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73 佛塑科技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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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1:00 │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拟投资项目暨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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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1:00 │佛塑科技(000973):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 │防控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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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1:00 │佛塑科技(00097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之专项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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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1:00 │佛塑科技(00097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专项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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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1:00 │佛塑科技(000973):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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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1:00 │佛塑科技(000973):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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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1:00 │佛塑科技(000973):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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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1:00 │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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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0:59 │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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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0:57 │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关于佛塑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二次修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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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1:00│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拟投资项目暨设立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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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本项目投资建设周期较长,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受到资源投入、建设环境、事项审批等因素影响,存在未能按期建设完成的风
险。
2.本项目投入建设后,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政策、技术迭代、市场竞争等方面的经营风险,可能存在因上述经营风险导致无
法实现预期项目投资收益的风险。
3.公司将根据本项目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概述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围绕新材料主业发展定位,为了做强做大高分子功能薄膜业务,推动尼龙薄膜
业务向产业链上游延伸,增强市场竞争力,公司与中石化湖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石化)拟在湖南省岳阳市共同设立项
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聚酰胺-尼龙薄膜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项目公司计划注册资本 96,000 万元,其中公司出资 57,600 万元,股权比例为 60%,湖南石化出资 38,400 万元,股权比例为
40%。项目公司成立后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 346,911 万元(含增值税、经营流动资金;不含增值税、不含经营流动资金的投资总额为 279,150 万元
),建设聚酰胺切片和尼龙薄膜生产线,主要生产经营聚酰胺切片和尼龙薄膜产品。
2025 年 9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设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聚酰胺-尼龙薄
膜项目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本项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名称:中石化湖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湖南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625 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2020 年 2月 28 日
法定代表人:王妙云
注册资本:733,279.44 万元
主营业务:湖南石化现有炼油、己内酰胺-聚酰胺、弹性体、环氧树脂、环氧丙烷、沥青-碳材料等产品链,主要产品 100 余种
。
股权结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湖南石化 74.69%股权,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湖南石化 25.31%股
权;湖南石化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石化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湖南石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本项目情况
本项目计划投资建设四条聚酰胺 6切片(以下简称 PA6 切片)生产线、五条尼龙薄膜(双向拉伸尼龙薄膜,以下简称 BOPA 薄
膜)生产线,主要生产 PA6 切片及 BOPA 薄膜产品,设计总产能分别为 28 万吨/年、12.5 万吨/年。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 346,911
万元(含增值税、经营流动资金;不含增值税、不含经营流动资金的投资总额为 279,150 万元),其中:各项资产、生产设备及配
套投资254,182 万元,建设期资金筹措费、铺底流动资金等 24,968 万元,经营流动资金 40,854 万元,增值税 26,907 万元,拟选
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绿色化工产业园。本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资本金以及银行借款等外部融资解决。本项目规划建设期为 38
个月,其中 BOPA 薄膜生产线将分批购置及安装调试,逐步投产。
(二)项目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将与湖南石化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投建本项目。项目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7,600 货币 60%
中石化湖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38,400 货币 40%
合计 96,000 / 100%
资金来源:公司、湖南石化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方式设立项目公司,用于本项目建设,按项目投建进度分期投入。
2.经营范围:PA6 切片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等业务;尼龙薄膜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等业务。
3.治理结构:项目公司董事会由 5名董事组成,其中公司推荐 3人,湖南石化推荐 2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
在公司推荐的董事中选举产生。
4.项目公司章程、合资合同等具体设立事宜,由公司与湖南石化根据项目需要协商确定,并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PA6 切片与 BOPA 薄膜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应用范围广泛,
其中 PA6 切片是生产制造 BOPA 薄膜的主要原料,并可用于生产制造锦纶长丝、工程塑料、锦纶工业丝、锦纶短纤等,PA6 切片的
下游产品可应用于纺织服装、电子、机械、新能源汽车、食品包装、日化包装等领域,BOPA薄膜具有良好的阻隔性、抗穿刺性、抗拉
伸性,可应用于中高端食品饮料软包装、日化用品包装、药品包装、软包锂电池封装等领域,预计未来 PA6 切片与 BOPA薄膜市场需
求将持续增长。
公司是国内首家生产 BOPA 薄膜的企业,是 BOPA 薄膜国家标准(GB/T20218-2006)主导制定单位,深耕 BOPA 薄膜行业三十余
年,具备深厚的双向拉伸技术沉淀、设备升级改造能力及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己内酰胺是生产制造 PA6 切片的主要原材料,湖南石
化在岳阳市投建的 60 万吨/年己内酰胺产业链搬迁与升级转型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己内酰胺项目)是目前全球单套产能规模最大的
己内酰胺生产研发基地,其己内酰胺项目具有原料资源配置优势、规模优势、工艺技术优势、产业链集成等优势;湖南石化是国内最
早生产 PA6 切片的企业之一,在 PA6 切片生产、销售及项目建设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本项目上下游产业链主要为“己内酰胺—PA6 切片—BOPA 薄膜”。公司与湖南石化合作投资建设本项目,将充分发挥上下游产
业链协同效应,实现强强联合,公司将发挥自身 BOPA 薄膜技术优势及经营管理经验,湖南石化将发挥 PA6 切片的技术优势及经营
管理经验、项目建设经验等优势,本项目与湖南石化己内酰胺项目处于同一产业园区,将充分发挥己内酰胺—PA6 切片—BOPA 薄膜产
业链整体协同带来的产业聚集效应、原材料供应、运营效率和成本等优势,共同打造具有技术优势、成本优势、规模效应和产业协同
效应良好的 PA6 切片—BOPA 薄膜产业一体化项目。
截至 2025 年 6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 28.96%,货币资金余额 59,373.26万元,目前公司经营及资信水平良好,综合融资
成本处于合理水平,公司将合理统筹项目资金安排,预计投建本项目不会影响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项目公司成立后,将按照项目
总体投资规划开展资金筹集,并根据基建和设备采购等建设进度计划逐步投入资金,预计项目公司综合融资能力可以满足本项目整体
建设和运营需求。
本项目符合公司“高分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产业发展定位与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 BOPA 薄膜业务产销规模和市场地位
,同时实现向上游产业延伸,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本项目预计不会对公司 2025 年经营和财务
状况产生影响,将对公司未来长期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
六、风险提示
1.本项目投资建设周期较长,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受到资源投入、建设环境、事项审批等因素影响,存在未能按期建设完成的风
险。
2.本项目投入建设后,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政策、技术迭代、市场竞争等方面的经营风险,可能存在因上述经营风险导致无
法实现预期项目投资收益的风险。
3.公司将根据本项目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80454893-66da-43e6-a408-3fa6a1f209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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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1:00│佛塑科技(000973):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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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袁海朝、北京华浩世
