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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68(蓝焰控股)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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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968 蓝焰控股 更新日期:2024-04-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0 16:55│蓝焰控股(000968):蓝焰控股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付息公告 ─────────┴──────────────────────────────────────────────── 特别提示: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24年4月17日支付2023年4月17日至2024年 4月16日期间的利息。本次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16日,凡在2024年4月1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 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4月1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20蓝焰01 4、债券代码:149098 5、发行总额:10亿元 6、当前余额:10亿元 7、债券期限:5年(3+2) 8、债券利率:3.65% 9、起息日:2020年4月17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5年每年的4月17日。若投资者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 2021年至2023年每年的4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20年4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蓝焰01”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3.65%,每10张“20蓝焰01”( 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6.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29.20元;非居民企 业(包含QFII和RQFII)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6.50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16日 2、除息日:2024年4月17日 3、付息日:2024年4月17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4月1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0蓝焰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 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 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月 7 日起至 2 021 年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 年 10月 27日召开的国 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 五”末,即2025年 12 月 31日。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凤台东街2123号万通商业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 刘联涛 联系人: 陈鹏 联系电话:0356-6999289 邮政编码: 048026 2、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号华贸中心 1号写字楼 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李宁 联系电话:010-59026702 传真:010-59026602 邮政编码:100025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层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传真:0755-25987133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0/b8a5c396-6358-4861-abe0-5a90e01cb046.PDF ─────────┬──────────────────────────────────────────────── 2024-02-29 00:00│蓝焰控股(000968):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月 23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了《山西蓝焰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4年 2月 28日(星期三)以 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总经理田永东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董事 8 人,其中董事余 孝民先生以视频方式参会。董事长刘联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书面委托副董事长、总经理田永东先生代为表决。 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受托管理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议案进行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由于刘联涛先生、王春雨先生在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任职,余孝民先生在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任职,此议案表决时 ,关联董事刘联涛先生、王春雨先生、余孝民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3 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受托管理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授权委托书 1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8/7cf8a302-9eac-4496-843a-0263c919a0f6.PDF ─────────┬──────────────────────────────────────────────── 2024-02-29 00:00│蓝焰控股(000968):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的公告 ─────────┴────────────────────────────────────────────────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2月28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赵利新先生和刘毅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西蓝焰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公司 于 2024 年2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同意调整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调整后情况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刘联涛先生、田永东先生、余孝民先生、张慧玲女士、王春雨先生、杨军先生、刘毅军先生共 7人组成 ,刘联涛先生任主任委员。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丁宝山先生、田永东先生、赵利新先生、刘毅军先生共 4人组成,丁宝山先生任主任委员。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赵利新先生、张慧玲女士、丁宝山先生、刘毅军先生共 4人组成,赵利新先生任主任委员。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刘毅军先生、王春雨先生、丁宝山先生、赵利新先生共 4 人组成,刘毅军先生任主任委员。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8/99d7755b-6151-419f-af6e-2934a796c5bc.PDF ─────────┬──────────────────────────────────────────────── 2024-02-29 00:00│蓝焰控股(000968):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2 月 28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2月 28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 :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 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开发区中心街6号东楼4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联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590,384,5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61.02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41,545,5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97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48,838,9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47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人,代表股份 73,476,6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9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2人,代表股份 24,637,6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46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人,代表股份 48,838,93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479%。 3.公司董事、监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刘鹏、李晓悦现场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此提案,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有效 表决股数为 73,476,614 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089,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36%;反对 38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64% ;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089,8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36%;反对 38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 6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以累积投票的选举方式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赵利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9,899,4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7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991,5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398%。 赵利新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刘毅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9,899,4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17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991,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398%。 刘毅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鹏、李晓悦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8/e868cfcf-f6ab-4ef5-a1e8-1ec21fc72080.PDF ─────────┬──────────────────────────────────────────────── 2024-02-29 00:00│蓝焰控股(000968):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焰控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山西蓝焰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指派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 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 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开发区中心街 6 号东楼 4 层会议室召 开,由董事长刘联涛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90,384,5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 .021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41,545,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5.973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2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8,838,9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7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73,476,61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4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 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山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3,089,8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36%。386,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3,089,81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736%;386,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经查验,表决结果为: (1)选举赵利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89,899,446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2,991,538 股同意。 (2)选举刘毅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89,899,442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2,991,534 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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