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89 ST九芝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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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9:28│ST九芝(000989):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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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简称:ST九芝;证券代码:000989)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两个交易
日(2024年 11 月 13日、11月 14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偏离超过 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属于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
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6.公司于 2024 年 11月 12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权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1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
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相关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已于 2024 年 11月 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
东协议转让股权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09),对股东股份转让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进行
了说明,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股份转让能否最终实施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披露进展信息,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本公司将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1ef53526-e5b9-491a-bd66-71604fc516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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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21:56│ST九芝(000989):九芝堂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辰能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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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九芝(000989):九芝堂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辰能创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2eb82742-4cc7-4174-9fb3-2f40e0d9cb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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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21:55│ST九芝(00098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芝堂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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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九芝(00098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芝堂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3/bfe7e9a3-ec52-4817-aaf2-543c84e68c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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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20:51│ST九芝(000989):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权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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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九芝(000989):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权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0627a9e4-3e50-4cea-9e6a-3fe5661965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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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20:51│ST九芝(000989):九芝堂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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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九芝(000989):九芝堂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振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2/02429aa5-e002-44b2-9baf-24adcc5ae4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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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8:48│ST九芝(000989):关于对九芝堂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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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 339 号;
李振国,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徐向平,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梁彬,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
24〕18 号)查明的事实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3 月至 2024 年 3 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振国通过借款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占用资
金日最高余额为 4,500万元。截至 2024年 4月 25 日,前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偿还。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第 1.4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5.4 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振国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 4.5.1条第二款、第 4.5.3 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总经理徐向平,时任财务总监张梁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
)》第 1.4条、第 4.3.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第 13.2.3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 2 —
一、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振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徐向平,时任财务总监张梁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5 日— 4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300E72F333FE5CB68D66C025A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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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20:17│ST九芝(000989):关于参股公司研发新药在国内启动临床试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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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或“公司”)收到参股公司北京科信美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信美德”)的通知,其与母公司美国瑞美德生物医药公司(REMD Biotherapeutics Inc)研发的针对胰高血糖素受体的 1 类创新
药沃拉德单抗(“Volagidemab”或“REMD-477”)注射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证书”,同意本品在中
国 1型糖尿病(T1DM)患者中开展临床试验。科信美德与海口市人民医院、北京亦度正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临床 CRO)召开了关于
开展“评价中国健康成年受试者单次皮下注射沃拉德单抗注射液的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特征的临床试验”的启动会。现将主
要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1)药物名称:沃拉德单抗注射液;
(2)注册分类:1类创新药;
(3)受理号:JXSL2400127
(4)申请人:REMD Biotherapeutics Inc、北京科信美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5)适应症:一周一次皮下注射,作为胰岛素的辅助疗法,适用于胰岛素单药治疗无法达到目标血糖的成人 1型糖尿病
(6)临床试验目的:评价中国健康成年受试者单次皮下注射的安全性、耐受性以及药代动力学特征(PK)。
(7)申请结论:同意本品在中国 1型糖尿病患者中开展临床试验。
2、该药品的其他相关情况
1型糖尿病(T1DM)特指因胰岛β细胞破坏而导致胰岛素绝对缺乏,具有酮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1症倾向的糖尿病,患者需要使用胰岛素治疗,但仍有部分 T1DM 患者在
胰岛素的治疗下,其糖化血红蛋白(HbA1c)不能够达到治疗标准(低于 7.0%)。沃拉德单抗(Volagidemab)是世界首例开发的针
对胰高血糖素受体的全人源单克隆抗体临床分子,能够特异性和胰高血糖素受体结合,阻断胰高血糖素的通路,抑制内源血糖的过度
生成,同时能够避免酮症酸中毒的风险。
Volagidemab 在美国已经完成了 1 型糖尿病的Ⅱ期临床试验,并在美国糖尿病协会(ADA)第 81 届科学会议(ADA2021)上发
布 Volagidemab 治疗 1 型糖尿病患者的Ⅱ期临床试验结果,详情请参看公司 2021年 6月 30日发布的《关于参股公司研发新药发布
Ⅱ期临床试验结果的公告》,临床Ⅱ期试验的临床数据2022年 10月受邀在《Nature Medicine》自然杂志-医学发表。
3、药品审批阶段及后续所需的审批流程
本临床试验项目为临床桥接试验,目的为评价中国健康成年受试者单次皮下注射沃拉德单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获得中国健康人
群药代动力学研究数据(PK桥接试验数据)。本临床试验项目完成后,尚需申请开展Ⅲ期临床试验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审
批通过后方可生产上市。
4、同类药品的市场状况Volagidemab是全球第一个获得美国 FDA 批准进行并且完成了针对 1型糖尿病临床Ⅱ期试验的胰高血糖
素受体的抗体药物。国内外尚无同类产品上市。
5、风险提示
根据我国药品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药物在获得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后,尚需开展临床试验并经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通过
后方可生产上市。药品从研制、临床试验报批到投产的周期长、环节多,药品研发及至上市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本次
研发进展,短期内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2/6d576431-91e4-4f19-bf0c-dcc44dba4d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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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20:16│ST九芝(000989):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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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回购方案概述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回购的资金
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2.95 元/股(含),具体回
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3 月 19日披露于《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自 2023 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
日(2024 年 5 月 28 日)起,公司回购价格上限由 12.95 元/股调整为 12.55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5 月 21 日披
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2023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4-0
70)。
二、股份回购实施进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
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9,41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10%,最高成交价为 8.2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67 元/股,成交
总金额为人民币 74,324,680.71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
的价格上限。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三、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
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回购,并在回购期间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1/c5996d17-b9b1-4106-bf5c-7df9765c97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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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8:44│ST九芝(00098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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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九芝(000989):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08a777b1-15e9-44f7-abfc-97caa98809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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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ST九芝(000989):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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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九芝(000989):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8/e1358105-5fff-42d2-9a08-14c8963a9a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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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0:00│ST九芝(000989):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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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回购方案概述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回购的资金
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2.95 元/股(含),具体回
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3 月 19日披露于《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自 2023 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
日(2024 年 5 月 28 日)起,公司回购价格上限由 12.95 元/股调整为 12.55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5 月 21 日披
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2023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4-0
70)。
二、股份回购实施进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
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1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9,41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10%,最高成交价为 8.2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67 元/股,成交
总金额为人民币 74,324,680.71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
的价格上限。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三、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
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回购,并在回购期间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08/d017241c-5c6e-4848-bacf-dc989bcc05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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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00│ST九芝(000989):关于参加湖南辖区2024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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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九芝(000989):关于参加湖南辖区2024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7/db4885ca-4c03-41a2-b544-2bf6247aa3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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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 00:00│ST九芝(000989):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九芝堂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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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
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
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
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心第一会议室(北京
市朝阳区朝阳体育中心东侧路甲518 号 A 座)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光远主持召开。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0,584,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459%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391,772,0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
.279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为 383 名,代表股份总数48,812,8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766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
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本所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
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资格。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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