纪投资有限公司等 102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股份”)100%股份,并向
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
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及审阅机构;
4、聘请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5、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底稿扫描电子化等咨询服务;
6、由于金力股份存在韩国子公司、香港子公司,上市公司委托法律顾问聘请了境外律师 DLG Law Corporation对金力股份的境
外韩国子公司、委托法律顾问聘请了境外律师司徒维新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对金力股份的香港子公司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
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规定。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
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
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外,还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提
供底稿扫描电子化等咨询服务,委托法律顾问聘请了境外律师 DLG Law Corporation、司徒维新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对金力股份
的境外子公司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除上述聘请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f0f2f6a5-93f6-4de4-9676-291b137855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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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1:00│佛塑科技(00097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之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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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00097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之专项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636429e6-9ca6-4aa8-8631-d56176dc16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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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1:00│佛塑科技(00097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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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00097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专项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94d9aa6a-98f8-406b-a149-0ff83486b2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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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1:00│佛塑科技(000973):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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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袁海朝、北京华浩世
纪投资有限公司等 102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股份”或“标的公司”)
100%股份,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情况、防范和填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核查
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在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前后上市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2025 年 1-6 月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5,299.01 11,304.96 11,964.08 -5,241.08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55 0.051 0.12 -0.02
由上表可知,2024年,标的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主要系受行业阶段性供需失衡导致行业盈利能力下降所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减少 0.14元/股;2025年 1-6月,标的公司已扭亏为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降幅缩减至 0
.004元/股。
二、公司应对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收益采取的应对措施
鉴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规模增大,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整合优化需要一定时间,同时,为了充分保护公司公众股东
的利益,公司已制定了防止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填补措施,具体如下:
(一)有效整合标的公司,充分发挥协同效应
上市公司定位为广新集团旗下新材料领域重要上市平台,专注面向新能源、电工电气、光电显示、医疗卫生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
分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的研发与生产。标的公司专注于锂电池湿法隔膜研发、生产和销售,与上市公司同处于高分子薄膜材料领域
。
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标的公司控股权,一是与标的公司共享研发成果,推动技术整合,一方面,上市公司可将在薄膜材料
方面的基础技术,如材料改性技术、成膜工艺等与金力股份的隔膜技术相结合,进一步提升隔膜的性能和质量,开发出更具竞争力的
高端隔膜产品;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可借助金力股份在新材料研发方面的能力,共同开展新材料研发工作,通过双方共享研发资源,
共建共享研发平台,为联合研发项目提供更好的硬件支持,重点推进原材料国产化替代研究,减少对进口原材料的依赖,强化新能源
产业链自主可控技术储备。二是有助于上市公司切入锂电池隔膜领域,丰富在新能源领域的产品布局,进一步打造成为聚焦战略性新
兴产业的高分子功能薄膜材料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可以借助金力股份的客户资源,快速切入新能源汽车、储能电站等锂电池隔膜应用
市场,拓展业务领域。三是通过多维度的管理工具与全方位的支持赋能实现标的公司运营成本优化与企业竞争力可控提升。上市公司
可以通过全价值链精益导入、数字化与 AI转型、产品开发体系和品牌体系构建等管理赋能,实现运营成本优化与价值提升;充分利
用上市平台优势和国资背景,协助金力股份降低融资成本和拓宽融资渠道。
(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继续遵循《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继续实
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在保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给予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
,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三)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高效和谨慎
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相关主体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承诺人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二、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承诺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本承诺人对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承诺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承诺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五、如果上市公司未来筹划实施股权激励,本承诺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筹划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
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时,本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七、本承诺人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对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完成后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
情况,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制定了填补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a4d8d981-9415-4dd5-baff-adb099fba3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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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1:00│佛塑科技(000973):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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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000973):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44803652-a0e1-4e7a-8476-45aefa5d10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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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1:00│佛塑科技(000973):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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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000973):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bb8a0b04-7122-46de-a2da-d79321e31e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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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1:00│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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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33adbc09-0bf7-40be-8d90-aa027253dd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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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0:59│佛塑科技(000973):佛塑科技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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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月 26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
。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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