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22 源飞宠物 更新日期:2025-08-1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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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8:02 │源飞宠物(001222):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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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7:59 │源飞宠物(00122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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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7:59 │源飞宠物(00122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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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5:47 │源飞宠物(00122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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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09 │源飞宠物(00122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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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07 │源飞宠物(001222):源飞宠物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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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07 │源飞宠物(00122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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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07 │源飞宠物(00122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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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07 │源飞宠物(001222):源飞宠物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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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8:07 │源飞宠物(001222):源飞宠物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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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8:02│源飞宠物(001222):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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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年 7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 7 月 22 日
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针
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做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即2025 年 1 月 21 日至 2025 年 7 月 21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书面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下
列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中介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自营托管单元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
该账户为平安证券收益互换业务下专用对冲账户,该交易是平安证券相关部门根据收益互换业务开展情况而进行的程序化对冲交易。
相关部门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该程序化对冲交易与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之间不存在关联,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制度》等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建立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1/611e99a5-47fe-4d81-a168-bff9590ba4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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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7:59│源飞宠物(00122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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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8 月 11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
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1 日下午 3: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标准园区宠乐路 1 号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庄明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5,914,69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8,380,460 股的 72.14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135,449,5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8,380,460 股的 71.9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1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65,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8,380,460股的 0.246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1,491,99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8,380,460 股的 6.10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1,026,8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8,380,460 股的 5.85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6
5,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8,380,460 股的 0.246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
决权,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90,890,0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 2,509,540 股,因此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8,380,460 股。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5,856,2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0%;反对 47,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8%;弃权 11,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0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433,5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916%;反对 47,36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121%;弃权 11,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96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5,856,2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0%;反对 47,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8%;弃权 11,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0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433,5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916%;反对 47,36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121%;弃权 11,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96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35,856,2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0%;反对 47,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8%;弃权 11,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0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433,5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916%;反对 47,36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121%;弃权 11,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96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崔白、吴雨欣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1/0b06cd1c-df7c-406d-984a-ae36e449a5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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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7:59│源飞宠物(00122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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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5]0032 号
致: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
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截至股
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14:30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标准园区宠乐路1号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
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49 人,代表股份 135,914,69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49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135,856,2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70%;反对 47,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48%;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
0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433,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4916%;反对 47,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121%;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96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135,856,2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70%;反对 47,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48%;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
0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433,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4916%;反对 47,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121%;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96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135,856,2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70%;反对 47,3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48%;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
0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433,5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4916%;反对 47,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121%;弃权 11,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96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
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源飞宠物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2/e79d816b-43e9-475d-a86b-de6152f0c1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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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5:47│源飞宠物(00122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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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温州源飞
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内部公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温
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 2025 年 7 月 24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2 日,共 10 天。在公示期间内,公司(含子公司)员工可通过邮件、书面、电话以及现场沟通等方式进行反馈。截
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结果,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
5、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 1 名
外籍人员。
7、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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