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15 华特达因 更新日期:2025-10-3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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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01 │华特达因(000915):2025-04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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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 │华特达因(000915):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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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 │华特达因(00091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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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 │华特达因(000915):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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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 │华特达因(000915):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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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 │华特达因(00091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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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6:47 │华特达因(000915):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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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5:52 │华特达因(000915):关于选举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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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4 │华特达因(000915):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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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9:54 │华特达因(000915):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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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01│华特达因(000915):2025-04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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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3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召开第五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5 年
10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会议应参加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董事 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效平先生主持。会议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 9 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通过。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
25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以 9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案”。
3.以 9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案”。
4.以 9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案”。
5.以 9票同意 0 票弃权 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3989eb33-defa-4b3e-9d3c-e4203b588f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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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华特达因(000915):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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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特达因(000915):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16a7bf0d-0e2c-4612-ba4f-466bdfce00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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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华特达因(00091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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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工作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公司的有关人员及聘请的专业顾问任成员。考核工作
组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九条 股东关系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组织
筹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考核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召开 1次以上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行使表决权,其授权委托书应详细载明对每一事项的表决意见。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指定专人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股东关系管
理部保存。
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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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华特达因(000915):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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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三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的有关人员及聘任的专业顾问任成员。
第八条 股东关系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组织
筹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提出公司战略发展的构想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建议,监控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目标的执行
情况,组织审查、检讨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适时提出战略调整计划;
(二) 对按《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按《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组织评审,签发书面意见书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
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以书面提案方式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行使表决权,其授权委托书应详细载明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指派专人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股东关系管理
部保存。
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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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华特达因(000915):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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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决策的正确执行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一)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二)对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策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经理层执行财会制度的情况等实施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并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公司财务总监任组长,审计部工作人员及聘请的专业顾问任成员。股东关系管理部
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提议聘请或更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八)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九)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在向董事会提交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前先行审阅;
(十一)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审核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二)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审查和监督公司及其下
属公司的财务风险;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的报告;
(二)经理层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情况的报告;
(三)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四)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五)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八)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十)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公司财务报告的审核、合规管理等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其授权委托书应详细载明对每一事项的表决意见。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
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指派专人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股东关系管理部保
存。
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当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fb110df9-33c4-4c1d-9aee-97ee209d94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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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5:59│华特达因(00091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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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程
序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 3 人,由董事长和 2名独立董事组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股东关系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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