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87 越秀资本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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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 17:30 │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26年本│
│ │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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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19:08 │越秀资本(000987):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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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15:58 │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关于行使“21越控04”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暨放弃行使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
│ │选择权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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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16:58 │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关于行使“21越控04”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暨放弃行使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
│ │选择权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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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16:36 │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关于行使“21越控04”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暨放弃行使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
│ │选择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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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 18:02 │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关于行使“21越控04”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暨放弃行使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
│ │选择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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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6:30 │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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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6:30 │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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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0:00 │越秀资本(00098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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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0:00 │越秀资本(00098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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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 17:30│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26年本息兑
│付暨摘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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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26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公
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21/23bdb2ab-b912-462a-a62c-d211af68f8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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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19:08│越秀资本(000987):2026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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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计期间
2026年 1月 1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
(二)业绩预计情况
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属于同向上升 50%以上情形。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2026 年 1-6 月) (2025 年 1-6 月)
归属于上市公司 盈利:272,727万元~303,896万元 盈利:155,844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 75%~95%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盈利:217,623万元~248,792万元 盈利:155,097万元
益后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比上年同期:增长 40%~60%
基本每股收益 盈利:0.5431元/股~0.6054元/股 盈利:0.3093元/股
注:1、上表数据以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数据填列;2、基本每股收益按股本扣除
回购库存股后的数据填列,并扣除永续债的影响。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期业绩预计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6 年上半年,资本市场延续向好态势,公司投资相关业务实现较好的收益增长。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业务转型成效持续显现,相关业务收益大幅提升。
四、风险提示
本公告所载公司 2026年上半年主要财务数据为公司财务中心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数据与公司 2026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7/c1e6d2f7-1414-4c49-babb-c73ab01a2f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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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15:58│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关于行使“21越控04”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暨放弃行使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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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关于行使“21越控04”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暨放弃行使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的第三次提示性
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6/243e230e-6d1a-40c7-b413-518e3472a6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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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16:58│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关于行使“21越控04”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暨放弃行使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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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关于行使“21越控04”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暨放弃行使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的第二次提示性
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3/10e1888d-fd2d-43e7-afeb-a797591829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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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16:36│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关于行使“21越控04”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暨放弃行使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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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关于行使“21越控04”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暨放弃行使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的第一次提示性
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2/3ecff021-5c8d-468d-ab1f-75e0107455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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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 18:02│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关于行使“21越控04”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暨放弃行使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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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关于行使“21越控04”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暨放弃行使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的公告。公告详
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1/3cdd7a33-ead2-4c3c-833d-651987827a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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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6:30│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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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30/bb60e747-923a-4c96-8af2-1d5e2f4c36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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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16:30│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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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越秀资本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30/5b59fec8-23bd-430c-8b63-0d70cc6e96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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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0:00│越秀资本(00098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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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2026 年 6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2)
和《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现将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情况公告如
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6月 29日下午 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6月 2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63楼公司第一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锋。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公司总股本为 5,017,132,462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18,269,991 股,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998,8
62,471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57人,代表股份 3,798,640,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90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人,代表股份 2,920,808,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295%;出
席网络投票的股东 450 人,代表股份 877,831,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6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51人,代表股份 109,323,4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7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人,代表股份 463,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出席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8 人,代表股份 108,859,6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77%。
