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03 大中矿业 更新日期:2026-01-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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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7:01 │大中矿业(001203):关于董事、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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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7:00 │大中矿业(001203):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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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8:01 │大中矿业(00120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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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8:11 │大中矿业(001203):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被动跨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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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8:10 │大中矿业(00120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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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20:32 │大中矿业(001203):关于下属全资公司拟实施鸡脚山矿区通天庙矿段2,000万吨/年锂矿采选尾一体化项│
│ │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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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20:31 │大中矿业(001203):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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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9:16 │大中矿业(00120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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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9:16 │大中矿业(001203)::关于2025年四季度可转债转股结果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
│ │变动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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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8:20 │大中矿业(00120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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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7:01│大中矿业(001203):关于董事、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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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总经理林圃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经理林圃生先生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
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 15,080,215 股,增持股份的主要来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梁欣雨女士拟减持的股份。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 2025 年 12 月 19 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和《经济参考报》披露的《关于董事、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3)。
2、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林圃生先生出具的《关于股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林圃生先生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至 2026 年 1 月 19日期间,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及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5,330,815 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 202
6 年 1月 5 日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 12,214,289 股,下同)的 1.01%,成交金额为 392,022,307.20 元
(不含手续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增持计划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姓名:林圃生
2、持股情况: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林圃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3,160,61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18%。
3、林圃生先生自 2025 年 4月 29 日起至 2025 年 5月 6日,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0,160,5
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8%,已完成 2025 年 3月 11 日披露的增持计划。除此之外,林圃生先生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 1
2 个月内未披露过股份增持计划,且过去 6 个月内均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及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股东与管理者的利益趋
同,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更好地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林圃生先生拟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15,080,215 股,即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0.99%。
3、增持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结合市场以及公司股价等情况择机实施。
4、增持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2026 年 1月 14 日至 2026 年 4月 13 日)进行。
5、增持股份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增持资金安排:本次增持计划所需资金均为增持主体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8、增持主体承诺:本次增持计划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实施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在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后的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次增持的股份。本次股份增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林圃生先生本次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林圃生先生于2026年 1月15日至 2026年 1月 19日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及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5,330,8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成交金额为 392,022,307.20元(不含手续费)。其中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5,080,2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成交金额 385,218,663.20 元(不含手续费);通过集中
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50,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成交金额 6,803,644元(不含手续费)。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2026 年 1 月 13 日) (2026 年 1 月 19 日)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比例(%)
林圃生 33,160,618 2.18 48,491,433 3.19
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650,696,620 42.78 648,259,709 42.62
林来嵘 203,083,995 13.35 203,083,995 13.35
安素梅 18,890,600 1.24 18,890,600 1.24
安凤梅 3,400,000 0.22 3,400,000 0.22
林圃正 30,692,632 2.02 30,692,632 2.02
牛国锋 10,000,000 0.66 10,000,000 0.66
合计持有股份 949,924,465 62.46 962,818,369 63.31
注:1、众兴集团前后持股比例有差异系众兴集团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换股所致。
2、上表中持股比例均以总股本 1,533,080,435 剔除 2026 年 1 月 5 日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 12,214,289 股后的总股本 1,520
,866,146 股计算所得。
四、其他说明
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
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董事、总经理林圃生先生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增持行为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五、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大中矿业已就本次
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林圃生先生出具的《关于股票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1/61ba8a6b-1712-48ce-88dd-704ae3cbbe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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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7:00│大中矿业(001203):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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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中矿业”)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总经
理林圃生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
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
务。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等。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
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及一致行动关系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林圃生先生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林圃生先生为实际控制人之直
系亲属,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
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不存在《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增持人为大中矿业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根据大中矿业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公告文件,大中矿业的实际控制人为林来嵘先生与安素梅女士,林来嵘先生与安素梅女士
系夫妻关系;增持人林圃生先生为林来嵘与安素梅夫妻之子,系两人的近亲属。
基于上述情况,依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增持人为大中矿业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 33,160,618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 2026 年 1月 5日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
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 12,214,289股,下同)的 2.18%,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949,924,4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46%。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大中矿业 2025年 12月 19日发布的《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
5-133),增持人林圃生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总经理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 15,080,215股,即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0.99%,增持股份的主要来
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梁欣雨女士拟减持的股份。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大中矿业的公告,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1月15 日至 2026 年 1 月 19 日期间,林圃生先生通过
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5,330,8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成交金额为 392,022,307.20元(不含手续费)。
(四)本次增持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大中矿业的公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后,林圃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8,491,433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19%。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962,818,369股,占大中矿业总股本的 63.3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
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949,924,465股,占大中矿业总股本的 62.46%,超过大中矿业已发
行股份的 5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直接相关的、可能影响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的事项为股权分布
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即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
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截至本次增持完成日 2026 年 1 月 19 日,大中矿业的股本(以总股本1,533,080,435股剔除 2026年 1月 5日公司回购专户股
份数 12,214,289股)总额为 1,520,866,146 股。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962,818,369股,
占大中矿业总股本的 63.31%。本次增持完成后,社会公众持有大中矿业股份数量高于大中矿业股份总数的 10%,增持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在大中矿业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大中矿业的上市地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大中矿业中拥有的权益不影响大中矿业的上市地位,本次增持
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及大中矿业已就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2025 年 12 月 19 日,大中矿业披露了《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就增持主体、
增持目的、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金额、增持价格、增持的实施期限、增持的股份种类和增持方式等情况进行了披露。
基于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公司将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中矿业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
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大中矿
业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1/8b0c90b4-59c7-48b2-bf0a-1c6d3369fc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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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8:01│大中矿业(00120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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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00120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7/183bebf6-6b7e-4e05-9ca4-a77bcb1517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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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8:11│大中矿业(001203):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被动跨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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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001203):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被动跨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5/4883f218-2e71-485c-993a-38e54d4590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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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18:10│大中矿业(00120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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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434,168.13 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6.67%。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5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 437,000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
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
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超过本次预计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将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4 月 19 日、2025 年 5月 10 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担
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向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了一笔融资业务。公司同意为上述融资提供担保,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所担保的最高本金限额为 2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上述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
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对金日晟矿业的可用担保额度为 75,000 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 67,723.13 万
元;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对金日晟矿业的可用担保额度为 55,000 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 72,723.13 万
元(本次担保属于到期担保的延续,未新增担保金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675877011D
3、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冯井镇周油坊村
4、注册资本:211,000 万元
5、法定代表人:姜建军
6、成立日期:2008 年 06 月 09 日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金属矿石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金属材料
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轮胎销售;轴承销售;非金属矿及制
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农业机械销售;五金产品零
售;润滑油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云母制品制造;云母制品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电子、机械设
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五金产品批发;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催化材料及
助剂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材料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
的项目)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165,754.68 129,856.74
利润总额 47,884.61 35,690.24
净利润 39,012.42 30,311.34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9 月 30 日
总资产 759,889.70 946,970.41
总负债 367,093.77 523,323.87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34,622.11 109,646.51
流动负债总额 331,171.00 500,101.65
净资产 392,795.93 423,646.54
注:2025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4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金日晟矿业对公司担保金额为 177,312.84 万元,除此项外,无其
他对外担保;截至目前,抵押贷款金额为 30,000 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截至目前,金日晟矿业未进行过信用评级,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债务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
1、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
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贰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
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
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5、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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