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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71(*ST高升)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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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971 ST高升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0 00:00│ST高升(000971):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约 340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或“公司”)经公开渠道查询获悉,公司新增被执行信息,部分银行账户 被冻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与李威、方宇、付刚毅、刘凤琴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公司于 2023 年8 月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京 0 105 民初 56449 号、56450 号、56451 号、56452 号《民事判决书》;随后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12 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京 03 民终 17203 号、18439 号、18440 号、18441 号《民事调解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2023 年 8 月 16 日、12 月 7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 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69 号)、《关于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40 号)、《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8 号)。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经公开渠道查询获悉,公司已成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具体如 下: 1、新增执行信息: 案号 被执行人 执行标的金额 执行法院 (元) (2024)京 0105执 14468号 高升控股 20,147,05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京 0105执 14322号 高升控股 6,432,297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京 0105执 13613号 高升控股 7,804,29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计 34,383,642 — 上述执行标的为部分一审判决结果,二审调解期间公司已新支付李威、方宇、刘凤琴三位当事人共 500 万元款项。因上述执行 标的未考虑此款项,公司将申请执行异议。 2、冻结银行账户信息: 被冻结公司 开户行名称 实际冻结金额 冻结法院 (元) 高升控股 工商银行仙桃支行 996,761.0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信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204,920.78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招商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 466,582.9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广发银行魏公村支行 57,723.19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华夏银行两广支行 1.3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兴业银行临空港支行 4.58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银行东长安街支行 1.38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仙桃支行 4,476.89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平安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301,982.66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计 2,032,454.73 — 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含高升控股基本存款账户,实际已冻结资金金额合计2,032,454.73 元,在公司整体货币资金中占比低, 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出具的与前述执行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 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 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9/6aea842a-07c3-4795-ac57-97a266884811.PDF ─────────┬──────────────────────────────────────────────── 2024-03-29 00:00│ST高升(000971):关于原实控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 ST高升(000971):关于原实控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8/00b39909-f4ba-4aa3-8b17-238c0294783d.PDF ─────────┬──────────────────────────────────────────────── 2024-03-29 00:00│ST高升(000971):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本案被告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二、反诉原告。 3、涉案的金额:约 19,874.86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案确认应付账款等。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提起上诉。因 终审判决尚未产生,暂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高数”)收到北 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就公司及子公司北京高数与航天云网科技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云网”)因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反诉原告):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 7 月,北京高数与航天云网就合作事宜签订《工业互联网、安可数据中心合作运营协议》,约定航天云网提供所拥有的 数据中心资源,北京高数提供专业化运营能力、全国网络节点和销售渠道,双方进行合作运营。合作以航天云网现有的资源状况为基 础,北京高数进行保底销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五年,北京高数以三个月为一期进行结算,向航天云网支付运营保底收入。 协议签订后,航天云网向北京高数仅交付了部分的数据中心资源,且航天云网一直未完成云计算运营平台的交付等,并未使双方 具备合作运营的商业基础。航天云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导致双方的合作目的无法实现。北京高数支付了第一、二期保底收入共 3,0 00 万元,剩余保底收入未支付。2022 年 12 月 30 日,北京高数与航天云网签订《<工业互联网、安可数据中心合作运营协议>之补 充协议》,约定北京高数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前陆续返还全部设备。截至目前,北京高数有 175 台设备尚未返还。航天云网据此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航天云网的违约行为子公司北京高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公司已于 2023 年 9 月 5 日、12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 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49 号)、《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63号)对该事项进行了 披露。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京 01 民初 535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营保底收入 155,652,1 73.9 元及滞纳金(截至 2023年 8 月 23 日为 23,766,065.22 元,自 2023 年 8 月 24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5,652,173.9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7,782,608.7 元; 二、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返还 175 台设备,逾期返还的,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每台设备每天 30 元的标准向原告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逾期返还费用; 三、被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 300,000 元、保 全保险费 89,804.44 元; 四、驳回原告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的反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52,194.4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航天云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78,932.65 元(已交纳),由高升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978,261.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 249,400 元(反诉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反诉原告北京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诉讼事项确认应付账款等,最终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本次判决为一审判 决,公司将提起上诉,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案终审判决尚未产生,暂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8/ca637d20-c7df-4b7e-89aa-529cc5e5377e.PDF ─────────┬──────────────────────────────────────────────── 2024-03-28 00:00│ST高升(00097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ST高升(00097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7/3300b4a0-88d3-40ff-b2e2-cc3ec010f7e5.PDF ─────────┬──────────────────────────────────────────────── 2024-03-28 00:00│ST高升(00097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二)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27 日 9:15-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3座3层会议室A。 (四)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岱先生 (七)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列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数量 198,075,2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897%。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91,515,4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6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559,8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56%。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91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 (二)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8,075,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接受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8,075,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98,075,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丹丹、徐源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7/d2b8d7fb-53ef-4561-82e4-35e5f43fb8ad.PDF ─────────┬──────────────────────────────────────────────── 2024-03-27 00:00│ST高升(00097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ST高升(00097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6/97567372-9d86-4de9-b9a8-7e423e6312ac.PDF ─────────┬──────────────────────────────────────────────── 2024-03-27 00:00│ST高升(000971):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 一、董事会秘书辞职情况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文心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李文心女士因个人原 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李文心女士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李文心 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及公司的生产经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文心女士 未持有公司股份。 李文心女士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其任职期间在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 感谢。 二、聘任董事会秘书情况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于 2024 年 3 月26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江悠悠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江悠悠女士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 培训证明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江悠悠女士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职务。 由于江悠悠女士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暂由公司董事长张岱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对江悠悠 女士的聘任将于其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后正式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6/836347ff-04ee-40d0-bc5c-92b4b217e8d9.PDF ─────────┬──────────────────────────────────────────────── 2024-03-16 00:00│ST高升(000971):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强制划扣的公告 ─────────┴──────────────────────────────────────────────── 近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自查获悉,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司法强制划扣,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本次银行账户资金被划扣的情况 1、被强制划扣的银行账户情况 序号 单位名称 开户行名称 本次划扣金额 划扣执行人 (元) 1 高升控股 华夏银行两广支行 1,650.0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 高升控股 兴业银行临空港支行 9,678.08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3 高升控股 广发银行魏公村支行 186,891.06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4 高升控股 北京银行东长安街支行 2,914.61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合计金额(元) 201,133.75 - 2、银行账户资金被划扣的原因 2018 年 7 月 18 日,原实控人韦振宇违规使用公章,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人,韦俊康、韦振宇作为担保人共同与董云巍、鄢宇 晴签订了《借款及保证协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4,000 万元,借款期限 3 个月,月利率 2.5%。2018 年 7 月19 日,董云巍、 鄢宇晴按协议约定向原实控人关联公司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 4,000 万元借款本金。上述《借款及保证协 议》未经公司审批程序,公司对该借款事项事先不知情。 董云巍据此协议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 年 11 月 3 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公司需承担责任。2024 年 1 月 ,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京民终 62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董云巍已对公司申请 立案执行,执行标的 9,090.08 万元,执行法院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4)京 04 执 104 号,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次司法强制划扣银行账户金额共计 201,133.75 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 201,133.75 元自有资金被划扣,上述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09%。下一步公司如果不能收回上述 资金,将对公司财务状况等方面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已对该诉讼事项全额计提其他应收款,已被扣划金额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6/8ff5c284-ee21-4144-b40d-d0b8830c1451.PDF ─────────┬──────────────────────────────────────────────── 2024-03-13 00:00│ST高升(00097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解除司法冻结暨法院执行裁定完成过户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公司股东义乌市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宇睿鑫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因执行司法裁定导致持股 5%以上股东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为原持股 5%以上股东义乌市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宇睿鑫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 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权益变动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创新系列·互联网基础设施产业并购基金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 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查询获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义乌市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宇睿鑫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宇睿鑫通”)持有的公司股份,被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过户至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创新系列·互联网基础设施 产业并购基金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安信信托”),并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法院执行裁定的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3)沪 74 执 348 号之二,裁定宇睿鑫通所持有的公司 90,178,582 股股票(证券简称 :“ST 高升”,证券代码:000971,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交付申请执行人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安信创新·系列互 联网基础设施产业并购基金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抵偿债务 158,263,411.41 元。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6 日、2024 年 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将被司法处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41 号)、《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 4-09 号)。 公司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宇睿鑫通本次被法院执行裁定的 90,178,582 股公司股 份已全部解除司法冻结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上述 90,178,582 股公司股份已过户登记至安信信托名下。 二、股东股份解除冻结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宇睿鑫通持有的 90,178,582 股公司股份涉及的司法冻结已解除,本次过户至安信信托后,安信信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冻结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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