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001210(金房节能)最新公司公告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查询(输入股票代码):

公司公告☆ ◇001210 金房能源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23 16:47 │金房能源(001210):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 │2025-09-10 00:00 │金房能源(001210):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5-09-08 19:09 │金房能源(00121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9-08 19:09 │金房能源(00121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9-08 19:07 │金房能源(001210):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暨完成公司章程备案的公告 │ ├─────────┼──────────────────────────────────────────────┤ │2025-08-21 18:23 │金房能源(001210):2025年半年度报告 │ ├─────────┼──────────────────────────────────────────────┤ │2025-08-21 18:23 │金房能源(001210):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2025-08-21 18:22 │金房能源(001210):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 │2025-08-21 18:22 │金房能源(0012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 │2025-08-21 18:22 │金房能源(001210):关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投资者联系方式的公告 │ └─────────┴──────────────────────────────────────────────┘ ─────────┬──────────────────────────────────────────────── 2025-09-23 16:47│金房能源(001210):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月 8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募投项目“研发中心暨供热运营管控平台建设项目”投资金额调减,剩余的募集资 金用于“综合能源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及授权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3)及《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近日,公司完成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8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69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8.01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63,554.69 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6,460.11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43 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已设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并于近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设立信息及账户余额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余 额(人民币/元) 金房能源集团 中国民生银行股 烟气综合优化节能改造项 638245647 60,863,058.13 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北京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广安门支行 金房能源集团 中信银行股份有 供热运营服务管理项目 811070101310 28,721,183.89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东四 (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 2126126 环南路支行 和使用 金房能源集团 交通银行股份有 研发中心暨供热运营管控 110061166013 73,018,344.74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东区 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 004713759 支行 存储和使用 金房能源集团 中信银行股份有 乌鲁木齐热力集团合同能 811070101420 10,375,178.32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东四 源管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2654353 环南路支行 储和使用 金房能源集团 兴业银行股份有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 321570100100 52,996.81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怡海 金的存储和使用 016950 花园支行 金房能源集团 北京银行股份有 综合能源技术研发及产业 200000017493 58,000,322.22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回龙 化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00195787141 观支行 的存储和使用 合计 231,031,084.11 备注: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回龙观支行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下设机构,三方监管协议的乙方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关村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综合能源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 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 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学雷、徐兴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 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4/88c7a9d8-d77c-487c-ae86-1b96fd94438b.PDF ─────────┬──────────────────────────────────────────────── 2025-09-10 00:00│金房能源(001210):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一、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情况 1.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5年 9月8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为:以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156,812,67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 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1,362,535.2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 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自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今,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实施距离审议通过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56,812,67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扣税后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 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400 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9 月 16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9 月 1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9 月 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9月 1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澄、付英、丁琦对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作出的相关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28.01 元/股。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东在承诺履行期内的最低减持价格由 28.01 元/股调整为 27.46 元/股。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东在承诺履行期内的最低减持价格由 27.46 元/股调整为 22.43 元/股。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东在承诺期内的最低减持价格由 22.43 元/股调整为 18.65 元/股。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东在承诺期内的最低减持价格由 18.65 元/股调整为 18.55 元/股。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东在承诺期内的最低减持价格由 18.55 元/股调整为 15.38 元/股。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东在承诺期内的最低减持价格由 15.38 元/股调整为 15.18 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付英 咨询电话:010-67711118 传真电话:010-67716606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c890c939-bff0-41f6-a4bc-4e0dcb358f0c.PDF ─────────┬──────────────────────────────────────────────── 2025-09-08 19:09│金房能源(00121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 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 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北京 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 5) 2939-5288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 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传真: (86-23) 8860-1199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2日公告的《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金房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 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 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 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8日下午14:00在北 京市海淀区马甸西路月季园20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建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9月8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9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72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9,724,9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217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 5,491,238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54.518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5年9月1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 ,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投票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6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4,233,7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99%。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 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 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该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投票结果,本 次股东会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256,6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80%;反对33,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弃权434,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43,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 9268%;反对33,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7%;弃权434,58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55%。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202,4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77%;反对480,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4%;弃权42,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8,9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 2243%;反对480,4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00%;弃权42,08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57%。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86e342fb-09bd-4b93-809f-1481d6752f34.PDF ─────────┬──────────────────────────────────────────────── 2025-09-08 19:09│金房能源(00121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开始时间:2025 年 9 月 8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8 日上午9: 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月 8日上午 9:15 至 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西路月季园 20 号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4.会议召集人: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建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www.chaguwang.cn & ddx.gubit.cn 查股网提供数据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