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06 浙商中拓 更新日期:2025-06-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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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8:52 │浙商中拓(000906):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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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7:22 │浙商中拓(000906):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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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7:33 │浙商中拓(000906):关于发行2025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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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8:20 │浙商中拓(000906):关于拟投资设立浙商中拓金盛兰(浙江)有限公司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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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8:17 │浙商中拓(000906):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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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8:16 │浙商中拓(000906):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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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29 │浙商中拓(00090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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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29 │浙商中拓(00090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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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8:31 │浙商中拓(000906):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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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8:42 │浙商中拓(000906):关于参加2025年浙江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的│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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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8:52│浙商中拓(000906):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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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2.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诉讼标的额:5.3亿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视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近日,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中拓”“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送
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浙民终16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将响水龙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龙拓”)、溧阳宝润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宝润”)
、溧阳德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德龙”)、溧阳龙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龙跃”)、江苏汇聚金属资
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汇聚”)、响水汇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汇鹏”)、响水汇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响水汇元”)及戴国芳、戴笠、黄荷琴诉至杭州中院,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及共同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74)。
本案为前述临时公告中涉及的案件二,杭州中院于2024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判决,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1)。
一审判决后,被告溧阳宝润、溧阳德龙和溧阳龙跃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于202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
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二、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浙江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浙民终166号,溧阳宝润、溧阳瑞达(原溧阳德龙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溧阳龙
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浙江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5191元,由上诉人溧阳宝润、溧阳瑞达、溧阳龙跃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2起,涉案金额约为302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视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将密切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保持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
公司损失,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请关注有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72f48388-dac6-453e-b0d1-d55d562db8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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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7:22│浙商中拓(000906):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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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具体内容为:以总股本708,561,67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1,712,3
35.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实施。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08,561,67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
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
.8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
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元;持
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6月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6月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457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08*****913 杭州同曦经贸有限公司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3 08*****776 湖南新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5月27日至登记日:2025年6月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回购价格等将进行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并公告。
七、有关咨询事项
咨询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博奥路 1658 号拓中大厦 2502 投资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陈凌宇
咨询电话:0571- 86850618
传真电话:0571- 86850639
八、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确认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书面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7/c0fd7cea-bd3b-447e-8b5f-445786a278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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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7:33│浙商中拓(000906):关于发行2025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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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3 月 31 日、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继续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批准公司向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总额累计不超过 50 亿元。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9 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4]SCP155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同意接受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注册
金额为人民币 22.5亿元,注册额度自《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4]SCP155 号)落款之日起 2年内有效。
近日,公司完成 2025 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现将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发行要素
名称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 简称 25 中拓 SCP005
限公司 2025年度第五
期超短期融资券
债券代码 012581184 期限 265日
