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87 中鼎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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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鼎股份(000887):关于增选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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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鼎股份(000887):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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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鼎股份(000887):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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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鼎股份(000887):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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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鼎股份(000887):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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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鼎股份(00088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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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鼎股份(000887):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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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鼎股份(00088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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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鼎股份(000887):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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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鼎股份(000887):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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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中鼎股份(000887):关于增选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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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
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增选独立董事陈忠家先生、职工代表董事王玲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具体情
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增选独立董事陈忠家先生、职工代表董事王玲女
士为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调整后的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董事夏鼎湖先生、独立董事唐玮女士、独立董事张正堂
先生、独立董事陈忠家先生、职工代表董事王玲女士,其中独立董事唐玮女士任召集人;上述委员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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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中鼎股份(000887):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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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000887):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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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中鼎股份(000887):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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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000887):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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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中鼎股份(000887):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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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对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向战略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
需的信息。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协助战略委员会的工作,向战略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充分,对其提出的问题应尽快
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期限
。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根据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
期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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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中鼎股份(000887):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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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
办事机构。
第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
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第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
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及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
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前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安排公司内幕信息的
登记备案工作。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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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中鼎股份(00088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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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5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涉及董事会职责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细则、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
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
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
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期限。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年度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
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f0f8ecc-0f8c-433d-826d-d9154540c4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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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中鼎股份(000887):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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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
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对
公司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和全面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未届满的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总经理未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本条中有关总经理的任职条件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六条 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七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根据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第三章 职权与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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