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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25(众合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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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925 众合科技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4 00:00│众合科技(000925):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 众合科技(000925):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3/46917b9e-0761-4b77-a4dc-7b1e847cb1da.PDF ─────────┬──────────────────────────────────────────────── 2024-04-24 00:00│众合科技(00092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14:3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9:15—15: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 1785号双城国际四号楼 1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潘丽春女士因公务不能亲自主持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书面授权委托副董事长李志群先生代为主 持。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人数129人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代表股份96,471,62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17.3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4.94% 人数128人 代表股份68,993,32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12.4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部分董事、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亦未能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提案名称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通过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 比例 (%) (%) 数 (%) 1.00 《关于延长公司 82,213,600 85.22% 14,258,020 14.78% 0 0 是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 期的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 19,449,700 57.70% 14,258,020 42.30% 0 0 注:①本表格中,“比例”均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或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②本表格中,“中小股东”均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佳力、姚芳苹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3/23a0c51f-91e7-469f-b2e3-c575e79bb260.PDF ─────────┬──────────────────────────────────────────────── 2024-04-24 00:00│众合科技(000925):众合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致: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4年 4月 23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江 汉路 1785号双城国际四号楼 17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 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 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4月 7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4月 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于 2024年 4月 23日下午 14:30在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 1785号双城国际四号楼 17楼会议室召开,贵公 司副董事长李志群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4月 23日 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4月 23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 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6,471,6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17.3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478,300股,占贵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4.9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993,3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12.4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延长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贵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其通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 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4/03d3efc7-6987-4d40-b3c3-f39d5f8729bc.PDF ─────────┬──────────────────────────────────────────────── 2024-04-18 00:00│众合科技(000925):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众合科技(000925):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7/49176603-fc98-4953-ba39-ffd3a6bd4565.PDF ─────────┬──────────────────────────────────────────────── 2024-04-08 00:00│众合科技(000925):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知于 2024年 3月 31日以电子邮件或手机 短信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2、会议于 2024年 4 月 7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10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10人; 4、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以面签或传真送达等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度经营计划和融资需求,同意向银行申请授信,具体如下: 1、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申请敞口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含等值外币)94,960 万元的综合授信,有效期为授信启 用后 1 年; 2、向杭州联合银行三墩支行申请敞口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含等值外币)1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有效期为授信启用后 1 年; 3、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敞口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含等值外币)1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有效期为授信启用后 2年; 4、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敞口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含等值外币)2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授信有效期为启用后不 超过 18 个月; 5、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敞口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含等值外币)3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有效期为授信启用后 1 8个月; 6、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信义支行申请敞口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含等值外币)1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有效期为授信启 用后 1年; 7、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申请敞口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含等值外币)1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有效期 为授信启用后 1年。 以上授信具体业务使用条件、品种、期限、金额以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为准。 在额度内发生的具体业务,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 指定的被授权人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在授信有效期内(包括不超过六个月的授信延长期) 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无 论到期日是否超过授信有效期截止日期,均视为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 票,反对票 0票,弃权 0票。 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月 23日、2023 年 4月 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5月 15 日召开 20 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相关的议案。根据前述决议,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即2023 年 5 月 15 日至 2024 年 5月 14 日。 鉴于前述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顺利完成,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 权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届满之日止,即延长至2024 年 12 月 11 日。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 票,反对票 0票,弃权 0票。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关于同意授权董事长决定、办理及处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进行,基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相关议案和授权范围,在本次发 行注册批复有效期内,同意授权董事长决定、办理及处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时机 、发行起止日期、发行对象、发行方式、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放账户设立事宜、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等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事项; (2)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解除与相关中介机构的合作关系,以及处理与此 相关的其他事宜; (3)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而修改方案(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 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 (4)根据有关部门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董事会授权范 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需要以公司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5)签署本次发行相关文件、合同和协议,并履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手续等; (6)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 报事宜; (7)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份数量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 行股票数量的 70%,授权公司董事长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份数量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8)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章程修改、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9)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上市等 相关事宜; (10)授权董事长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 不利后果之情形,酌情决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延期实施或终止; (1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 票,反对票 0票,弃权 0票。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关于提议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二)14:30 在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 1785 号双城国际四号楼 17楼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4-016)同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 票,反对票 0票,弃权 0票。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7/1d33aeed-bf22-4abf-b444-c1c9c1203550.PDF ─────────┬──────────────────────────────────────────────── 2024-04-08 00:00│众合科技(000925):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根据《公司法》和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 2024年 4月 7日的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二)14:30 在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 1785 号双城国际四号楼 17楼会 议室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具体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事项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二)14:30 (2)网路投票时间 ①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 年 4月 23日(星期二)9:15-15:00②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3 日(星 期二)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统行使表决权。 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6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①截止 2024年 4月 16(星期二)(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该等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持股东本人授权委托书参加会议(该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 络投票;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公司聘请的律师; ④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四号楼17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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