员会委员签署。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以下简称“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前述规定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代理
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力。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出现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情形,参加战
略委员会会议并表决的,其表决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除按照本工作规则的要求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外,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其办事机构整理并保管保存,战略委员会有关的会议资料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者意见,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ac73b1ea-81a2-43b3-8095-0da883f4d0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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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华联股份(000882):华联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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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
则”),以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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