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33 神火股份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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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6 │神火股份(000933):神火股份董事会第九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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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 │神火股份(000933):神火股份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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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 │神火股份(000933):神火股份印章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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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 │神火股份(000933):神火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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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 │神火股份(000933):河南神火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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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 │神火股份(000933):神火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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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 │神火股份(000933):神火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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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 │神火股份(000933):神火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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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 │神火股份(000933):神火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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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 │神火股份(000933):神火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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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6│神火股份(000933):神火股份董事会第九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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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火股份(000933):神火股份董事会第九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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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神火股份(000933):神火股份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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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
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
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循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
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网站、公司内部刊物、业绩座谈会、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公司对于无法律法
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
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
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
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告知外部单位或个人,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告知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告知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
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9/c052f6d6-1f82-4d01-a627-bbd3802e74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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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神火股份(000933):神火股份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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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印章
管理和使用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分)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
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印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
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
表等。
第六条 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及子(分)
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第七条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分)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及子(分)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第八条 部门印章:适用于各部门对内、对外报送的文件、报表等。
第九条 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等。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十条 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层级印章的刻制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需刻章的单位应提出印章刻制申请,
经过审批程序后,根据具体规格要求进行刻制。因印章自然磨损或损毁无法正常使用时,需求单位可自行刻制新印章,按照相关流程
及时将损毁印章上交有关部门并做好备案工作。
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的下级机构需刻制业务工作等专用印章,可根据需求自行向所在单位申请刻制,并做好相关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公司董事长批准。
(二)财务印鉴专用章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总经理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或子(分)公司提出,使用部门或子(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印章刻制完毕,公司综合办公室应留下印模,发布印章启用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发布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章模
,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好印章领用登记。
第十三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或相关部门发布新规定等原因,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应由印章管理人员办理印章作废相关手
续。印章管理相关部门应将已废止印章妥善保管三年后销毁。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财
务印鉴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印章由各部门及子(分)公司指定专人保管。公司综合办公室建立印章
专管人员档案,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各类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帐,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
公司综合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各领用部门和印章专管人员将无条件承担该印章使用的一切责任,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
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追究印章专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专管人员的直接上级或公司总经理指定的人员代管,
印章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章时的注意事项,并做好相关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印章专管人员离职,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监督其将印章管理情况作为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的移交手续办结并于
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用章,未按批准权限用章或用章件内容有误的,印章
专管人员不予用章;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人员审核、登记用章内容的,印章专管人员有权拒绝用章。
第二十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章,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事、经济、法律纠纷等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印章使用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登记与审批制度,公司各单位如需用章,依据以下审批流程办理:
(一)公司公章、公司法人代表印章由用章人填写《用章审批表》,由部门领导审批、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方
能用章。
(二)公司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用章。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由公司总会计师批准后用章。财务部门因财务常规工作使用财务类印章的无须经上述程序,可按公司的审
批权限和流程经审批后用章,但必须做好用章登记记录。涉及公司对外支付款项的事项时,财务用章保管专管人员须根据公司资金支
付审批流程的规定,在确认资金审批流程完整后方能用章,同时做好用章登记工作。
(四)合同专用章由用章人填写《协议合同审批会签表》经起草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起草单位或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业务相
关部门审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方能用章。
(五)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要使用公司公章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请,董事长
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的印章使用由用印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用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公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分管领导、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带章外出。
第二十四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封存或销毁。
第二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应妥善保管《用章审批表》备查,并建立《用印登记台帐》,该台帐应注明印章名称、使用日期、部
门、用章人、用途、用章数量和批准人等,并定期将《用章审批表》和《用印登记台帐》装订交公司综合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 用章方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章应盖在文件正面或公司全称上,有日期的要骑年盖月,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章件的落款一致
。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介绍信、空白纸等上盖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印章专管人员须做好印章的保管和用章登记工作,如出现保管不善或用印记录不完整的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
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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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神火股份(000933):神火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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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
会秘书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神火煤
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股东会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述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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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神火股份(000933):河南神火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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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火股份(000933):河南神火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手册。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9/5173b58f-cc03-4d50-a81f-ed90ae21da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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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8 15:34│神火股份(000933):神火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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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河
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
师、安全监察与应急管理局局长、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
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工作组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提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专人送达、电话、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通
知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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