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06 依依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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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6 │依依股份(001206):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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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4 │依依股份(00120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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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4 │依依股份(001206):依依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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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4 │依依股份(001206):依依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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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4 │依依股份(001206):依依股份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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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4 │依依股份(001206):依依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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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4 │依依股份(001206):依依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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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4 │依依股份(001206):依依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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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4 │依依股份(001206):依依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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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4 │依依股份(001206):依依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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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6│依依股份(001206):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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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依股份(001206):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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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4│依依股份(00120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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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依股份(00120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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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4│依依股份(001206):依依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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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规范运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二名。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
生,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
后,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少于二名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期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除控股股东或者其控
制的企业外);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出关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或总经理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
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和提名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
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决议需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
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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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4│依依股份(001206):依依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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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
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中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
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少于一名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与战略与投资有关的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在决策前,可责成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战略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在对前条规定的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战略委员会应当将审查讨论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
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包括回避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根据会议需要,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
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
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的结果、以及对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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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4│依依股份(001206):依依股份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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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除《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发生下列情形的,董事辞职报告自下任
董事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
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九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
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离职董事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以及任期结束后的1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机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辞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知《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7d36c036-4c5f-4f90-9fbf-42d1ad4cf0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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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9:54│依依股份(001206):依依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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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
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董事是否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特指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
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示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应当分别注明应选非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的具体人数,并特别提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
发放本细则的文本或对本细则作出说明。
第四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
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
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
给多名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
第五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
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
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
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直接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如果不同意
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 0 票。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该股
东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
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被选举成为董事
。
2、采用差额选举时,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
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
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3、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同意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4、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九条 若由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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