3、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94,891,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3%;反对 3,458,078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0%;弃权 291,4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35,786,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1%;反对 3,383,178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0%;弃权 243,1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697,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30%;反对 3,383,178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47%;弃权 243,1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4%。
关联股东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勇高回避本议案的审议与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18,404,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05%;反对 20,779,75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36%;弃权 228,7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314,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832%;反对 20,779,753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76%;弃权 228,7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2%。
关联股东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勇高回避本议案的审议与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楚欣、常天行。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30/567c2397-db3a-4425-8b2d-6af0347a31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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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00:00│越秀资本(00098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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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6年 6月13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 6月 29日下午 15:00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63楼公司第一会议室举行。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9:25 和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6月 2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6月 22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5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3,798,640,5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90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20,808,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295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5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77,831,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606%;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45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9,323,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7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
点、监票和计票。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798,640,596股。
同意 3,794,891,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3%;反对 3,458,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10%;弃权291,4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39,413,076股。
同意 1,435,786,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1%;反对 3,383,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350%;弃权243,1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697,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30%;反对 3,383,
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47%;弃权 243,1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4%。
关联股东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勇高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39,413,076股。
同意 1,418,404,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05%;反对 20,779,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36%;弃权228,7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8,314,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832%;反对 20,779,
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76%;弃权 228,7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2%。
关联股东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勇高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获得通过。注:“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刘楚欣
常天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30/3b37c4f0-4197-402f-bc7c-c98adfcc1f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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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18:07│越秀资本(000987):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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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派现金 1.3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股权登记日:2026年 6月 30日(星期二)。
(三)除权除息日:2026年 7月 1日(星期三)。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8,269,991 股回购股份不参与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
实际分红总额为 649,852,121.23 元(含税),以公司总股本5,017,132,462股折算的每 10股现金红利为 1.295266元。本次权益分
派实施后公司股价的除权除息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295266元/股。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20
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发现金红利 1.3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在本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发行新股等原因而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实施分配。
2025 年半年度,公司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0.9
0元(含税), 共派发现金股利 449,897,622.39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 2025年
9月 15日召开的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于 2025年 11月 12日实施完毕。
公司总股本自 2025 年 12月 31日至本次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18,269,991股。本次实施
的分派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8,269,991 股后的 4,998,862,47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股派 1.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
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1.17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
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
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26元
;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13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6月 30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6年 7月 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一)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年 7月 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二)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342 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8*****985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08*****881 广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 08*****629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5 08*****125 广州越秀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26年 6月 23日至登记日 2026年 6月 3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
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故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
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折算后,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1295266 元计
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0.1295266元/股=649,852,121.23元/5,017,132,462股)。因此,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股价的除权除息价=股权登记日
收盘价-0.1295266元/股(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需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七、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63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林颖、王欢欢
咨询电话:020-88835125、020-88835130
传真电话:020-88835128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5/3c8de0e3-5782-46b7-add9-8f28913285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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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9:40│越秀资本(000987):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越秀资本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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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越秀资本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
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2/0ef8068c-37fd-4771-9d57-4e37ba13c9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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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9:39│越秀资本(000987):兴业证券关于越秀资本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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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
称“《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资本”、“发行人
”、“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
。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
以作为兴业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兴业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兴业证券作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4越资 02”、“24越资 Y1”、“25 越资 01”、“25 越资 03”、
“25 越资 04”、“25 越资 05”、“25 越资07”、“25越资 08”、“26 越资 01”、“26 越资 03”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代表全
体债券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变更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发行人修订了《广州越秀资本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本次修订后的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变更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内部有权机构
决策程序。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本次制度修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管理、业务开展及偿债能力,不会对投资
者及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兴业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就有
