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62 东方钽业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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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7:57│东方钽业(000962):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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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已获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号)。现
将利润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5日召开的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5元(含税)。公司总股本为 504,968,262股
,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7,773,254.41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
次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
2、自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公司无需因股本总额的变动调整分配比例。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04,968,2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0.55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0.495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
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
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
1 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055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24年 11月 27日
2、除权除息日:2024年 11月 2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4年 11月 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24年11月 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
其资金账户。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119号
咨询联系人:党丽萍
咨询电话:0952-2098563
传真电话:0952-2098562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bd9f13e5-d8f2-47ad-9da4-10d8f5585d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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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09│东方钽业(000962):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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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11月 15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
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11月 15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黄志学董事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257 人,代表股份208,145,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196%。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02,00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0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3人,
代表股份6,144,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6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6人,代表股份 6,229,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3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 1.00 关于使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7,952,0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9%;反对 117,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弃权 76,3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35,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80%;反对 117,525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67%;弃权 76,3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公司按税后净利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及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7,987,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8%;反对 80,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7%;弃权 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70,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535%;反对 80,52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27%;弃权 7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3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7886de76-088e-4600-8ac7-4561ac48e7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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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05│东方钽业(000962):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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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年修订)》(下称《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
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本次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
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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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 6 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 8 / 2 9 层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1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 0 00 2召开,召开本次
大会的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依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使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议案;
2.关于公司按税后净利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及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上 述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2024 年 10 月 2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
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公司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黄
志学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
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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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0951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 0 00 2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名,代表公司股份 202,001,4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40%。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53人,代表公司股份 6,144,46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2168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
权对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 11月 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5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
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257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208,145,8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22%。
本次大会审议议案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 99.9%以上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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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0951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 0 00 2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712cc3c6-15a3-4e40-991e-785265cbc0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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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东方钽业(000962):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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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 2024年 10月 15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
于 2024年 10月 25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5人,实到 5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毛毛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赞成票 5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 票,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以赞成票 5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通过了《关于使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议案》。
3、以赞成票 5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通过了《关于公司按税后净利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及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分红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分红预案。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6fab08bb-9435-426b-adcd-4eadd0365d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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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东方钽业(000962):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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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10 月 15 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各位董监高发出
。会议于 2024 年 10月 25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 9 人,实出席会议董事 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公司 2024-051 号公告。2、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一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福利待遇和其他货币收入等五部分构成。
2024年公司总经理年度薪酬:40-60万元(税前)。
2024年公司副总经理年度薪酬:30-50万元(税前)。
2024年公司安全总监年收入:20-40万元(税前)。
2024年公司财务负责人年收入:20-40万元(税前)。
2024年公司总法律顾问年收入:20-40万元(税前)。
3、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29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
o.com.cn 公司 2024-052 号公告。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4、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按税后净利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及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29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
o.com.cn 公司 2024-053 号公告。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5、以 9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29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
o.com.cn 公司 2024-054 号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92722d7f-0a79-4ae4-afbb-67ea6a2557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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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东方钽业(00096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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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00096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a60dd716-2bf9-413b-955a-ff578e0d24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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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东方钽业(000962):关于公司按税后净利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及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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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钽业”)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按税后净利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及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分红的具体内容
公司拟以 2023年度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2023年度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0 元。根据公司 2024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56,087,404.86 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160,215,748.78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发展的需要,拟按 2024 年母公司前三季度税后净利润计提 10%的法定盈余公积16,021,574.88 元
和 10%任意盈余公积 16,021,574.88 元。截至 2024 年 9月 30 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 128,172,599.02 元,公司合并报
表可供分配利润为 55,469,196.05 元。根据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可供分配利润为
55,469,196.05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提高投资者回报,并在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5元(含税)。公司总股本
为 504,968,26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7,773,254.41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如在本次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
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二、分红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分红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等。本次分
红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三、本次事项的审核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按税后净利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及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分红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本次分红综合
考虑了公司2024年1-9月份盈利状况、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和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按税后净利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及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分红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本次分红预案。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按税后净利润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及 2024 年前三
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查,本次分红预案与公司实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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