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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95(皇台酒业)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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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995 皇台酒业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19 00:00│皇台酒业(000995):关于全资孙公司之间吸收合并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全资孙公司甘肃凉州皇台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凉州皇台”)吸收合并全资孙公司甘肃盛达皇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盛达皇台”)。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孙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盛达皇台已收到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登记通知书》(凉市)登记字[2024]第 3468 号,以凉州皇 台为主体吸收合并盛达皇台事项已完成,凉州皇台为存续公司,盛达皇台依法予以注销,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及业务均由凉 州皇台依法承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18/9f9d6f04-6d0c-442e-baa3-ed3d770e728e.PDF ─────────┬──────────────────────────────────────────────── 2024-03-05 00:00│皇台酒业(000995):关于子公司获得政府奖励的公告 ─────────┴──────────────────────────────────────────────── 一、获得政府奖励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武威市委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 2023 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及奖补政策兑现的决定》(武委〔2024〕7号),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凉州皇台酒厂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日收到武威市凉州区工 业和信息化局拨付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资金70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账。 二、政府奖励资金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奖励的类型及奖励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奖励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奖励,公 司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将上述金额计入其他收益。上述政府奖励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不具备可持续性。 2、奖励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收到的奖励资金将对公司 2024 年经营产生正面影响,预计将会增加公司本年度利润总额约 70 万元。公司将根据会计准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的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有关奖励的政府文件; 2、收款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05/c4de9a0d-f865-4e9c-a79e-762f38a04590.PDF ─────────┬──────────────────────────────────────────────── 2024-02-08 00:00│皇台酒业(000995):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411.42万元及逾期利息等费用 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市梅林彩印包装厂(以下简称“无锡梅林”)曾经是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包装材料的供 应商。2016年 8 月 22日,无锡梅林以公司拖欠其 1372万元货款为由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威中院”)起诉。武威 中院于 2016年 12月 20日判决支持了无锡梅林的诉求。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在二审期间,前 管理团队在没有核实双方真实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为使公司尽快解除退市风险警示,与无锡梅林签订了和解协议,无锡梅林撤回本次 起诉。2017年 6月 20日,无锡梅林以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将该案再次起诉至武威中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货款 1411.42万元 及逾期利息等费用。2018年 7 月 10日,武威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无锡梅林的诉讼请求。该案在一审期间,公司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卢鸿毅职务侵占案与本案存在直接重大关系为由,申请武威中院将本案中止审理,但未被采纳。二审期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仍未 采纳公司中止审理请求,于 2018年 10月 16日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21年 11 月 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银中院”)执行。2022年 1 月 18日, 白银中院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对本案强制执行。2023年 1 月 13日,无锡梅林公司以 271.43万元将该案件涉及的债权拍卖给上海竑 靓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竑靓”)。2023年 7 月 20日,经上海竑靓申请,白银中院向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恢复了 对本案的执行,并在持续推进中。 上述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9月 2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讼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57);2016年 12 月 2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99);2017年 5 月 1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36);2017年 5 月 13日披露的《关于民事调解书等对财务影响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2017-37);2018 年 7 月 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75);2018 年 11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33);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 二、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2021年 10月,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2024年 2月 6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 裁定书【(2021)甘民监 27号】,裁定本案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本案相关涉及金额已计提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审慎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进行 相应会计处理,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民监 27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7/ab46b294-6b63-4885-952b-e58407ca5983.PDF ─────────┬──────────────────────────────────────────────── 2024-01-31 00:00│皇台酒业(000995):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 ─────────┴────────────────────────────────────────────────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 ?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 亏损:1100 万元–1600 万元 盈利:735.61 万元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亏损:400 万元–650 万元 盈利:238.86 万元 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0.06 元/股–0.09 元/股 盈利:0.04 元/股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报告期的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为提高市场占有率,拓宽销售渠道,增加了市场推广宣传、人员招聘及薪资等销售费用,补充计提了无锡市梅林 彩印包装厂诉讼案相关费用,其他相关滞纳金增加,因上述原因导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出现亏损。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公司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有关公司信息均以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30/c09cb789-69df-4b77-ab3a-7ffbf3e50985.PDF ─────────┬──────────────────────────────────────────────── 2024-01-25 00:00│皇台酒业(00099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 近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厚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厚丰”)所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 本次涉 占其所 占公司 委托 轮候 轮候机关 冻结 名称 股东或第一 及股份 持股份 总股本 日期 期限 深度 大股东及其 数量 比例 比例 说明 一致行动人 (股) 上 否 9,770,000 100% 5.51% 2024-01-11 36 个月 甘肃省武 冻结 (原 海 威市中级 股+红股+ 厚 人民法院 红利) 丰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厚丰持有公司股份 9,7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51%,其中累计被冻结数量为 9,770,000 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 10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51%。 三、其他说明 1、本次股东股份轮候冻结所涉及的司法纠纷与公司无关,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上海厚丰不属于公司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所持有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网站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25/085170b3-3acc-428c-9a43-3b977290f174.PDF ─────────┬──────────────────────────────────────────────── 2023-12-30 00:00│皇台酒业(000995):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应参与表决监事 2 人,收到有效表决票 2张。公司监事会主席杜利先生作为关联监事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关联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关联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编号:2023-054)。 二、备查文件 1、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9/1a750c47-4bbd-403e-a34b-7316a36b0bef.PDF ─────────┬──────────────────────────────────────────────── 2023-12-30 00:00│皇台酒业(000995):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皇台酒业(000995):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9/9be46c4a-fa42-43f7-b88a-abc7d4043e27.PDF ─────────┬──────────────────────────────────────────────── 2023-12-30 00:00│皇台酒业(000995):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 12月 29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 12月 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12月 29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月 29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 55号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海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266,8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33%。本公司及董事会 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295,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2.71%。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97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4%,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40,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反对12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3%;反对12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9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上述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安爱明、钟剑; 3. 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 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29/63f2cf0d-a4f0-46ac-8510-06b27f13fffb.PDF ─────────┬──────────────────────────────────────────────── 2023-12-30 00:00│皇台酒业(000995):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就贵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安爱明、钟剑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大会规则》之相关规定,核查了贵公 司提供的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议案等文件, 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 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系由贵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作出。 2、贵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会议决议;并于 同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上述会议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方式、登记办法等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五)。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14:30 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 55 号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前述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1、贵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2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2、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含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8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数 50,266,891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8.33%。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股份200,900 股,占贵 公司总股份的 0.11%。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为: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贵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经贵公司对前述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前述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呈贵公司三份,本所留存一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 律所负责人:赵和康 经办律师:安爱明 钟 剑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3-12-30/fb68ed44-4f9d-4cc1-bc0a-3a87917daf66.PDF ─────────┬──────────────────────────────────────────────── 2023-12-30 00:00│皇台酒业(000995):关于关联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一、借款概述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关联借 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与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集团”)及关联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盛达集团及关联方 向公司提供 6526 万元借款(以下简称“本次借款”),无固定期限,借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司无需提供担保措施。 本次借款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借款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0 条规定的“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应当按照本节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峰 注册资本:100,0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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