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28 永泰运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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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永泰运(001228):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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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永泰运(001228):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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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永泰运(001228):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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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永泰运(00122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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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永泰运(00122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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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永泰运(00122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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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永泰运(00122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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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永泰运(001228):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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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永泰运(001228):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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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永泰运(00122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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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永泰运(001228):关于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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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0月 16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0月 1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10 月 1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25年 10月 13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年 10月 13日(星期一)下午 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 299号升阳泰大厦 6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象
的子议案数:8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8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
累积投票 议案 3、4 为累积投票议案,均为等额选举
提案
3.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应选人数 4人
3.01 选举陈永夫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3.02 选举金萍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3.03 选举金康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3.04 选举桂方晓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4.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应选人数 3人
4.01 选举陈吕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4.02 选举罗培根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4.03 选举王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9月 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提案 2.00(2.01-2.08)需逐项表决。
提案 1.00、2.01、2.02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提案 3.00、4.00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应选非独立董事 4人,独立董事 3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
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具体投票规则可参考附件 1。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
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 299号升阳泰大厦 6楼
会务常设联系人:韩德功
联系电话:0574-27661599
传真:0574-87730966
电子邮箱:IR@yongtaitrans.com
邮编:315151
2、登记时间:2025 年 10 月 14 日-2025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
3、登记办法:
(1)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代理人应持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持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信
函、邮件或传真方式必须在2025年 10月 15日下午 17:00前送达本公司。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地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必须按时提供完整文件进行登记后参加。请
现场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携带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主动配合公司做好现场身份核对及个人信息登记。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者所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
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775d5cc3-d79d-48a7-b5f1-00a770b85a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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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永泰运(001228):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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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001228):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b4b7d04e-3620-4f2f-996f-8c7716a8e4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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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永泰运(001228):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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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吕军先生、罗培根先生、王勇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业务能力等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具备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其中陈吕军先生、罗培根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王勇先
生已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陈吕军先生、罗培根先生、王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进行审议。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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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永泰运(00122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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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001228):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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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永泰运(00122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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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00122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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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永泰运(00122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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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
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永泰运
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
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 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
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物品等的移交,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
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
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
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
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
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
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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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永泰运(00122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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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00122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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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永泰运(001228):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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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001228):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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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永泰运(001228):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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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001228):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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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永泰运(00122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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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00122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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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永泰运(00122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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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或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 2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与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视频或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职责和需要研究讨论公司的相关事项。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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