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2/35dcff8c-88ea-4eeb-81d4-29fc023c34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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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8:19│越秀资本(000987):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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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6月 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2),定于 2026 年 6月 29
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现发布召开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如
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 6月 29日下午 15:00开始;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6月 29日上午 9:15-9:25和 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6月 2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前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 6月 22日。
(七)出席对象
1、于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
席本次股东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63楼公司第一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及编码表
议案 议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
勾栏目
可投票
100 总议案 √
(以下所有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 √
办法>的议案》
2.00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关联方借款暨关 √
联交易的议案》
3.00 《关于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
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6月 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别事项说明:议案 2、3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作出单独统计及披露。同时,因关联交易或利益
相关,议案 2、3涉及的关联股东应回避相关议案的审议与表决。
三、会议登记事项
(一)现场登记
现场登记时间:2026年 6月 26日 9:30-17:00。
现场登记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63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2、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凭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1)、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进行登记,并须
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4、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凭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二)其他方式登记
除现场登记外,公司还接受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请拟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于 2026年 6月 26日下午 17时
前将出席股东会的书面确认回复(见附件 2)连同所需登记文件以信函或传真方式送达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来电确认登记状态。
四、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3。
五、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林颖、王欢欢
联系电话:020-88835130或 020-88835125
联系传真:020-88835128
电子邮箱:yxjk@yuexiu-finance.com
邮政编码:510623
(二)预计会期半天,参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0ac5c729-7135-46b3-92ca-d8d97aab8a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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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8:17│越秀资本(000987):关于2025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权益归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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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锁定期已于 2026年 4月 8日届满,根据
相关规定,公司确定了 2025 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权益归属并将权益归属至持有人个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 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2025年 4月 8日,公司 2025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完成了股票购买,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购买公司股票2,033,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05%。参加 2025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人员共 57名,购股资金来源于参与人员的合法薪酬。
2025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股票锁定期为 12个月,即至2026年 4月 8日届满;存续期为锁定期结束后 6个月,即至 2026年 1
0月 8日届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4月 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5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
划锁定期届满暨存续期即将届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
二、2025 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权益归属
根据公司《2025 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核心人员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届满前,将根据归属
条件确定可归属股票额度,经持有人确认后,将本计划持有的全部股票及资金权益(如有)归属至持有人;对于无未来归属对象的股
票及现金资产,应于股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在二级市场减持变现后将资金(含孳息)归还公司,现金资产(含孳息)直接归还
公司。
2025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届满前,因部分原持有人离职等原因而产生的无未来归属对象的股票共计 282
,68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56%。该部分股票由 2025年度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通过二级市场完成出售,所得资金及该部分股票产
生的孳息共 2,341,635.99元已归还公司。本期股票购买及无未来归属对象股票的出售均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及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未出现信息敏感期操作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已通过非交易过户的形式将 2025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股票归属至 53名持有人个人账户。其中,副董
事长、总经理吴勇高先生获配 173,6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5%;职工代表董事陈同合先生获配 136,4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0027%;副总经理李文卫先生获配 38,1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8%;其余 50人共获配 1,402,5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80%
。2025 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合计过户股票数量1,750,7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49%。
公司 2025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的实施严格遵守《2025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3/c09506a8-70ab-41be-b97a-0fb90caaf8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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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40│越秀资本(000987):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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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关于控股子公司拟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a08a9505-c604-4469-9c28-6724ab8b39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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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40│越秀资本(000987):关于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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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关于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feea559d-afb9-4cd3-b3c6-3163d6fa6b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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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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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与约
束机制,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由董事会聘任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按相关制度被纳入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化、专业化;
(二)以绩效为导向,激励与约束并重;
(三)个人目标与公司目标有机结合;
(四)绩效结果与绩效薪酬、个人奖惩紧密结合,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五)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管理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公司战略管理部负责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方案、组织绩效考核,落实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和薪酬调整方案、负责薪酬发放管理以及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安排的工
作。
第二章 薪酬构成和薪酬管理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构成。
第六条 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福利三部分。
(一)基本年薪:是根据岗位市场价值、结合岗位职责和个人能力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固定报酬;
(二)绩效年薪:是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完成情况给予的年度绩效奖励,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
年薪总额的50%;
(三)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公司福利两部分。
1、法定福利:是指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向员工提供的福利,主要包括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公司福利:是指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向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福利。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按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责分工、各岗位人员承担责任不同,按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
行。
第八条 中长期激励包括任期激励、股权激励及其他中长期激励,具体方案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对公司特殊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经董事会批准后,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其薪酬。
第十条 基本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绩效完成情况考核计发,副总经理层级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的 40%在完成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遵循等分原则递延三年发放,递延部分若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时 ,按员工持股
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核定时,新任职不满一年的,按照其任职时间长短确定其应得的绩效年薪。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书面辞职时属于未满绩效期主动辞职的,或因绩效不达标、人才盘点结果不达标、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违
法违纪违规等过错原因被解聘的,当年度绩效年薪不再发放,基本年薪发放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属于内部调动、组织架构调整、合
同到期不再续聘等非过错原因被解聘的情形,可按其当年任职时间长短确定其应得的绩效年薪。第十二条 当国家政策、行业薪酬水
平、公司规模效益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检视并提出调整建议,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若遇特殊行业变化及其他特殊情况,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提请相关调整议案。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或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廉洁自律规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究实施办法、公司风险事件问责管理等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具体按照风险问责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执行。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
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获得的政府奖励、补贴等,不计入薪酬总额。
第三章 绩效目标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以战略规划、年度事业计划为基础,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提出方案,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绩效目标负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目标由个人所承接的公司绩效目标、个人分管业
