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66 长源电力 更新日期:2025-10-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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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15 │长源电力(000966):关于全资子公司长源电力荆州公司二期机组火储联合调频技术改造EPC项目关联交 │
│ │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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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 │长源电力(000966):关于2025年9月电量完成情况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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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6:22 │长源电力(000966):关于2025年8月电量完成情况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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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8:04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三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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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8:04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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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8:04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四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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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8:04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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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8:04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四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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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8:04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三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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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8:04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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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15│长源电力(000966):关于全资子公司长源电力荆州公司二期机组火储联合调频技术改造EPC项目关联交易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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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2025年 10月 9日,公司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国家能源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国际工程中[2025]10447
号),确定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环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国能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公司)长源电
力荆州公司二期机组火储联合调频技术改造 EPC 项目的中标方,项目中标金额为 2,398万元。
由于龙源环保是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间接控制的企业,因此龙源环保属于公
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鉴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开招标产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项交易可不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亦无需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关联方工商信息
名称: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1号楼 9层 901室
主要办公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1号楼 9层 901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春
注册资本:169,789.4737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8600297J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工程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石灰和石膏制造;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销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供电业
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国家能源集团科技环保有限公司持股 95%,北京欣源聚合管理技术中心(有限合伙)持股 5%。
2.关联方简介
龙源环保成立于 1993年,是国家能源集团节能环保科技板块核心骨干企业,是国内最早从事电力环境污染治理的企业。拥有院
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低阶煤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 3个,累计承担“863”“973”和重大专项等研发项目 20项,在
烟气污染物脱除、综合能源服务、固废处置、催化剂生产及再生、环保智慧运维、高端水处理膜制造等方面拥有核心技术,累计完成
污染物治理工程合同额超千亿元,累计污染治理工程业绩连续 19年行业排名第一,其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资产总额 867,204.69 850,253.54 871,578.78
净资产 343,298.03 326,067.06 302,900.32
营业收入 620,295.35 614,721.76 490,461.41
净利润 49,674.85 41,056.84 18,766.34
3.关联关系图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9.62% 50.68% 60.81%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 国家能源集团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39.19% 环保有限公司
100% 95%
国国能电长湖源北荆电州力热有电限有
国能龙源环保有限
公司 有公司公司
龙源环保是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控股的国家能源集团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持有其 60.81%股权)的控股子公
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其构成公司关联方。荆州公司委托龙源环保实施上述技术改造 EPC项目,构
成本公司与龙源环保之间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4. 关联方信用信息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以及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核实,龙源环保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证监会相关法规要求。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标的为长源电力荆州公司二期机组火储联合调频技术改造EPC项目,项目中标金额为 2,398万元。
四、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五、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合同尚未签署。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中标的龙源环保是国内大型火力发电节能环保领域的龙头企业,具有突出的技术优势、人才优势、科技创新优势及丰厚的工
程管理经验。通过长源电力荆州公司二期机组火储联合调频技术改造 EPC 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荆州公司实现储能系统的接入,并为
电厂带来直接和间接的效益。其中,主要表现在显著提高机组 AGC调频响应能力,有效降低因频繁调整导致的煤耗增加和磨损加剧,
降低机组的用煤成本以及设备检修成本,弥补出力与电网指令的偏差,增加机组AGC调频收益。上述技术改造 EPC项目工程完工后将
形成固定资产。上述项目不会对公司当期资产、负债和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控股股东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约为 43.21亿元。
本次关联交易发生前,公司累计 12个月内已发生但未达到审议和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如下:
所属单位 关联方 标的金额 内容 日期
(万元)
国能长源恩施水电开发 国能科慧(北京)置业 1,000 采购物资 2025年 7月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 国能浙江宁海发电有限 240 销售商品 2025年 8月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国能长源汉川发电有限 国家能源集团科学技术 1,190426.8 接受劳务接受劳 2025年 8月2025年 8
公司国能长源汉川发电 研究院有限公司国能信控技术股份 4 务 月
有限 有限
公司 公司
