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0997 新 大 陆 更新日期:2025-05-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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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7:07 │新 大 陆(000997):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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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39 │新 大 陆(00099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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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35 │新 大 陆(000997):新大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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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7:19 │新 大 陆(000997):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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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8:05 │新 大 陆(000997):关于控股子公司国通星驿与阿里云签署深度合作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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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7:21 │新 大 陆(00099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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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7:31 │新 大 陆(000997):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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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7:29 │新 大 陆(000997):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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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7:27 │新 大 陆(000997):关于参加2025年福建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暨2024年度业绩说明│
│ │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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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5:47 │新 大 陆(000997):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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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7:07│新 大 陆(000997):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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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函告,获悉其持有公司的部
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业务,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 占公司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控股股 押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东 (股) 比例 比例
新大陆科技集 是 12,000,000 3.85% 1.16% 2024 年 5 2025 年 5 华夏银行股份
团有限公司及 月 15 日 月 20 日 有限公司福建
其一致行动人 自贸试验区
福州片区分行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名称 (股) 例 质押前质 质押后质 持股份 总股本 情况 情况
押股份数 押股份数 比例 比例 已质押 占已 未质押 占未
量(股) 量(股) 股份限 质押 股份限 质押
售和冻 股份 售和冻 股份
结数量 比例 结数量 比例
(股) (股)
新大陆科技 311,984,58 30.23% 49,500,000 37,500,000 12.02% 3.63% 0 0.00% 2,328,858 0.85%
集团有限公 4
司及其一致
行动人
注: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股份 2,328,858 股系高管锁定股。
三、备查文件
1、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9438fcd7-1752-442f-b0de-6151c7a955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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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39│新 大 陆(000997):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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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晶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452 名,代表股份424,173,9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8
2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9 名,代表股份 318,781,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0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3 人,代表股份 105,392,0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08%。本次会议不存在征集表决权事
项的情形。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投票表决了下列议案:
(一)《公司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23,979,576 股 同意,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2 %;
77,900 股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
116,480 股 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107,555,423 股 同意,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96 %;
77,9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3 %;
116,480 股 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1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通过 。
(二)《公司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3,979,576 股 同意,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2 %;
77,900 股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
116,480 股 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107,555,423 股 同意,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96 %;
77,900 股 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3 %;
116,480 股 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1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通过 。
(三)《公司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3,978,876 股 同意,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0 %;
78,000 股 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
117,080 股 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107,554,723 股 同意,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90 %;
78,000 股 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4 %;
117,08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7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通过 。
(四)《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及《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423,979,576 股 同意,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2 %;
77,700 股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
116,680 股 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107,555,423 股 同意,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96 %;
77,7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1 %;
116,68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3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通过 。
(五)《公司 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24,010,476 股 同意,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5 %;
32,300 股 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
131,180 股 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9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107,586,323 股 同意,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3 %;
32,3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0 %;
131,180 股 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7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
表决结果: 通过 。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23,869,576 股同意,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2 %;
77,200 股 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
227,180 股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6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107,445,423 股 同意,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75 %;
77,200 股 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6 %;
227,18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08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
表决结果: 通过 。
(七)《关于 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423,911,356 股 同意,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1 %;
91,600 股 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 %;
171,000 股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107,487,203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63 %;
91,6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50 %;
171,000 股 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87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
议案(七)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八)《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融资性担保额度的议案》
423,156,956 股 同意,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2 %;
86,300 股 弃权,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
930,700 股 反对,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4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参与表决的结果如下:
106,732,803 股 同意,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561 %;
86,300 股 弃权,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1 %;
930,700 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38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
表决结果: 通过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伟、龚立雯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1de6461b-19a9-4160-953d-f3f18db0f3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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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35│新 大 陆(000997):新大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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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上海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200085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关于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由公司 董 事 会 负 责
召 集 ;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新大陆数字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4 点 30 分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 1 号新大陆科技园公司会议
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晶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的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的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以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52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424,173,
9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82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
的审议事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见证公司现场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3,979,5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 7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84%;弃权 116,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
议案二:《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3,979,5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 7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84%;弃权 116,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
议案三:《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3,978,8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0%;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84%;弃权 117,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
议案四:《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23,979,5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2%;反对 7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83%;弃权 116,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
议案五:《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4,010,4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5%;反对 3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76%;弃权 131,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9%。
议案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3,869,5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2%;反对 7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82%;弃权 227,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6%。
议案七:《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3,911,3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1%;反对 9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16%;弃权 17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
议案八:《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融资性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3,156,9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2%;反对 8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03%;弃权 93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4%。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七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王伟律师、龚立雯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11ea7118-ae9a-408e-b0dc-d38064aca6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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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7:19│新 大 陆(000997):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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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兹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5-030)。为确保公司股东充分了解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现发布关于召开股东大会提示性
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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