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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68(蓝焰控股)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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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968 蓝焰控股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12 18:19│蓝焰控股(00096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蓝焰控股(00096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1dfa7231-0b5e-423e-9236-ec27ec18989f.PDF ─────────┬──────────────────────────────────────────────── 2024-11-12 18:10│蓝焰控股(000968):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焰控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 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 ”)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 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开发区中心街 6 号东楼 4 层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联涛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 4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4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65,286,6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8.427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16,907,9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3.427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3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8,378,7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0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3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8,378,70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0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含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 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 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563,147,5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16%;1,8 90,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5%;248,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6,239,60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5784%;1,890,8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83%;248,30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3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ee8dec77-161c-46f5-9bc2-70aecab4fa53.PDF ─────────┬──────────────────────────────────────────────── 2024-10-26 00:00│蓝焰控股(000968):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11月 12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2日上午 9:15至下 午 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 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11月 6日。 (七)出席对象: 1.于 2024年 11月 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开发区中心街 6号东楼4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续聘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二)议案内容的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 2024 年 10 月 26 日刊登于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电话、传真或邮件 2.登记时间:2024年 11月 8日(星期五)9:00至 17:00 3.登记地点: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开发区中心街6号东楼18层1812室,邮政编码:030032 4.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 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 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 (二)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开发区中心街 6号东楼 18层 1812室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祁倩 联系电话:0351-2600968 传真:0351-2531837 电子邮件:lykg000968@163.com (三)会议费用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其他 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受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参 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5/73de5050-784a-4927-b46b-1ef73d2abfe7.PDF ─────────┬──────────────────────────────────────────────── 2024-10-26 00:00│蓝焰控股(000968):2024年三季度报告 ─────────┴──────────────────────────────────────────────── 蓝焰控股(000968):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17be93b5-bd3b-4b42-893a-0b426613d9a0.PDF ─────────┬──────────────────────────────────────────────── 2024-10-26 00:00│蓝焰控股(000968):监事会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1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了《山西蓝焰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通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星 期五)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 4人,实际参加监事 4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全面审核,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同意 4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4e663109-eb95-4d50-85fa-c5a880b8685b.PDF ─────────┬──────────────────────────────────────────────── 2024-10-26 00:00│蓝焰控股(000968):董事会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1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了《山西蓝焰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星 期五)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 9人,实际参加董事 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年报审计机构,聘期为 1年,费用为 109万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表决通过。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续聘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 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e60f06b7-2dc3-4d4c-9b8c-90fc6cdff1b8.PDF ─────────┬──────────────────────────────────────────────── 2024-10-26 00:00│蓝焰控股(000968):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立信”)为公司 2024年度年报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拟续聘立信会计事务 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具体情 况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 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 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号四楼 (5)首席合伙人:朱建弟先生 (6)业务资质: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执业资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美国 PCAOB资格认证、获准从事 H股企业审计业务、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7)截至 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 278名、注册会计师 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 10,730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 693名。 (8)2023 年总收入(经审计)50.01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7.65亿元。 (9)2023年度立信为 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计收费 8.32亿元 。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 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 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起诉(仲 被诉(被仲裁)人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结果 裁)人 事件 金额 投资者 金亚科技、周旭 2014年报 尚余 1,000 连带责任,立信投保的职业保 辉、立信 多万,在诉 险足以覆盖赔偿金额,目前生 讼过程中 效判决均已履行 起诉(仲 被诉(被仲裁)人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结果 裁)人 事件 金额 投资者 保千里、东北证 2015年重组、 80 万元 一审判决立信对保千里在 券、银信评估、立 2015年报、 2016年 12月 30 日至 2017年 信等 2016年报 12月 14日期间因证券虚假陈 述行为对投资者所负债务的 15%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立信投 保的职业保险 12.5 亿元足以 覆盖赔偿金额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1次、监督管理措施 29次、自律监管措施 0次、纪律处分 1次。75名从业 执业人员最近 3 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行政管理措施 29次、自律监管措施 0次和纪律处分 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基本情况: 项目 姓名 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 开始在本所执业时间 计时间 项目合伙人 刘志红 2000年 11月 2000年 11月 2008 年 8月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杨韦韦 2008年 8月 2012年 10月 2023 年 8月 质量控制复核人 朱晶 2009年 2010年 2006 年 (2)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项目合伙人刘志红近三年从业情况: 时间 上市公司名称 职务 2021年—2022年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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