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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98(隆平高科)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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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0998 隆平高科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4-17 20:59 │隆平高科(00099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 │2026-04-17 20:59 │隆平高科(000998):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 │2026-04-17 20:59 │隆平高科(00099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 │2026-04-17 20:59 │隆平高科(000998):2026年度与关联方开展存贷款等业务的核查意见 │ ├─────────┼──────────────────────────────────────────────┤ │2026-04-17 20:59 │隆平高科(000998):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 │2026-04-17 20:59 │隆平高科(000998):关于福建科力种业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2-225 │ │ │号) │ ├─────────┼──────────────────────────────────────────────┤ │2026-04-17 20:59 │隆平高科(000998):关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2025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核查意见 │ ├─────────┼──────────────────────────────────────────────┤ │2026-04-17 20:59 │隆平高科(000998):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刘贵富) │ ├─────────┼──────────────────────────────────────────────┤ │2026-04-17 20:59 │隆平高科(000998):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2-222号 ) │ ├─────────┼──────────────────────────────────────────────┤ │2026-04-17 20:59 │隆平高科(000998):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 └─────────┴──────────────────────────────────────────────┘ ─────────┬──────────────────────────────────────────────── 2026-04-17 20:59│隆平高科(00099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第一条 为规范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中应说明辞任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应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离 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 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出现本条第(一)至(六)项的,公司应当立即解除其职务;出现本条第(七)(八)项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 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妥善做好工作交接,如有必要需依据公司相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 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 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 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 作出的承诺。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仍然有效,相关协议有约定从其约定;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 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7bbb0e64-4d87-4035-83c3-ef12faba7c51.PDF ─────────┬──────────────────────────────────────────────── 2026-04-17 20:59│隆平高科(000998):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已于 2026年 4月 16日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5月 8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8日 9:15-9:25,9:30-11:30,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8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4月 28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科技园隆华国际酒店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提案 1.00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 2026 年度与关联方开展存贷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款等业务的议案》 5.00 《关于控股子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6.00 《关于 2026 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套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期保值交易业务或构成关联交易的 议案》 7.00 《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00 《关于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披露情况及相关说明 (1)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上述提案 4.00、提案 6.00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并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上述提案 5.00为 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上述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及手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请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7:00)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 认。(1)法人股东登记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 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通知附件 2)。 (2)个人股东登记 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授权委托书和 出席人身份证。 2、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 638号董事会办公室(2)邮编:410125 (3)电话:0731-82183880 (4)邮箱:1pht@lpht.com.cn (5)联系人:胡博、罗明燕 3、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6b9c3c41-3f31-4b3e-aed6-ac560169bfbc.PDF ─────────┬──────────────────────────────────────────────── 2026-04-17 20:59│隆平高科(00099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构建科学有效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 (或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 兼任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第五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对考核结果进行评定,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 构成、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相关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 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 1.外部董事:未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务的外部董事,除固定董事津贴以外,不在公司领取其他报酬,其行使董事职 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2.内部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务的董事,除固定董事津贴以外,按照其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补贴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按照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岗位承担的职责、管理幅度、工作复杂度、工作强度、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和个人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之和的百分之五十。 绩效评价方案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评价维度,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考核和年度报告披露后发放,公 司经营业绩目标的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按照薪酬管理办法实行递延支付。 (三)津补贴 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补贴包含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津贴补贴按月按标准发放。 (四)福利 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公司非货币集体福利和工会福 利。 (五)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薪酬还包括专项奖励等。 兼任海外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按照海外子公司的薪酬体系执行。常驻海外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发放驻外补贴 。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及支付追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市场禁入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政府或者公司有关规定的,以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的依据: (一)同行业的薪资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者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薪酬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保持在合理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包括盈利能力、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等指标; (四)公司组织架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者职责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8/f11ce084-384c-4a77-bf3e-717d628f065b.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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