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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92(欢瑞世纪)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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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892 欢瑞世纪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15 18:19│欢瑞世纪(00089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 (星期五)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09:15~9:25、09:30~11:30、13: 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号楼君康人寿大厦 30层。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枳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288名,代表股份368,799,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867%(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股份数)。其中,参与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359,606,75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7.039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9人,代表股份9,19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68%。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及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及远程通讯方 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为欢瑞世纪(东阳)影 视传媒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188,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21%;反对2,47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6705%;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969%;反对2,47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008%;弃权1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3%。 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周德芳、王振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6bd54006-a2de-4159-a5de-25df538c4c82.PDF ─────────┬──────────────────────────────────────────────── 2024-11-15 18:19│欢瑞世纪(00089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 过现场参会方式或线上参会方式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 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以下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1月 15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 号楼君康人寿大厦30 层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赵枳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 号楼君康人寿大厦 30 层举行。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日上午 9:15 至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8 人,代表股份 368,799,0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7 .9867%。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359,606,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数的 37.039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9 人,代表股份9,19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9468%。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 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现场 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 关于为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议案 1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983a39c3-331d-4725-aea7-8581ae3098ea.PDF ─────────┬──────────────────────────────────────────────── 2024-11-15 18:19│欢瑞世纪(000892):舆情管理制度 ─────────┴──────────────────────────────────────────────── (经 2024 年 11 月 15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当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 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 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会秘书负责舆情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 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 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的任何人员均负有舆情处置的最一般义务,即若发现舆情信息或可能造成舆情的诱因,应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抖音、互动易问答、论坛 、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 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 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 会形象。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 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当向董事长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董事会办公室和其他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 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回应,主动接受权威媒体采访,对此次舆情公众关切的问题进行事实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 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实施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 开除等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行政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f03f1ec5-8881-4ded-8691-5f29771d207d.PDF ─────────┬──────────────────────────────────────────────── 2024-11-15 18:16│欢瑞世纪(000892):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是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通知于 202 4 年 11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二)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5:3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 号楼君康人寿大厦 30层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 开。 (三)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5名,实到董事 5名,其中董事赵枳程、赵会强、张佩华、张巍现场出席会议,董事赵卫强以通讯方式 参加会议。 (四)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枳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五)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舆情管理制度》。 三、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b1d51f35-e0b4-4b25-910c-dfb291f5ae71.PDF ─────────┬──────────────────────────────────────────────── 2024-11-13 17:04│欢瑞世纪(000892):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欢瑞世纪(000892):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c4ff015a-4ccb-4737-aa4d-37e24d8f6f7a.PDF ─────────┬──────────────────────────────────────────────── 2024-10-29 19:04│欢瑞世纪(000892):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二)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星期五)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 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11日。当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号楼君康人寿大厦 30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会议需审议的提案符合审议条件,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本次会议需审议的提案是: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1.00 关于为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 以上提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详情请见2024年10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三)其它事项 1、上述提案 1 为普通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且分类计算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并披露。 2、本次提案不采用累积投票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不安排公司股票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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