起息日 2025年 5月 21日 兑付日 2026年 2月 10日
计划发行总额 4.5亿元 实际发行总额 4.5亿元
发行利率 2.04% 发行价格 100.00 元/百元面值
申购情况
合规申购家数 8家 合规申购金额 4.60亿元
最高申购价位 2.04% 最低申购价位 1.84%
有效申购家数 8家 有效申购金额 4.60亿元
簿记管理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文件详见中国货币网( www.chinamoney.com.cn ) 和 上 海 清 算 所 网(www.shclearing.com.c
n)。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58d7c018-0112-457b-a9a4-4bfb1482bd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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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8:20│浙商中拓(000906):关于拟投资设立浙商中拓金盛兰(浙江)有限公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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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升在黑色产业链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拟与战略客户湖北金盛兰冶
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盛兰”)、自然人陈宇心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签署《浙商中拓金盛兰(浙江)有限公司合资协
议》(以下简称“《合资协议》”),共同投资设立浙商中拓金盛兰(浙江)有限公司(以工商核准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中拓金盛
兰”)。中拓金盛兰拟定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5,100万元,持股51%;湖北金盛兰出资3,900万元,持股39%;陈宇心出
资1,000万元,持股10%。
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设立浙商中拓金盛兰(浙江)有限公
司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中拓金盛兰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湖北金盛兰
湖北金盛兰是经湖北省政府批准成立的节能环保型民营钢铁企业,为湖北省和咸宁市重点项目工程,荣获“2024 中国制造业民
营企业 500强”“2024湖北民营企业 100强”。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嘉鱼县高铁岭镇白果树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龙官
注册资本:317,00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优钢、特钢、高强度热轧带肋钢筋的研发、冶炼、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溶剂用石灰岩、建
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加工及销售;货物进出口贸易;矿渣微粉、水泥制品、石墨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碳素制品的制造及销售;
焦炭、煤焦油、焦炉煤气、粗苯、硫磺、硫铵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北金盛兰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产权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其他关系。
2、产权及控制关系
(1)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湖北金盛兰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317,000 100%
合计 317,000 100%
(2)实控人情况
陈龙官:男,汉族,1969 年生,福建福州长乐人,群众。现任湖北金盛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3、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经核查,湖北金盛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陈宇心
陈宇心,男,1997 年生,福建福州长乐人,群众。现任湖北金盛兰总经理助理兼考核办主任,为湖北金盛兰实际控制人陈龙官
之子。
经核查,陈宇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商中拓金盛兰(浙江)有限公司(暂定,以工商注册核准名称为准)
2、注册资本:10,000万元
3、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4、经营范围:金属矿石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五
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零售;石灰和石膏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供应链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道路货物运输;国内水路运输;国际、国内货运代理;仓储服务;装卸搬运;物流金融;金属制品的生产加工;无船承运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暂定,最终以工商局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5、经营期限:长期
6、持股比例:公司拟出资 5,100 万元,持股 51%;湖北金盛兰拟出资 3,900万元,持股 39%;陈宇心拟出资 1,000万元,持股
10%。
(二)本次投资资金来源
公司、湖北金盛兰及陈宇心拟以自有资金出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自中拓金盛兰银行账户开设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实缴到
位。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湖北金盛兰、陈宇心三方拟共同签署《合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投资金额及支付方式
请见“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相关内容。
(二)标的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组成安排
1、中拓金盛兰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公司推荐 2 名,湖北金盛兰推荐 1 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
设董事长 1人,由公司推荐,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2、中拓金盛兰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其成员为 3人。
3、中拓金盛兰设总经理 1名,由湖北金盛兰提名,经董事会聘任;设副总经理 1名,由公司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三)违约条款
1、任何一方违反《合资协议》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未按《合资协议》及时足额缴纳出资额的,须按未足额缴纳出资额的日 0.5‰向履约方支付违约金。如经履约方催
告其他方在收到履约方书面催告之日起 30日内仍未足额缴纳出资额的,履约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履约方
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的,则违约方还应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四)合同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合资协议》经公司、湖北金盛兰、陈宇心签字盖章(或手印),并经公司、湖北金盛兰双方有权审批的机构审批通过后生效。
(五)其他重要条款
1、中拓金盛兰纳入公司经营管理体系,各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均按照公司制度制订和执
行,中拓金盛兰预算、经营、风控等管理服从公司统一管控。
2、中拓金盛兰中层管理人员根据经营管理工作需要,经公司审批同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中拓金盛兰财务负责人、商务
负责人、物流负责人由公司委派,中拓金盛兰和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工资薪酬由中拓金盛兰进行发放。湖北金盛兰有权委派 1名会计
人员。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投资可结合公司与合作方优势,布局沿江建筑钢材卡位物流环节,突破工程配送业务发展瓶颈,同时向上游矿产资源端延伸
,稳步提升公司矿产资源期现业务规模,提升公司在黑色产业链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二)存在的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
宏观环境、政策和供需关系等变化影响中拓金盛兰主营品种的现货、期货价格,存在价格波动风险。
应对措施:(1)积极研判市场及黑色品种价格趋势,严禁虚拟库存、单边头寸策略和操作,杜绝大额亏损风险发生。(2)严格
控制中拓金盛兰期货交易品种、头寸,品种范围限定在建材、焦煤、钢坯、铁合金,头寸限额由公司审议后确定,同时公司每年对中
拓金盛兰品种及头寸的授权进行审议。(3)加强与专业交易团队策略交流和合作,提高中拓金盛兰对市场分析和判断能力。
2、双方合作不达预期风险
中拓金盛兰增量业务对湖北金盛兰依存度较大,存在因双方合作状况变化导致合作不达预期的风险。
应对措施:(1)湖北金盛兰为公司战略合作伙伴(5A级客户),自 2016年 6月开始,与公司在煤焦集中采购及建材分销领域均
有开展业务合作。公司后续将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及维护,加强资源协同,巩固合作关系。(2)扩大合作区域及合作伙伴,增加钢坯
等合作品种,加强省外建材业务合作,联合公司相关专业团队深挖上游资源渠道,扩大原料合作规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有利于提升公司在黑色产业链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本次投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浙商中拓金盛兰(浙江)有限公司合资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6/77318a6f-b7ef-441e-acb1-4e616b4b56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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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8:17│浙商中拓(000906):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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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月 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
浙江证监局”)下发的〔2025〕9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仁军、李文明、邓朱明、雷邦景: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部分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已经发生变化,但未按照单项计提减值准备;应收债权转
让后转回会计处理不规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相关期间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已于 2025 年 1月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袁仁军、总经理李文
明、财务总监邓朱明、董事会秘书雷邦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
上述事项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袁仁军、李文
明、邓朱明、雷邦景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
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已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
监局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
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并将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
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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