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02 新洋丰 更新日期:2025-11-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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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新洋丰(00090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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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新洋丰(00090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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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新洋丰(000902):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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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新洋丰(000902):分、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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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新洋丰(00090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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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新洋丰(000902):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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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新洋丰(000902):非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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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新洋丰(00090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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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新洋丰(000902):总裁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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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 │新洋丰(000902):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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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新洋丰(00090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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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公司须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
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范围内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工作制度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
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
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或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名单的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事务部及相关人员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在特殊或紧急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该委员必须是
独立董事。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事项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决议上签名。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决议上签名。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
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等,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工作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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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新洋丰(00090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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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
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
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需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需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
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
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第九条 公司
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
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而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或离任后未完成相关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相关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
书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前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的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
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业务培训等相关活
动提供保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
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相应的信息披露管理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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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新洋丰(000902):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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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000902):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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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新洋丰(000902):分、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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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000902):分、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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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新洋丰(00090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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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00090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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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33│新洋丰(000902):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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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洋丰农
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
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
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
,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
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1eb2933b-6653-4d00-be93-faaa1bdcf7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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