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77 浪潮信息 更新日期:2024-03-29◇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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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00:00│浪潮信息(000977):关于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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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
内容分别于 2023年 4月 12日、2023年 5 月 13日披露于《中国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证 券 日报 》《上 海 证 券报 》
和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2023年 8 月 18日,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申请已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过(中市协注〔2023〕SCP356号),核
定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 50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 2年内有效。
现将具体发行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发行金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每
张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发行利率为 2.10%,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于
2024年 3月 26日全部到账。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相关文件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7/cb1638cd-9d1e-4539-8d7e-54ef4ec706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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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9 00:00│浪潮信息(000977):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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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吴龙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吴龙先
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吴龙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对吴龙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
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龙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162,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辞去上述职务后,吴龙先生承诺将继续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公司董事长彭震
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彭震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31-85106229
传真:0531-87176000转 6222
电子邮箱:pengzhen@ieisystem.com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草山岭南路 801号、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2号 2-1号C栋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8/e87003b6-87cb-4e2f-b122-2aa59fa603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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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00:00│浪潮信息(000977):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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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3年 12
月 28日下午 3:00召开的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
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
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3年 12月 12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23年 12月 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及其他事项,股权登
记日为 2023年 12月 20日。
(二)2023 年 12月 28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2号2-1号 C栋 101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彭震
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53人,代表股份 485,946,50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3.0096%, 通过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股东 53人,代表股份485,946,5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00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人,代表股份 470,0
76,1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93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2人,代表股份 15,870,3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78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
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3,394,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169%;反对 12,548,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2.5823%;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18,0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9074%;反对 12,548,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9.0706%;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1%。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3,360,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100%;反对 12,582,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2.5893%;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84,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950%;反对 12,582,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9.2829%;弃权 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
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
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8/64bf9a7f-03d1-469c-953b-f8d49e071b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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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00:00│浪潮信息(000977):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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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 12月 28日(星期四)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12月 2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8 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2 号 2-1 号 C 栋 101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彭震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485,946,50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3.0096%。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 470,076,1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1.9316%;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52人,代表股份 15,870,3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78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2人,代表股份 15,870,3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78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15,870,3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780%。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3,394,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169%;反对 12,548,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2.5823%;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
决情况为:同意 3,318,0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9074%;反对 12,548,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9.0706%;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1%。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3,360,5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100%;反对 12,582,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2.5893%;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
决情况为:同意 3,284,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950%;反对 12,582,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9.2829%;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1%。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海青、李宸珂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8/992dbb79-06ca-4ccc-b13b-bec6ddf30c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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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00:00│浪潮信息(00097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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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公司证券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经二分之一多数
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
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2 -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侯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本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召开。
- 4 -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应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次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材料应至少
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二〇二二年八月审议通过的《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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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12/9ea60888-3676-4c42-8c9a-1961871d14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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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00:00│浪潮信息(00097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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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浪
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
督和核查工作。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经二分之一多数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
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经理层应指定专门人员或设立审计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协调;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2 -
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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