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95 皇台酒业 更新日期:2026-02-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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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17:23 │皇台酒业(000995):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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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1 16:18 │皇台酒业(000995):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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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8:53 │皇台酒业(000995):2025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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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00:00 │皇台酒业(000995):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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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20:47 │皇台酒业(000995):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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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20:47 │皇台酒业(00099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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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20:47 │皇台酒业(00099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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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20:47 │皇台酒业(000995):子(分)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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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20:47 │皇台酒业(00099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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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20:47 │皇台酒业(00099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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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17:23│皇台酒业(000995):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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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台酒业(000995):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4/215c17c1-9f9f-48e0-a273-2f13db10c4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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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1 16:18│皇台酒业(000995):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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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6年1月29日、2026年1月30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
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情况
针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已进行深入、全面的自查,并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经公司核实,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未涉及热点概念事项,亦未发现其
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已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短期涨幅较大,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披露了2025年度业绩预
告,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较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下降 45.85%~63.90%,特别提醒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
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2/d6c6f340-8911-4e05-8d6d-0d093e57a3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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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8:53│皇台酒业(000995):2025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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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台酒业(000995):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1/ac787af4-2de5-4149-b485-100787db75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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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00:00│皇台酒业(000995):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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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台酒业(000995):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0/bcdb35d1-40d8-4d19-b20d-fbab42d7b2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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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20:47│皇台酒业(000995):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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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
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对参股公司出资时可能导致
关联方资金占有的,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依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所
称的“大股东”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指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二章 职责和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工作。董事会设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该小组组长,独立董事和董事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及其修改方案
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指导和检查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并对定期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开
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设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小组,由公
司总经理任该小组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公司经理层任成员。工作小组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基
本政策和基本制度;制定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具体内部控制制度和有关措施,并确保制度和措施的有效执行;拟定定
期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并负责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不时颁布的关于防止大股
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规定向大股东和关联方传达。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
的人员,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
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恪尽职守,禁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七条 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
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
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为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监管机构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大股东
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和业务往来。
第十条 财务总监应定期向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小组和领导小组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公
司须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上报证券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
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3、《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
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5、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
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6、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措施及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利用其关联关系,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并损害公司利
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公司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大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发现占用情况时,应立即了解占用资金的原因、时间、金额等情况,
要求占用方在限定期限内能返还资产或以现金清偿;凡在限定期限内不能返还资产或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司法程序变现占用方所持公
司股份等方式所得价款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五条 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
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相应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董
事会召开股东会启动罢免程序,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由公司董事会直接解聘,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生冲突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由公司董事会所有。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7/6a41426d-2e86-4011-9b8e-00098677cd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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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20:47│皇台酒业(00099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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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台酒业(00099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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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20:47│皇台酒业(00099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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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台酒业(00099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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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20:47│皇台酒业(000995):子(分)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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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台酒业(000995):子(分)公司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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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20:47│皇台酒业(00099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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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台酒业(00099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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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20:47│皇台酒业(00099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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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台酒业(00099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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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20:47│皇台酒业(000995):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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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股东
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
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本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还
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
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选举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使用的表决权数额(或称选票数)。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董事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的人数,否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作废。
(五)股东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作废。股东所投票数的总和等于或少于其
拥有的选票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实际投票数与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
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实行网络投票的,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
明。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
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
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
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
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生冲突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7/78ced6e4-c515-4a2a-a88b-5a498ce923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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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20:47│皇台酒业(00099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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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会计差错;
(二)重大信息遗漏;
(三)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事项
。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
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与认定标准
第六条 具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责任人员
的责任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或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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