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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66(长源电力)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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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966 长源电力 更新日期:2025-08-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8-22 18:04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三版)》 │ ├─────────┼──────────────────────────────────────────────┤ │2025-08-22 18:04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版)》 │ ├─────────┼──────────────────────────────────────────────┤ │2025-08-22 18:04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四版)》 │ ├─────────┼──────────────────────────────────────────────┤ │2025-08-22 18:04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 ├─────────┼──────────────────────────────────────────────┤ │2025-08-22 18:04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四版)》 │ ├─────────┼──────────────────────────────────────────────┤ │2025-08-22 18:04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三版)》 │ ├─────────┼──────────────────────────────────────────────┤ │2025-08-22 18:04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 │2025-08-22 18:04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三版)》 │ ├─────────┼──────────────────────────────────────────────┤ │2025-08-22 18:04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市值管理制度》 │ ├─────────┼──────────────────────────────────────────────┤ │2025-08-22 18:04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第二版)》 │ └─────────┴──────────────────────────────────────────────┘ ─────────┬──────────────────────────────────────────────── 2025-08-22 18:04│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三版)》 ─────────┴────────────────────────────────────────────────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三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e16eef3f-e2e6-4e9b-885e-fd4dc07cf2a6.PDF ─────────┬──────────────────────────────────────────────── 2025-08-22 18:04│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版)》 ─────────┴────────────────────────────────────────────────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9765795f-d183-40c2-82ac-7d2b8d6e9773.PDF ─────────┬──────────────────────────────────────────────── 2025-08-22 18:04│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四版)》 ─────────┴──────────────────────────────────────────────── (经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未经董事授权,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 名义做出任何决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以对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和需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 议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为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应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材料; (四)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委员会审议意见; (五)反馈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提供的资料,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作出评议,并形成提案提交给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当有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根据董事会要求、两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董事长、总经理建议等确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及组织召开。 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通知对象包括全体委员和 其他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议程、参会人员等。 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能否出席及行程安排等信息反馈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采取视频、电话、通信等通讯方式召开。采取通讯方式 召开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传真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寄出原件。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以及组织人事部等工作支持部门负责 人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议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工作支持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无正当理由,一个工作年度内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应 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调整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列席委员 会会议,对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等会议文件。委员会的工作支持部门负责组织会议记录,草拟审议 意见。 委员会会议上与会委员有不一致意见的,会议文件中应当如实记载。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议题及议程;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及意见; (六)会议其他有关内容; (七)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修改或作出文字说明。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审议意见、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三版)》 (国长电制度〔2024〕7 号)同时废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dc500a69-73bf-4e43-994b-dc4317286832.PDF ─────────┬──────────────────────────────────────────────── 2025-08-22 18:04│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 (经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厘清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规范 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提高经营决策质量和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关于中央 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 行)》等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结合《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董事会授权过程中方案制定、行权、执行、监督、变更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公司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其他主体 代为行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权,指授权对象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遵循依法合规、合理适度、适时调整、权责对等、有效监控的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 授权不等同于放权,在授权执行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 态调整。 (一)依法合规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法》有关规定,并限定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对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不得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合理适度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确保授权合理、适度,提高公司决策效率;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变化和经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 限; (四)权责对等原则。授权权限要与董事长、总经理的职责相匹配,授权对象应依法承担行权责任。 (五)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授权权限执行进行有效监控。 第五条 授权事项达到《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2— 第二章 授权的基本范围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常规业务的决策权限。基本授权由本办法规范。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授权。特别授权由公司董事会通过会议决议的方式予以授权 。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是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事项范围内,重点就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抵押、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关联交易等事 项授权。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的各项法定职权、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不可授权董事长、总经理行使,同时公司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 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机构,不属于法定的公司治理主体,不得承接决策授权。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制订授权决策方案,建立授权清单,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授权清单施行动态管理,应当 及时对授权清单进行优化调整。公司重大和高风险投资项目必须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总经理行使;“重大”“高风 险”的具体标准需在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决策事项权责清单等相关制度文件中以金额、比率等形式划分额度予以明确。董事会授权 事项负面清单具体见附件。 第三章 授权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公司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董事长、总经理一般以董事长专题会、总经 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但最终由董事长、总经理决策并承担责任。研究讨论授权决策事项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深入听取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召开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认真执行。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授权对象根据授权要求 ,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 4— 第四章 监督与变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 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风险控制水平、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 ,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其他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 。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八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应当及时拟订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 ,并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 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授权决策方案,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项 的监督检查,可以列席有关会议。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 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 6— (五)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造成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执行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授权对象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管理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 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上述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国长电制度 〔2022〕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全资子公司董事会授权事项负面清单 2.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授权事项负面清单— 8—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e65af922-8c4a-4f1c-a7d4-551cbc85d55a.PDF ─────────┬──────────────────────────────────────────────── 2025-08-22 18:04│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四版)》 ─────────┴────────────────────────────────────────────────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四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218d56b4-9307-40d2-8c7b-4eeb85872b66.PDF ─────────┬──────────────────────────────────────────────── 2025-08-22 18:04│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三版)》 ─────────┴──────────────────────────────────────────────── 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三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48500a15-823b-4099-b409-c3bf2c81c60e.PDF ─────────┬──────────────────────────────────────────────── 2025-08-22 18:04│长源电力(000966):《长源电力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经 202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因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本制度同时 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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