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60 锡业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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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35 │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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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35 │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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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35 │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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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35 │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股东会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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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35 │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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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35 │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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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34 │锡业股份(00096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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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34 │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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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5:59 │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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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8:31 │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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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35│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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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2025年9月12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和原则
第二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政策和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
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实施利润分配的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至少可以保证实施每 10股分配0.1元时;
4、实施现金分红年度,公司不存在严重的现金流危机。
(三)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方式及比例:
1、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在当年盈利且现金充裕的前提下,原则上当年应向
股东派发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且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
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在制定现金分红分配方案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决
定现金分红在单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3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若该用于分配的金额按上述分配比例计算时不足以达到每 10股分配 0.1元时,该年度可不进行现金分红,累计至以后年度进
行相应的现金分红。
3、在确保足额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
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
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4、公司当年度满足《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报中披露未提出现金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5、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盈利且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现
金)分配。由董事会参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制定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方案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
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第八条 公司应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分红政策确定
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九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
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
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以上同意。如需调整利润分配预案,应重新履行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
议决定。若中期利润分配仅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则半年度报告可不经审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要求,利润分配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
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
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
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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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35│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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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3/4f24ad67-f4fb-4fe4-b36b-3bb2a76caf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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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35│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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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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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35│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股东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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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股东会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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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35│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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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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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35│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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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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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34│锡业股份(00096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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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 律 意 见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贵公司聘请,本次指派刘婷律师、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
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
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分别于2025年8月25日、2025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15:00在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471号
云锡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刘路坷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62,738,15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493%。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26,593,76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529%
;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9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6,144,39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64%;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49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6,298,39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57%,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共计三项议案,以上议
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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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9:34│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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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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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5:59│锡业股份(000960):锡业股份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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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
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1)。现将会议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经 2025年 8月 2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公司 2025年 8月 25日披露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 9月 12日(星期五)15:00。(2)网络投票日期、起止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2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
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6、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8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于 2025年 9月 8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 471号云锡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
票提案
1.00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
案》
2.00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 √
监事会的议案》
3.00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 √作为投票对
议案》(需逐项表决) 象的子议案
数:(5)
3.01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 √
3.02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3.03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3.04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3.05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 √
制度》
2、上述提案已经 2025年 8月 2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 8月 25日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
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对照表》《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修订对照表》《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上述议案均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对中小
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4、提案 3含子议案 5个,需逐项表决。上述提案 2及提案 3子议案 1、2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生效。提案 1及提案 3子议案 3、4、5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生效。
三、现场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公司证券部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登记。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签
字并加盖公章)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出席会议,需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
、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办理登记手续;
(3)QFII:凭 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特别注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需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11日(星期四)8:30-12:00 13:30-17:30
3、登记地点: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 471号云锡办公楼五楼证券部。
4、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昆明市民航路 471号云锡办公楼五楼证券部 邮编:650200
联系人:杨佳炜、马斯艺
电话:0871-66287901 传真:0871-66287902邮箱:xygfzqb@ynxy.wecom.work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
时涉及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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