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49 新乡化纤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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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40 │新乡化纤(000949):关于为参股公司新疆锦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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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39 │新乡化纤(00094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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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39 │新乡化纤(00094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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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39 │新乡化纤(00094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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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39 │新乡化纤(00094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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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39 │新乡化纤(000949):新乡化纤章程(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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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37 │新乡化纤(000949):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职工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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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16:39 │新乡化纤(000949):新乡化纤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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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16:38 │新乡化纤(000949):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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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16:38 │新乡化纤(000949):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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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40│新乡化纤(000949):关于为参股公司新疆锦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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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额度审议情况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年 8月 19日、2025年 9月 1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新疆锦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
意公司为参股公司新疆锦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锦鹭”)提供相关担保,新疆锦鹭为相关项目申请银行借款金额 8
,000万元,由公司和其他股东浙江升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升箭”)、浙江锦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锦鹭
”)分别按照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760万元、2,960万元和 1,280万元。
2、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因新疆锦鹭业务经营发展需要,2025年9月11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
650746600YBDB2025N00N),约定公司为新疆锦鹭与该银行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TZ650746600GDZC2025N001)
下形成的本金3,760万元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新疆锦鹭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公司,成立于2024年9月11日,法定代表人季玉栋,注册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河源街28
号新疆锦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2楼201室,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研发;纺纱加工;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新疆
锦鹭尚未正式开展生产经营。
2、产权及控制关系:新疆锦鹭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新疆锦鹭47%股份,浙江升箭持有新疆锦鹭37%股份,浙江锦鹭持有新
疆锦鹭16%股份。
3、新疆锦鹭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4、截至2024年12月31日,新疆锦鹭总资产1,496.46万元,负债总额1.52万元,净资产1,494.94万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0元,利
润总额-5.06万元,净利润-5.06万元。(未经审计)
截至2025年6月30日,新疆锦鹭总资产14,819.23万元,负债总额332.90万元,净资产14,486.33万元,2025年半年度营业收入584
.38万元,利润总额-32.28万元,净利润-28.60万元。(未经审计)
5、新疆锦鹭资信情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本次为其提供担保,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
时掌控其资信状况,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因公司董事季玉栋在新疆锦鹭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新疆锦鹭系公司关联法人。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650746600YBDB2025N00N):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5)担保金额:主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76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子公司开展正常业务发展需要,有助于推动公司整体业务发展。被担保人为公司
的参股公司,信用记录良好,其关键管理等人员由公司委派,风险可控,获得该担保将有助于其拓展融资渠道,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被担保方未来有偿还债务能力。本次担保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新疆锦鹭其他股东已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担保公平、对等。同时本次被担保方新疆锦鹭已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88,5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度(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3.63%。公司及子公司对
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3,76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2、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650746600YBDB2025N00N);
4、《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TZ650746600GDZC2025N001)。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b7026b2e-5d7b-4322-b1e7-07dd2aafc3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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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39│新乡化纤(00094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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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 和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新区办公楼507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邵长金先生
(六)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74 人,代表股份472,202,0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
7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442,537,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2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71人,代表股份 29,664,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73 人,代表股份29,694,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
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 3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71人,代表股份 29,664,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46%。
(七)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8,895,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20%;反对 12,405,049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71%;弃权 901,5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9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88,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890%;反对 12,405,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749%;弃权 901,5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5,7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61%。<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8,885,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99%;反对 12,399,649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9%;弃权 916,8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9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78,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558%;反对 12,399,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567%;弃权 916,8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725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75%。<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审议《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8,985,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11%;反对 12,337,649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28%;弃权 878,7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8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78,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929%;反对 12,337,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479%;弃权 878,71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91%。<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四)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新疆锦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6,332,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69%;反对 5,458,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60%;弃权 411,41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825,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328%;反对 5,458,443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817%;弃权 411,41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9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55%。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鲁鸿贵、周耀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01f8771b-4d1e-451b-8e8e-fa2c69a923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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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39│新乡化纤(00094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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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和《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
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鲁鸿贵、周耀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如下声明:
1、本所系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100004158051
0XF),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 21 号永和国际广场 A座 1601 号。本所律师鲁鸿贵、周耀鹏均持有河南省司法厅核发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号分别为:14010199310364205、14101200810149174。
2、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和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月 11 日 14:30 在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公司新区
办公楼 507 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十五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74 人,代表股份 472,202,0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7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442,537,7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2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7
1 人,代表股份 29,664,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4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四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8,895,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20%;反对12,405,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71%;弃权 901,5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9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88,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890%;反对 12,405,0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749%;弃权 901,56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5,7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61%。<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二)审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8,885,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99%;反对12,399,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59%;弃权 916,8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9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78,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558%;反对 12,399,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567%;弃权 916,8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4,725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75%。<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三)审议《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8,985,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11%;反对12,337,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28%;弃权 878,71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8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478,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929%;反对 12,337,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479%;弃权 878,71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91%。<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
(四)审议《关于为参股公司新疆锦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6,332,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69%;反对5,458,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60%;弃权 411,41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825,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328%;反对 5,458,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817%;弃权 411,41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9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55%。<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2以上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同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股票交易系统投票;二是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9 月 1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
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f3cc209c-b398-4e87-92cb-ec9801ec60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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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39│新乡化纤(00094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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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00094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3ed61944-7b89-41e3-b645-fdfe360643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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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39│新乡化纤(00094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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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00094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42bca577-170b-43ea-b885-932c15d256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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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39│新乡化纤(000949):新乡化纤章程(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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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000949):新乡化纤章程(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e0602929-b682-41cf-b7a7-ae4086227c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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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8:37│新乡化纤(000949):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职工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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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辞职情况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姚永鑫先生近日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去上述职
务后,姚永鑫先生继续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等职务。姚永鑫先生原任期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即2026 年 4月 11 日,姚
永鑫先生辞去董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行,并已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做好
离任交接工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姚永鑫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姚永鑫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
职守、勤勉尽责,董事会对其在公司任职董事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二、补选职工董事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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