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36 华西股份 更新日期:2025-08-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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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7:54 │华西股份(00093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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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7:54 │华西股份(00093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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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7:54 │华西股份(00093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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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7:54 │华西股份(000936):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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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7:52 │华西股份(000936):独立董事2025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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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7:51 │华西股份(000936):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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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7:50 │华西股份(00093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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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7:50 │华西股份(000936):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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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7:49 │华西股份(000936):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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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3 15:33 │华西股份(000936):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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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7:54│华西股份(00093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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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8月 6日下午 2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
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8月 6日上午 9:15—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阴华西龙希国际大酒店四楼友谊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协恩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10人,代表股份 377,357,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9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342,129,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1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08
人,代表股份 35,227,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6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08 人,代表股份 35,227,7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08 人
,代表股份 35,227,7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60%。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8,227,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805%;反对 28,535,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618%;弃权59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5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97,5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090%;反对 28,535,0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017%;弃权 59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93%。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徐荣荣 吴亚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6/8f05a13f-f51c-4db3-9430-bd47e79bb0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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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7:54│华西股份(00093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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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 2025 年 8月 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互动易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
表》附件 1),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人员应书面保密承诺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保密承诺函》附件 2)。登记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登记事项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
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6/d374f75d-b778-458e-8050-8ee3b17741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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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7:54│华西股份(00093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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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 2025 年 8月 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及解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升
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
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
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
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组织开展公
开选聘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相关协议。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
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
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九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
会提议董事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条 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
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等文件和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
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
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
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选聘程序规定启动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与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
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
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
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6/7e29ad08-38f6-4666-a043-e925583286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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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7:54│华西股份(000936):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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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股份(000936):内部审计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6/2d5e17ff-80ac-4dc8-814d-db12d400e8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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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7:52│华西股份(000936):独立董事2025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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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第二次专门会议于 2025年 8 月 1日以微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并于 2025年 8 月 6日上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 3人,实际参会 3人,经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独立董事承
军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
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及竞争力。本次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以评估
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独立董事:周凯 孙涛 承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7/8b49c05a-d50e-45db-80f7-a780ec747d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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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7:51│华西股份(000936):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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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 年 8 月 6 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华
西龙希国际大酒店四楼友谊厅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8 月 1 日以微信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
席董事 9人。会议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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