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83 湖北能源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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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20:34 │湖北能源(000883):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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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20:34 │湖北能源(000883):湖北能源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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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8:22 │湖北能源(000883):湖北能源关于2024年11月发电情况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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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20:05 │湖北能源(000883):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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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20:05 │湖北能源(000883):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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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20:05 │湖北能源(000883):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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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20:04 │湖北能源(000883):湖北能源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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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20:04 │湖北能源(000883):湖北能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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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20:04 │湖北能源(000883):湖北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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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20:02 │湖北能源(000883):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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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20:34│湖北能源(000883):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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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12月 25日下午 14:50(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2月 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5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2月 25日 9:15至 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137 号能源大厦3706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红心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325人,代表股份数5,021,522,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433%。其中
中小投资者共 320人,代表股份 242,430,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9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4人,代表股份3,013,694,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580%。其中
中小投资者共 2人,代表股份 212,074,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2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 过 网 络 投 票出 席 会 议 的 股东 共 321 人 , 代 表 股 份2,007,828,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853%
。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318 人,代表股份30,356,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5,016,627,0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25%;反对 4,493,231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95%;弃权 40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37,534,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7.9806%;反对 4,493,23
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8534%;弃权4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6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芳、李悦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湖
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fb66c45f-1e63-49c0-b035-5c421cd5c9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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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20:34│湖北能源(000883):湖北能源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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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718 号浙商大厦 10 层(430015)
10/F, Zheshang Tower, No.718, Jianshe AvenueJiang’an District, 430015, Wuhan, China
Tel: +86 27-82622590 Fax: +86 27-82651002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顾)字〔2024〕第 4160 号
致: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
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
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50,本次股东大会于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137号能源大厦 3706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12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25人,代表股份合计5,021,522,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433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所代表股份共计3,013,694,0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80 %。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1人,代表股份2,007,828,70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0.885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20人,代表股份242,430,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92%。其中现场出席2
人,代表股份212,074,360股;通过网络投票318人,代表股份30,356,286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
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
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属于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
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
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016,627,0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025%;反对4,493,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95%;弃权40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7,534,9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9806%;反对4,493,23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8534%;弃权4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66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71d8efda-29e2-44e4-af71-cbdee735ed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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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8:22│湖北能源(000883):湖北能源关于2024年11月发电情况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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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情况,现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11月发电量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11月,公司完成发电量31.89亿千瓦时,同比增加17.81%。其中水电发电量同比减少56.22%,火电发电量同比增加49.90%
,新能源发电量同比增加31.57%。
公司本年累计完成发电量399.65亿千瓦时,同比增加24.19%。其中水电发电量同比增加4.62%,火电发电量同比增加32.24%,新
能源发电量同比增加36.45%。
公司2024年11月发电情况表
单位:亿千瓦时
项目 本月发电量 同比变动 本年累计发电量 同比变动
水电 3.27 -56.22% 105.26 4.62%
火电 23.16 49.90% 233.90 32.24%
新能源 5.46 31.57% 60.49 36.45%
其中: 风电 1.88 -4.57% 20.46 13.60%
光伏发电 3.58 63.47% 40.02 52.11%
合计 31.89 17.81% 399.65 24.19%
注:上述数据小数位差异主要因四舍五入导致。
上述发电量数据系公司初步统计,公司发电量数据在月度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其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变化、来水情况
、季节因素、设备检修、安全检查等,最终数据请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提醒投资者不宜以此数据简单推算公司业绩,并注意
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2/703e60d5-1a07-4a5b-8339-2392636f8c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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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20:05│湖北能源(000883):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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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000883):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ba5aebe0-709a-450e-8c24-38cf108d29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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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20:05│湖北能源(000883):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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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等有关规定,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李春华女士、张志猛先生当选公司职工监事,张业成先生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华吟
江先生、蒋燕女士、仲海良先生已正常退休,均不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根据《湖北能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 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729,068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经审核,本次公司依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限制性
股票回购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项。
鉴于公司职工监事李春华女士、张志猛先生为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对本事项予以回避。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5/2df62851-fd51-47c9-9f31-bed548a787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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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20:05│湖北能源(000883):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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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000883):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5/0e1d7bef-a3b6-4a2c-925c-8f0b4835ff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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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20:04│湖北能源(000883):湖北能源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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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制度的规定,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具体事项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公司于 2024 年 12月 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
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2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 9:15至 15:00。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9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 137号能源大厦 3706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
票提案
1.00 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议案披露情况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请参考公司于 2024年 4月 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拟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3.特别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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