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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25(众合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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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925 众合科技 更新日期:2025-08-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8-20 00:00 │众合科技(000925):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2025-08-20 00:00 │众合科技(000925):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08-20 00:00 │众合科技(000925):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08-20 00:00 │众合科技(00092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08-20 00:00 │众合科技(000925):董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 │2025-08-20 00:00 │众合科技(000925):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 ├─────────┼──────────────────────────────────────────────┤ │2025-08-20 00:00 │众合科技(000925):战略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08-20 00:00 │众合科技(000925):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 │2025-08-20 00:00 │众合科技(00092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 │2025-08-20 00:00 │众合科技(000925):关于参与投资设立西部优势(宝鸡)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进展公告 │ └─────────┴──────────────────────────────────────────────┘ ─────────┬──────────────────────────────────────────────── 2025-08-20 00:00│众合科技(000925):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众合科技(000925):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f8d6f741-fa77-4574-940f-b96a29571413.pdf ─────────┬──────────────────────────────────────────────── 2025-08-20 00:00│众合科技(000925):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经 2025 年 8 月 18日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三名以上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四)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五)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内审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 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表是否全面真实;(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 真实,公司各项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 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 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 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c607a0f8-c6c5-4995-ae77-3dcd6aa8ba16.pdf ─────────┬──────────────────────────────────────────────── 2025-08-20 00:00│众合科技(000925):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经 2025 年 8 月 18日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 CEO(首席执行官)、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及由 CEO(首席执行官)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时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 CEO(首席执行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 (六)每年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每年对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有权就所提名推荐的董事、经理人员要求提名 委员会认真、充分地给予考察,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股东公司、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择优提名;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CEO(首席执行官)人选;(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 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f54c36a8-f233-4c18-a948-2253436aeb92.pdf ─────────┬──────────────────────────────────────────────── 2025-08-20 00:00│众合科技(00092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经 2025 年 8 月 18日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 CEO(首席执行官)、总裁 、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CEO(首席执行官)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 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或者变更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行使权利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股权激励计 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目标的完成情况;(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 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945a647f-8dd0-4548-8b87-bcacdba890d5.pdf ─────────┬──────────────────────────────────────────────── 2025-08-20 00:00│众合科技(000925):董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众合科技(000925):董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64f0d87e-0817-4ff9-8801-bb35c0b1ceb9.pdf ─────────┬──────────────────────────────────────────────── 2025-08-20 00:00│众合科技(000925):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 (经 2025 年 8月 18 日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确保市值管理活动的合规性、科学性、有效性,积极响应《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 管理》中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的号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 值管理》《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完善的公司治理、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透明度,改进经营 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同时通过资本运作工具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构建稳定且优质的投 资者群体,赢得资本市场的长期信任与支持,最终实现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与股东财富持续增长的双重目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规范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及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基础上实施。 (二)科学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应当采用科学的、系统的方式开展,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性、高效性与可行性;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得违背 市值管理的内在逻辑。 (三)系统性原则 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须秉持系统思维、拆解因子、循序推进的原则,系统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项关键要素 。 (四)持续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成长是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市值管理的工作应是持续的、常态化的行为。 (五)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并针对各种可能影响公司市值的突发事件,及时、科学制 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及具体措施,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下属子公司负责对相关经营、财务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 管理工作提出书面的建议或措施。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 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依法依规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 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 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公司舆情管理相关制度及时 报告、迅速应对。 第四章 市值管理方法与计划 第八条 为提升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成效,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 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内生与外延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计划,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 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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