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85 大庆华科 更新日期:2025-09-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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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8:19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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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8:19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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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8:19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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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5:54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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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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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董事差旅费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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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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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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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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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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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8:19│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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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6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5 年 9 月 26 日 9:15—9:25 , 9
: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北街8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张彩虹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82,55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639,500股的63.6787%,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2,32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639,500股的63.49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23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639,500股的0.1791%。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23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639,500股的0.17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639,500股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23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9,639,500股的0.1791%。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序 议案 有效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号 权 股份数 占有效表 股份数 占有效表 股份数 占有效表 结果
股份总数 量 决 量 决 量 决
(股) 权比例(% (股) 权比例(% (股) 权比例(%
) ) )
1.0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 82552800 8251410 99.9531% 34900 0.0423% 3800 0.0046% 通过
0 修 0
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2.0 关于聘任公司 2025 82552800 8251870 99.9587% 34100 0.0413% 0 0.0000% 通过
0 年审 0
计机构的议案
注: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序 议案 有效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号 权 股份数 占有效表决 股份数 占有效表决 股份数 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 量 权比例(% 量 权比例(% 量 权比例(%
(股) ) (股) ) (股) )
1.0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 232200 193500 83.3333% 34900 15.0301% 3800 1.6365%
0 《公
司章程》的议案
2.0 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审 232200 198100 85.3144% 34100 14.6856% 0 0.0000%
0 计机
构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志民、王雪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及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黑龙江省司洋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6b4033da-36dd-4e07-ba9c-29f02185e4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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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8:19│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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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同意于 2025 年 9月 26 日召开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
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7),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2025 年 9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5038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登记日为 2025 年 9 月 19日。
(二)会议召开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9月 26 日(星期五)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北街 8 号公司
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彩虹主持本次股东会。
(三)网络投票时间
1、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
0—15:00;
2、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开始投票的时间
为 2025年 9 月 26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9月26 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四)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证实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数 8232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3.499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为 2025年 9月 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上述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三)网络投票股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232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
791%。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发生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及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公告所列的两项提案进行审议并做出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8232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4996%,反对票 0股,
弃权票 0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93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1493%;反对票 3490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269%;弃权票 3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29%。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25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1%;反对票 3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3%;弃权票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8232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4996%,反对票 0股,
弃权票 0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98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1528%;反对票 3410
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263%;弃权票 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00%。
最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251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7%;反对票 3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3%;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项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34bc568a-c4b8-4625-86b7-9d2a3bc4f0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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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8:19│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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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269d166b-104a-4052-8429-7f838a5b64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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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5:54│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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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 2025 年 9 月26 日(星期五)14:30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5037)已于 2025 年 9 月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发布。本次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对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再次提
示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
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 年 9月 26 日(星期五)14:30(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月 26
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6 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月 19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北街 8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
票提案
1.00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
2、上述提案已经 2025 年 9月 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9 月 10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办理登记;代理法人股东出席的,应持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
章)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 2025 年9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持有“大庆华科”股票的凭证原件办理
登记;代理个人股东出席的,应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2025年 9月19日下午收市时持有
“大庆华科”股票的凭证原件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5 年 9 月 25日 16:00 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
登记。(二)登记时间:2025 年 9 月 25 日 9:00-11:30 和 13:30-16:00。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北街 8号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信函请注明“
股东会”字样。
(四)联系方式
1、联系人:崔凤玲
2、联系电话:0459—6280287
3、传真电话:0459—6282351
4、电子邮箱:dqhkcfl@sina.com
5、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北街 8 号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五)注意事项: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出席现场会议。
2、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
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4/29a8022b-26af-474b-87d9-4f96b29fda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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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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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4327fd09-023c-4462-917d-4b3b4df10c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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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大庆华科(000985):大庆华科董事差旅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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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积极参与决策,勤勉尽责履职,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
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差旅费是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
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公司董事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交通费标准如下表:
职务级别 乘坐标准
一般火车 高铁/动车 轮船 飞机
(含城际)
董事长 软席(座、卧) 一等座(卧) 二等舱 经济舱
董事 软席(座、卧) 动车一等座(卧)、 二等舱 经济舱
高铁二等座(卧)
第五条 住宿费是指公司董事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应在规定的上限标准内凭票据实
报销。
第六条 住宿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人﹒天
序 职务 住宿费上限标准
号 北京、上海、 其他直辖市、省会、经 一般地
广州、深圳 济特区及沿海开放城市 区
1 公司董事长 900 800 800
2 董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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