务(职能)的重点工作以及个人或团队管理目标构成。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指标应可衡量、可获取、可量化,并有明确的战略导向性。绩效考核指标原则上应为定量指标,对战略规划
和事业计划中难以量化的重点工作,可采用定性指标,定性指标需明确工作目标、关键行动计划、评价标准。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可采取平衡计分卡、KPI 等绩效管理工具制定绩效考核方案。
第十九条 对违反政策法规及公司制度、出现重大风险等对公司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须进行绩效扣分;对绩效考核指标外
的、具有战略意义、对公司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和重大创新的事项可给予绩效加分。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以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
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明确。经营业绩责任书是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授权代表、绩效责任人的职务和姓名;
(二)绩效考核指标,包括考核指标、权重、指标说明、指标值、指标值的设定和计分方法;
(三)加减分项及计分方法;
(四)绩效得分的计分方法;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负责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提出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绩效考核合同的初步建议;
(二)由负责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与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进行讨论,提出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案
;
(三)将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案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批;
(四)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授权代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经董事会审批后的经营业绩责任书。
若高级管理人员当年新任职不满 3 个月的,当年可不签订个人经营业绩责任书,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的个人绩效结果由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绩效评价建议,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若需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遇不可抗力因素、宏观环境或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结合年度事业计划中期检视及战略滚动调
整的结果进行。与被考核人协商后,由负责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下发绩效调整通知,否则仍按
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
(二)考核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由绩效管理负责部门按照分段计算的原则提出绩效考核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确定。高
级管理人员内部分工调整的,应及时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调整需按程序审批后重新签订。
第二十四条 绩效核定及清算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绩效自评。绩效考核负责部门组织做好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自评工作;
(二)考核指标核定。由负责部门以《绩效审核报告》和绩效审核结果为基础,慎重考虑计划外、重大非经营性因素对考核指标
的影响,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核定并提出建议;
(三)加减分项核定。由负责部门根据绩效自评报告提出的加减分申请,结合实际情况对加分或减分事项进行核定并提出建议;
(四)绩效评价结果核定。由负责部门根据绩效考核指标和加减分项的核定结果,核算个人绩效得分及综合绩效得分,并提出绩
效清算报告;
(五)绩效薪酬和递延薪酬发放核定建议。由负责部门组织,根据《责任认定报告》,对绩效薪酬、递延薪酬的发放或扣罚提出
建议。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绩效清算报告、绩效和递延薪酬发放建议,核算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薪酬,并提出薪酬清
算报告。
绩效与薪酬清算报告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批。
人力资源部根据董事会审批结果,做好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发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奖惩。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任期绩效评价结果是薪酬、岗位等调整的
重要依据。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下属企业董事时,其薪酬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发放,不得在下属企业兼职取酬
,但依法获得的政府奖励、补贴等除外,且不计入薪酬总额。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及未尽事宜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
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战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0842824a-9d77-46ea-b614-d724319450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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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财务管理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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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运作,强化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结合《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是指越秀资本直接或间接的
全资、控股公司,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七条 集团公司应构建以集团战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预算管理体系,集团采取“自下
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方式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应统筹建立与财务管理组织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系,采用统一目标、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统筹负责财
务预算的编制、分解、下达、执行、监控和分析工作。
第九条 财务预算编制参照上一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按照完整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并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分析与监控。
预算保持相对“刚性”,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年度预算编制基础发生变动,或将导致年度预算执行结果产生
重大偏差的,应严格按照程序履行预算调整审批。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构建以稳健财务结构为目标,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重的资金管理体系,发挥集团境内外融资优势
,建立穗港联动、直融间融联动、上下联动机制,拓展融资渠道,提升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加强融资及资金对业务的支撑能力
,具体要求参照债务融资管理办法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对理财实行统筹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理财收益,并实施事后监控,具体要求参照
理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实行银行账户统一管理,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银行账户标准制定、银行账户日常管理要求制定
以及银行账户检查与考核。下属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销户应严格遵照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应强化资金风险意识,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具体参照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应严格履行担保审批程序,杜绝违规担保。大额资金安排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资金支付须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审批程序,防范资金支付风险。
第七章 税务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以遵循税收法律法规、塑造诚信纳税形象、有效控制税务风险、合理优化税收成本为指导原则开展
税务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办法体系,指导、监督、考核税务申报、税务统计分析、税务规划和税务
风险管理工作;对集团税务资源进行统筹,对重大的税务事项进行协调,把控集团整体税务风险,同时寻求集团利益最优化的税务处
理方案。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类经济业务税收政策的研究,积极开展合法有效的税收规划活动,合理优化
税收成本。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制定重大税务事项报备报批机制。各单位应及时对重大事项所产生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与评估,并将
风险事项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重大税收政策变更和风险方案案例进行宣贯培训,提升集团公司及下属公
司整体税务风险管理能力。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部门依据税务管理办法,加强税务档案保管、税企关系维护等基础管
理。
第八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财务部门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及其
他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部门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规范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完善会计科目体系、
会计报告体系、业务流程账务处理指引和会计核算手册,保证会计核算规范有序。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规范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记录、财产物资清查、会计
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进行资产减值测试,资产减值计提或转回时应当履行规定程序。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告按时间分为月报、季报和年度报告;按内容分为财务会计报告、财务预算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和集团公司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各单
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应当遵循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原则,避免披露的信息
出现重大遗漏、虚假性、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时间、方式、内容、质量等应符合相应的监管要求。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应提升管理会计水平,构建财务分析体系,建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间的财务分析沟通机制,
加强业务财务结合。
第十章 财务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按照财务管控需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稳步建设功能完善、财务与业务集成、高效安全的财
务信息化系统。第三十条 集团财务信息化管理需符合信息化相关管理制度整体管控要求。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基于整体数字化战略规
划制定集团财务信息化总体规划,同时负责财务信息化专项统筹管理工作,下属公司根据集团财务信息化总体规划要求与专项计划安
排协助完成财务信息化建设工作。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部门需基于相关管理办法保障财务信息化系统数据的安全性
和保密性。
第三十二条 财务信息化系统应当包括会计核算、合并报表、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税务管理、业财
一体化、财务分析与决策支持等内容,有效发挥信息化手段的支撑作用,促进提升财务管理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应做好财务信息化系统运行维护、应用和数据备份等工作,持续推进系统整合、优化、共享,增强系统的
适应性、扩展性和安全性,提升数据质量,最终实现集团统一管理、集约化服务。第十一章 财务制度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合集团财务管控要求与业务发展情况,集团公司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管理体系,分层分级管理、自上而下统筹规
划全集团财务制度框架。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原则及核心内容的统一制定,下属公司须根据集团公司财务制度管
理的统一规定,结合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满足下属公司管理需求和行业特点的财务制度;确保各级下属公司的财务制度与
集团公司财务制度保持良好的承接性,保证制度内容对应,衔接顺畅。
第三十五条 下属公司若新增或修订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时,需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制度管理要求印发,下属公司子公
司参照执行。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需定期开展财务制度检视工作,制定财务制度的更新和修订流程,定期收集、汇总制
度执行反馈意见,规定包括制度修订条件、修订流程等内容,对整个过程进行集中管理,并且针对更新后的制度开展及时有效的宣贯
。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应设有专职(兼职)人员负责财务制度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制度的制定、审核、发布、废止、
检查、监控、宣贯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应结合自身的行业及业务需要设定财务人员任职条件,财务人员应满足财务人员任职条件并具
备相应的学历和从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及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人员专业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综合能力和素质,打造一支层
次分明、结构合理、能力全面的财会队伍。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单位应做好人才规划、对外交流、有序轮岗等工作,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理论功底,注重业务骨干
人才及高端财务人才培养。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及单位应健全人才激励保障机制,不断强化组织凝聚力,强化人才精神激励,不断激发组织和
人才的内在动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
