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38 紫光股份 更新日期:2026-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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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00:00 │紫光股份(000938):关于紫光国际与投资者受让新华三少数股东所持全部股权完成过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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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7:07 │紫光股份(000938):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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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9:28 │紫光股份(000938):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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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9:28 │紫光股份(000938):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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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00:00 │紫光股份(000938):关于紫光国际与投资者受让新华三少数股东所持全部股权交割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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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4 │紫光股份(00093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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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3 │紫光股份(000938):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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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3 │紫光股份(000938):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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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0 │紫光股份(00093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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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16 │紫光股份(000938):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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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00:00│紫光股份(000938):关于紫光国际与投资者受让新华三少数股东所持全部股权完成过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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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1月 17日,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国际”)
与北京信华智联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华智联”)、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融资产”)
、北京长石智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石智华”)、深圳招华信通一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招华信通”)分别与 H3C Holdings Limited (以下简称“HPE 开曼”)签署《SHARE PURCHASEAGREEMENT》,收购 HPE开曼持
有的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三”)合计 10%股份。上述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 2025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5年 11月 28日,紫光国际与宁波甬宁鄞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甬宁”)、合肥华芯明珠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更名为“合肥华芯明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华芯”,信华智联、中信金
融资产、长石智华、招华信通、宁波甬宁、合肥华芯合称为“投资者”)分别与 HPE开曼签署《SHARE PURCHASEAGREEMENT》,收购
HPE开曼持有的新华三合计 9%股份。上述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紫光国际和上述六家投资者通过上述两次交易合计受让新华三 19%股权,上述两次交易项下的全部股份已完成全部对价支付及股
份交割,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华三已完成上述两次交易项下的全部股份过户的股东名册变更手续,HPE开曼不再持有新华三股权,公司
通过紫光国际持有新华三的股权比例已由 81%增加至 87.98%。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0/e802cd19-969c-4d1f-a56a-4b0837b318f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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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7:07│紫光股份(000938):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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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5月 20日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具体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25年末公司总股本 2,860,079,8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0.65元(含税)
,共计派送现金 185,905,191.81元。2025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若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
化,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金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配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2、自本次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860,079,8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0.6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
股派 0.585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
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13
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065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6月1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6年6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6年6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681 西藏紫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6月1日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1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紫光大楼四层东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张蔚、刁月霞
咨询电话:010-62770008
传真电话:010-6277088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5/76202f2e-a5cd-4d91-b328-02c070bf15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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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9:28│紫光股份(000938):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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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6年 6月 1日(星期一)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 6月 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6月 1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紫光大楼一层 118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于英涛
6、 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911名,代表股份数 1,012,600,4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4046%。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名,代表股份数 801,457,6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22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907名
,代表股份数 211,142,8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824%。
8、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的李静和刘伟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西藏紫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800,870,7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00%)作为关联股东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 211,729,737股。
同意 209,885,9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292%;反对 1,415,7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687%;弃权 428,0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09,885,9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292%;反对 1,415,7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687%;弃权 428,0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
02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静、刘伟东
3、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4494f89e-efc5-4ac0-a25b-73805ee17a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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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9:28│紫光股份(000938):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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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静律师和刘伟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26年 5月 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拟于2026年 6月 1日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
票,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参加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年 6月 1日 14时 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紫光大楼一层
118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月 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911 名,代表股份1,012,600,4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4046%
。其中,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4名,代表股份 801,457,618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8.022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07名,代
表股份 211,142,8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824%。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鉴于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进行认证,故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209,885,9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292%;反对 1,415,7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687%;弃权428,0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09,885,9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292%;反对 1,415,784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687%;弃权 428,0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22%。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上述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了关联议案的表决。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2/ecf2ecf9-36b0-4239-91cf-e304dea5e8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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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00:00│紫光股份(000938):关于紫光国际与投资者受让新华三少数股东所持全部股权交割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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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1月 17日,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国际”)
与北京信华智联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华智联”)、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融资产”)
、北京长石智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石智华”)、深圳招华信通一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招华信通”)分别与 H3C Holdings Limited (以下简称“HPE 开曼”)签署《SHARE PURCHASEAGREEMENT》,收购 HPE开曼持
有的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三”)合计 10%股份(以下简称“新华三 10%股权交易”)。上述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5年 11月 28日,紫光国际与宁波甬宁鄞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甬宁”)、合肥华芯明珠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更名为“合肥华芯明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华芯”,信华智联、中信金
融资产、长石智华、招华信通、宁波甬宁、合肥华芯合称为“投资者”)分别与 HPE开曼签署《SHARE PURCHASEAGREEMENT》,收购
HPE开曼持有的新华三合计 9%股份(以下简称“新华三 9%股权交易”)。上述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紫光国际和上述六家投资者通过前述两次交易合计受让新华三 19%股权。上述两次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新华三 10%股权交易项下全部股份、新华三 9%股权交易项下宁波甬宁受让的190,220股新华三股份以及合肥华芯受让的 180,000
股新华三股份(合计股份比例约为 13.81%)已完成全部对价支付及股份交割,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月 15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紫光国际与投资者受让新华三少数股东所持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6-05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华三已完成相应的股东名册变更手续。
近日,新华三 9%股权交易项下紫光国际受让的 503,230股新华三股份(股份比例约为 5.19%)已完成全部对价支付及股份交割
(以下简称“本次交割”)。至此,新华三 10%股权交易及新华三 9%股权交易已全部完成交割,新华三正在进行本次交割涉及的股
东名册变更手续,待相关变更手续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两次交易完成后,公司通过紫光国际持有新华三的股
权比例将由 81%增加至87.98%。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30/2a25835c-f75f-456c-93ad-1d65e9c41a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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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9:14│紫光股份(00093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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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2026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公正透明原则;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三)绩效优先原则,体现公司收益分享、风
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四)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本制度项下需止付追索的事项启动薪酬止付及追索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
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构成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
1、仅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但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2、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其所在的岗
位及所担任的具体职务薪酬标准执行,均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度发放。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由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二)绩效薪酬依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个人履职情况评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如有)收入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增值权等激励
方式,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并经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非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
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水平,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
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公司独立董事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履职
评价采用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的方式进行,可结合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绩效管理制度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考核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绩效薪酬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根据初步考核结果核定发放部分绩效薪酬,待年度审计完成后,依据经审计后的经营数据及绩
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并发放剩余部分。
公司可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
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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