国能长源恩施水电开发 国家能源集团资产管理 40.47 接受劳务 2025年 8月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国能长源随州发电有限 国能科慧(北京)置业 600 采购物资 2025年 8月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 国能创新油品销售有限 2,589 采购物资 2025年 8月
有限公司 公司
国能长源荆门发电有限 国能创新油品销售有限 320.8 采购物资 2025年 9 月
公司 公司
国能长源汉川发电有限 国能科慧(北京)置业 29.8 采购物资 2025年 9 月
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合计 6,436.91
八、其它
公司将就本次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中标通知书》(国际工程中[2025]10447号);
3.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87a8693f-8e59-4364-af5a-69aaa19d2c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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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00:00│长源电力(000966):关于2025年9月电量完成情况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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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情况,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现将公司 2025年 9月发电量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2025年 9月,公司完成发电量 27.42亿千瓦时,同比降低 41.88%。其中火电发电量同比降低 47.10%,水电发电量同比增长 557
.61%,新能源发电量同比降低43.24%。
公司 2025年 1-9月累计完成发电量 273.32亿千瓦时,同比降低 8.24%。其中火电累计发电量同比降低 9.40%,水电累计发电量
同比降低 9.55%,新能源累计发电量同比增长 6.21%。具体数据情况见下表:
公司 2025 年 9 月发电量完成情况表
单位:亿千瓦时
项目 当月发电量 同比变动 本年累计发电量 同比变动
一、火电 23.10 -47.10% 238.16 -9.40%
二、水电 2.55 557.61% 11.56 -9.55%
三、新能源 1.77 -43.24% 23.60 6.21%
其中:风电 0.37 -22.66% 3.09 -18.87%
光伏 1.40 -46.95% 20.51 11.38%
合计 27.42 -41.88% 273.32 -8.24%
上述发电量数据系公司初步统计结果,公司发电量数据在月度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其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变化、来水
情况、季节因素、装机容量变动、设备检修等。数据可能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有差异,提醒投资者不宜以此数据简单推算公司经营
业绩,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ff820196-4ce8-42c3-839f-039bb129ea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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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6:22│长源电力(000966):关于2025年8月电量完成情况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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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情况,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现将公司 2025年 8月发电量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2025年 8月,公司完成发电量 37.71亿千瓦时,同比降低 6.03%。其中火电发电量同比降低 9.40%,水电发电量同比增长 151.3
0%,新能源发电量同比降低 8.62%。公司 2025年 1-8月累计完成发电量 245.90亿千瓦时,同比降低 1.91%。其中火电累计发电量同
比降低 1.89%,水电累计发电量同比降低 27.30%,新能源累计发电量同比增长 14.29%。具体数据情况见下表:
公司 2025 年 8 月发电量完成情况表
单位:亿千瓦时
项目 当月发电量 同比变动 本年累计发电量 同比变动
一、火电 32.42 -9.40% 215.06 -1.89%
二、水电 2.08 151.30% 9.01 -27.30%
三、新能源 3.21 -8.62% 21.83 14.29%
其中:风电 0.26 -23.82% 2.72 -18.33%
光伏 2.95 -6.98% 19.11 21.15%
合计 37.71 -6.03% 245.90 -1.91%
上述发电量数据系公司初步统计结果,公司发电量数据在月度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其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变化、来水
情况、季节因素、装机容量变动、设备检修等。数据可能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有差异,提醒投资者不宜以此数据简单推算公司经营
业绩,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4/0da6a4e7-b279-49ce-b099-f13b526a52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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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8:04│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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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三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e16eef3f-e2e6-4e9b-885e-fd4dc07cf2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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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8:04│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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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9765795f-d183-40c2-82ac-7d2b8d6e97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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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8:04│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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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未经董事授权,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
名义做出任何决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以对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和需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
议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为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应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材料;
(四)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委员会审议意见;
(五)反馈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提供的资料,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作出评议,并形成提案提交给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当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根据董事会要求、两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董事长、总经理建议等确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及组织召开。
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通知对象包括全体委员和
其他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议程、参会人员等。
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能否出席及行程安排等信息反馈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采取视频、电话、通信等通讯方式召开。采取通讯方式
召开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传真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寄出原件。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以及组织人事部等工作支持部门负责
人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议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工作支持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无正当理由,一个工作年度内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应
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调整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列席委员
会会议,对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等会议文件。委员会的工作支持部门负责组织会议记录,草拟审议
意见。
委员会会议上与会委员有不一致意见的,会议文件中应当如实记载。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议题及议程;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及意见;
(六)会议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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