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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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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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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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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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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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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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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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内部控制基本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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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内部控制基本制度(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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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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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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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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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做
好提名委员会审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提名委员会审核的资料,负责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任。当主任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其他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辞去委员
职务,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报告;
(五)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提名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应当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
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会议召开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表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工作主管部门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泄露
相关信息。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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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董事会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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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能力,建立健全有效的资本分配与风
险管理机制,强化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为委员会的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委员会审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委员会审核的资料,负责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任。当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其他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或辞去委员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本
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受董事会委托,对董事会需要决定或审批的风险与资本管理事项进行审议,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保证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监督检查其
执行情况;
(二)审议公司整体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及分配方案;
(三)审议风险资本管理及分配方案和涉及自有资金运用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压力测试方案和测试结果;
(五)审议重大风险事项的风险防范与化解方案,监督重大风险控制情况;
(六)定期审议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七)督导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权限:
(一)召集和主持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会议召开和议事
第十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
通讯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表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二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工作主管部门
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六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出席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
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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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市值管理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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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并规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
投资者回报,维护公司、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回报股东是公司经营宗旨之一。公司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
、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
明度,采取必要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规章制度。
(二)整体性原则: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应当统筹协调各职能及业务部门,调动可调动的资源,以整体化思维和系统性方式推
进。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资本市场运行规律,科学定位市值管理阶段性目标,科学研判影响投资价值
的关键因素,科学组织、开展并调整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当密切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持续推进、动态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推动公司与资本市场长期
协调发展。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应当注重诚实守信,维护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市值管理总体战略,确保市值管理活动与公司整体战略相一致,主要
履行以下职责:
(一)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
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
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董事会应当建立符合司情的长效激励机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
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董事会应当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市值管理具
体工作。第六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
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推动落实董事会市值管理相关决策部署,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执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
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还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
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市值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方案,参
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参与市值管理工作危机或风险事件的应对等
。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市值维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起草
市值管理方案、协调必要资源执行市值管理方案、对公司市值相关指标及市场舆情进行监测分析、组织市值管理能力建设培训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就市值管理相关工作予以人力、资金等支持。
公司各职能及业务部门应当对市值管理相关机构履行职责提供积极支持与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
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
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市值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市值监测机制,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预警
。
第十五条 如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等情形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析原因,同步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并
根据当前情况形成处理方案,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视情况决定直接执行方案或进一步向董事长报告后处理。
第十六条 当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时,公司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如果因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公司股价下跌,公司将通过自愿性披露或媒体受访等合法形式,提供有
助于投资者了解或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
(四)根据公司市值情况、财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五)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
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投资者信心;
(六)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下述情形之一: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最新规定的,在本制度未修订之前,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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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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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越秀资本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做好审计委员会审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审计委员会审核的资料,负责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其他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在其终止成为该公司合伙人或其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辞去委员职务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就
任前,原审计委员会委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原审计委员会委员存在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中列明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服务质量,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定期检查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并提出其评价意见;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充分调研并提出意见,并呈报董事会讨论;
(七)就其认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八)《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权限:
(一)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
露,或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
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在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并督促外部审计机
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
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超
过半数通过,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授权委托其他委员代表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审议特定事项时,可要求与会议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听取意见或咨询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工作主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九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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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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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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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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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集团公司董事会及经
理层依法履职,规范经理层职责和行使职权的具体程序,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下并称“越秀资本集团”)。
本制度所称下属企业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的全资、控股公司,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公司《章程》赋予其职权中的部分事项决定权授予总经理等被
授权人。被授权人依据授权实施决策应符合既定的决策程序和“三重一大”管理制度的要求。本制度所称“董事会”“经理层”和“
总经理”均指集团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和总经理。经理层成员一般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的授权管理。
