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01 东瑞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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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16 │东瑞股份(00120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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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15 │东瑞股份(00120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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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14 │东瑞股份(001201):总裁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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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14 │东瑞股份(00120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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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14 │东瑞股份(00120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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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14 │东瑞股份(001201):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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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14 │东瑞股份(00120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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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14 │东瑞股份(00120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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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14 │东瑞股份(00120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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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14 │东瑞股份(001201):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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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16│东瑞股份(00120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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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瑞股份(00120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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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15│东瑞股份(00120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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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参加会议的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会议议案:
(一)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会议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的监事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承办公司2025年度审计业务。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1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f1f8b906-9876-4351-8e53-a17e6bd6ac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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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14│东瑞股份(001201):总裁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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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的工作及总裁办公会议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
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
,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裁、财务总监,协助总裁工作。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裁、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实勤勉,廉洁公正,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适用于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裁、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八条 总裁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由公司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总裁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总裁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总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金运用
、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副总裁协助总裁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做好工作,对总裁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总裁的分工,分管公司相应部门的业务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召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并向总裁报告会议结果;
(三)提议召开总裁办公会议;
(四)在总裁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业务的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在总裁授权范围内,决定所分管的事项及审批相关费用和支出;
(六)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接受总裁的授权代行其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七)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在总裁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总裁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及相关部门,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编制、审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报告、重要财务报表,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三)拟定公司财务方案,为重大事项提供财务决策信息;
(四)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等进行核算,审核、监督公司的资金运用,不定期向总裁提交公司财务分析报告,提出生产经营管理建
议;
(五)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项目的资金的审核;
(六)组织拟订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七)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八)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审核公司员工的差旅费、业务活动费以及总裁授权的一切行政费用;
(十)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及时向总裁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
(十一)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议是总裁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交流工作、研
究事项,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
部门经理。正常情况下,总裁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裁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裁办公会议:
(一)总裁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裁提议时;
(三)董事会要求时。
第十七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主持召开,如遇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总裁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五章 总裁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总裁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二)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公司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公司募集资金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及项目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及总裁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总裁报告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遇到以下情形,总裁应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裁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对本细
则作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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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14│东瑞股份(00120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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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瑞股份(00120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ff223830-9f8e-45b8-876a-962ba165ae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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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14│东瑞股份(00120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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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
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关联
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
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
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
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
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计划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审计监察部对计划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计划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
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其合法授权的管理人员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协议。未经公
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协议。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及日后跟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
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
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
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
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
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
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
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9/cb53294c-e9a9-415f-b31f-7fb504e360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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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14│东瑞股份(001201):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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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规范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及所属公司(含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
,下同)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201 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中
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作为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
(三)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公司公司管理层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本公司和所属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
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五)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一)审计监察部在公司管理层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审计监察部行政上向总经理报
告日常工作,以使内部审计工作得到协调和支持,并实现信息沟通和交流的目的。
(二)公司审计监察部的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2、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领导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3、参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监督、审核。
4、组织公司对内对外的内部审计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人员培训等工作。
5、根据公司委派参与调查与处理违纪案件。
6、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7、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8、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
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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