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887 中鼎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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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52 │中鼎股份(000887):关于参加2025年安徽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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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12 │中鼎股份(000887):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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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中鼎股份(000887):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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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中鼎股份(000887):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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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中鼎股份(00088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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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中鼎股份(000887):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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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中鼎股份(000887):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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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中鼎股份(000887):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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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中鼎股份(000887):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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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 │中鼎股份(000887):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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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52│中鼎股份(000887):关于参加2025年安徽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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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安徽证监局指导,安徽上市公
司协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2025年安徽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活动将
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 “全景路演 ”网站(https://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或下载全景
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5年 9月 15日(周一)15:00-17:00。届时公司高管将在线就公司业绩、公司治理、
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3019507e-feb5-4a6d-9a34-da0b59d0d1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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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12│中鼎股份(000887):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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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000887):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1254feb8-0550-4147-b9f9-a968940109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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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中鼎股份(000887):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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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年 8月 29 日召开,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9月 16日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9月 16日(星期二)下午 15:00;(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16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9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年 9月 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因
故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被委托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
7.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8.00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
的议案
9.00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2、议案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议案 1、2、3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通过。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要求,因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中小投
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
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请发传真后电话确认。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5、登记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证券事务部;
6、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10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00~4:00。
7、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63-4181887
传真号码:0563-4181880 转 6071
联系人:罗倩
邮箱:luoqian01@zhongdinggroup.com
通讯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
邮政编码:242300
8、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d3a33d6e-b2b5-4800-ae53-d32aec1e13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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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中鼎股份(000887):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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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000887):关联交易制度(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1eb824e2-226d-44b1-b8d2-e4bdb0e54d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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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中鼎股份(00088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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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00088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ca6b952b-ac52-4666-89d9-80f4e8d074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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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中鼎股份(000887):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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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000887):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1fc4e35c-1cbc-48fc-aa8f-01765a7c83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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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中鼎股份(000887):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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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
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被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
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借款担保、信用证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
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对外担保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
第十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日常监管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
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
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
件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后,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章 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
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依照法律规定公司无须承担担保责任,但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相
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
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30/ff4ed1ff-bc4e-4e44-8e75-a35a17ddea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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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00:00│中鼎股份(000887):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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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
合理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出1年或在1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
其他投资。公司的长期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或境外独立法人、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具
体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尚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投资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预算,对投资项目进行资金
筹措。
第十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专门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
行分析。
第十三条 被投资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公司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
财务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第十五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
行监督。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十八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降级处分直至辞退,同时,对于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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