第五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大事项不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须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凡属法定董事会不得授权的
事项、涉及集团公司战略性及方向性事项、影响集团公司发展和正常运行等特别重大事项不得授权。
(二)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授权事项须依据并满足内控、工作需要、管控能力、
经理层履职能力、管理提效等方面的要求。授权范围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逐步扩大调整。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
(四)过程监督原则。经理层行使有关职权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规定执行。董事会
对授权事项决策过程和运行效果进行监督。以年度为周期,总经理应定期报告或根据需要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授权权限履行情况和授权
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权责一致,授权范围应当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实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职责包括:
(一)将职权中的部分事项决定权向经理层授权;
(二)对授权事项决策过程和运行效果进行监督;
(三)听取总经理对授权履行情况的执行情况报告;
(四)其他属于董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职责包括:
(一)按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事项;
(二)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向董事会报告授权事项履职执行情况;
(三)其他属于总经理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部门是授权管理部门,负责:
(一)对授权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监督、检查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授权范围、额度等要素与风险管控要求的一致性、适配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授权内容与公司战略的一致性、匹配性。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授权事项各要素的设定和具体执行等工作。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分为:日常管理职能授权、经营业务授权和临时授权。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职能授权,是指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董事会将公司《章程》规定的部分管理事项决定权授予经理层行使
。
日常管理职能授权采取“制度+清单”的管理模式。集团公司在各项制度中规定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范围,根据制度管理办法
规定履行制度审批程序。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性的同时,可对授权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提高决策效率,更好地满足集团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第十五条 授权事项清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若清单事项来源于生效制度(已履行制度审批程序),授权事项清单无需另行报批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收回或部分收回授予的权限;董事长、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或部分收回已经授
予的权限。
第十六条 经营业务授权,是指董事会按年度授权经理层审批一定额度范围内产品项下业务或其他业务。
经营业务授权采取年度授权书的形式,授权期限一般为一年。
业务部门依据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实际需要,拟订业务授权书,明确业务授权的范围和额度,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战略
管理部门、法律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审核,经首席风险官(风险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临时授权,是指因特定事项、临时任务或特别项目需要,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授权,或由
董事长或总经理向其他经办人员的授权。
临时授权采取授权书的形式,一事一授,授权期限一般为具体事项完成之日止或特定的期限。
第十八条 授权范围。董事会授权经理层行使下列职权(授权事项清单):
(一)主持集团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年度事业计划;
(三)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集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集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拟订集团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方案;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拟订其薪酬、考核与奖惩方案;
(八)提出下属企业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人选,拟订其薪酬、考核与奖惩方案;
决定集团公司除董事会聘任以外员工的聘用、晋升、奖惩和解聘;
(九)按照董事会授权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审批公司及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十)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具体职权按照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授权履职。经理层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作为集团公司的经营负责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
使职权。经理层其他成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总经理的授权,分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分管工作
范围内批准或审核有关工作的开展。
具体职责按照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为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集团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具体程序按照《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对须经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应当经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同意后,再进行决策。
对涉及集团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一条 当授权决策事项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偏离该事项决策预期效果时,被授权人有责任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
再行决策。
第二十二条 经理层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授权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章 授权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对经理层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
正。
第二十四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
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对不适宜授权的事项进行授权;
(三)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二十五条 经理层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忠实、勤勉地从事经营管理工作,行使职权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因未行使或
不正确行使授权事项、超越授权范围决策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按公司《风险事件问责管
理办法》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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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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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9 号——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本制度所称“下属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的全资、
控股子公司,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包
括以下方式:
(一)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
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七)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八)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以及利用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利润分配和其他
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不得以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及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
议和公司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财务部门及审计部门对公司及下属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
来情况进行检查,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
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密切关注公司及下属企业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
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涉嫌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当组织内部调查,如发现异常情况,董事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及下属企业资产时,应立即要求相关方消除影响、赔偿
损失,或者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等方式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
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
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及未尽事宜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
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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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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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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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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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企业(以下并称“资本集团”)
担保行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担保行为。本制度所称“下属企业”是指公司全资子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是指公司或下属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按照
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但不包括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担保业务。本制度所称的担保方式是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等。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及下属企业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原本非关联的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第十条 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提前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有)。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二)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有)。
(四)被担保人同意请示担保的有关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五)被担保人近 3 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六)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七)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批文(如有)。
(八)反担保的有关材料(如有)。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
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核查并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
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的,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实际发生时,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拟对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
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部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
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
出决策的依据。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若某对
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公司股东会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部门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
歧义。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建立下列担保管理机制:
(一)台账管理。需要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反担保措施等,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统计分
析和风险识别;对被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借款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实时跟
踪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如已履行担保责任或发生法律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二)报告管理。公司及下属企业在担保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异常担保事项的,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
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
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或下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
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
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依法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及下属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
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被担保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或下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
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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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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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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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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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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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会计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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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会计制度(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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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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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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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董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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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保障公司董事依
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水平以与市场价值相符合为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四条 考核与薪酬管理应随公司发展和经营环境变化作相应调整。公司董事会可就本制度的调整、优化提出方案,报股东会批
准后实施。第二章 履职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公司董事的考核包括其履职情况、是否受到监管部门
处分以及是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
第六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以下简称“执行董事”)及职工董事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
关规定进行考核。其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适用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管理
制度》。
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以下简称“非执行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考核
或绩效考核。
董事若存在履职不到位等情形,应按照公司问责和停权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七条 根据董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其薪酬发放标准如下:
(一)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二)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工作津贴,根据在职期限按月平均发放;
(三)执行董事与职工董事:适用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适用于《广
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任董事而应获的薪酬计算至离任当天为止。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董事的薪酬应延期发放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办法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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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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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战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是做好委员会审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委员会审核的资料,负责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任。当主
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其他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辞去
委员职务,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研究制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方案;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
考核或绩效考核);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管理部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资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二)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薪酬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提出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会议召开与议事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紧急情况或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授权委托
其他委员代表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工作主管部门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 年。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 “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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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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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确保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 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主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
他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单位或
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责部门,负责作出判断、开展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置
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会计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致使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会计报表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因年报编制工作疏忽、未按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董事会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如被监管部门要求发布更正、补充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处置形式
第五条 相关责任人失职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对于内部责任人,公司有权进行如下处罚,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
责任:
(一)人事处理,包括降低、撤销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劝退、免职、撤职、调离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
(二)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作经济补偿)等;
(三)其他处理,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
(四)赔偿经济损失;
(五)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上述处置形式可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处理方式代替。
对于外部责任人,公司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或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
定期报告的,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
披露》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
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70591a22-84e8-4406-b0f3-518c8bc985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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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证券投资内控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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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含并表基金,下同)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因开展主营业务而持有、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债
券或其他在公开市场交易的权益类证券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
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第五条 从事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必须遵循
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
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章 证券投资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及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的,可对证券投资范围、额度
、期限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总余额不超过额度范围。
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即公司合并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下同)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按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进行决策。
除额度预计外,单笔证券投资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原则适用以上决策标准,已履行相关程序的无需再次计入累计。
第三章 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
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并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第八条 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由公司及其
全资、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项目主责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研究、实施投资和管理等职责。第九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就证券投资提出风险管理专业意见,进行风险检查、风险监督及相关的风险处置。第十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
公司的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上述证券投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证券投资相关决议后,按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指引或要求办理。
除此外,本制度规定的预计额度内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证券投资进展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
相关规定为准。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b8262abe-c7fa-49a5-be52-2e11507732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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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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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提高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质量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协助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备财务、会计、审计、
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届满;
(五)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上市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
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
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第三章 职责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对
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上市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二)负责组织制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如董事会秘书发现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审议、披露等工作,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在职责范围内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形;负责
及时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报告董事会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披露工作;负责按照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四)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应当关注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
(六)负责组织和协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七)组织筹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董事会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负责相关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八)负责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
本公司股份情况。
(九)如发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
整改建议。
(十)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定期组织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十一)负责协助公司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筹划并实施资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事宜,推动公司消除同业竞争
,减少关联交易,进行合规有效的市值管理,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内控制度等要求董事会秘书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控股子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控股子公司信息上报范围和报告流程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该行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保管或交由公司办公室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
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
、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上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
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
据。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任职条件或出现禁止任职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上市公司不当解聘或
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
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
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及未尽事宜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
冲突的,或者规定了新规范的适用过渡期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2844f1df-16bf-48fa-9e86-c47d670eaf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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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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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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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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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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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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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
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质量,持续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
发展工作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资料的收集、日常工作的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或辞去委员职务,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国内外重大创新趋势和变化,对公司科技创新专项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审阅公司对外披露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相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权限:
(一)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会或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授权委托其他
委员代表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会议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的规定。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档
案工作主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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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全面风险管理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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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全面风险管理制度(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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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9│越秀资本(000987):合规管理制度(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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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合规管理制度(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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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8│越秀资本(000987):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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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26年 6月 29日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会议具
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 6月 29日下午 15:00开始;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6月 29日上午 9:15-9:25和 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 6月 2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前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 6月 22日。
(七)出席对象
1、于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
席本次股东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63楼公司第一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及编码表
议案 议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
勾栏目
可投票
100 总议案 √
(以下所有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 √
办法>的议案》
2.00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关联方借款暨关 √
联交易的议案》
3.00 《关于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 √
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 6月 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别事项说明:议案 2、3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作出单独统计及披露。同时,因关联交易或利益
相关,议案 2、3涉及的关联股东应回避相关议案的审议与表决。
三、会议登记事项
(一)现场登记
现场登记时间:2026年 6月 26日 9:30-17:00。
现场登记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63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2、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凭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1)、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登记,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进行登记,并须
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4、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凭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并须于出席会议时出示。
(二)其他方式登记
除现场登记外,公司还接受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请拟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于 2026年 6月 26日下午 17时
前将出席股东会的书面确认回复(见附件 2)连同所需登记文件以信函或传真方式送达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来电确认登记状态。
四、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3。
五、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林颖、王欢欢
联系电话:020-88835130或 020-88835125
联系传真:020-88835128
电子邮箱:yxjk@yuexiu-finance.com
邮政编码:510623
(二)预计会期半天,参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a6fb5a97-62ab-4af5-bfb6-c842409a8a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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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7│越秀资本(00098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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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资本(00098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6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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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9:37│越秀资本(000987):2026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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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6 月 8 日以电子
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完成通讯表决。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4 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4
人,会议由独立董事刘中华先生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预审议,经过审慎分析,基于独立判断,形成以下决议:
一、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主要是为了满足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所需,借
款额度和利率的设定与计收公允合理,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提醒董事会在对本事项进
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刘中华、谢石松、冯科、蒋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3/922e30ed-57a6-46dc-914c-ee366ea765c6.PDF
【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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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越秀资本: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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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越秀资本: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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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越秀资本: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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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0-31/12247706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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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越秀资本: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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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越秀资本: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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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越秀资本: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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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越秀资本: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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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越秀资本: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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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越秀资本: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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