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28 永泰运 更新日期:2025-03-3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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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18:36 │永泰运(001228):永泰运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暨回购股份实施完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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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7:09 │永泰运(001228):永泰运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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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7:09 │永泰运(00122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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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7:17 │永泰运(001228):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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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20:31 │永泰运(001228):永泰运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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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19:57 │永泰运(001228):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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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19:57 │永泰运(001228):关于财务总监辞职暨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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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19:56 │永泰运(001228):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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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19:55 │永泰运(001228):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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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19:54 │永泰运(00122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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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18:36│永泰运(001228):永泰运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暨回购股份实施完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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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001228):永泰运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暨回购股份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1/6d021654-cb8d-42d5-8be3-5115120415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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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7:09│永泰运(001228):永泰运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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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3 月 18 日(星期二)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8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8 日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 299 号升阳泰大厦 6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永夫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8 人,代表股份数为 39,00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320%(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3 月 13 日,公司总股本为103,864,609 股,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3,924,300 股,因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为99,940,309 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数为 38,550,0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73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26 人,代表股份数为 45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0%。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6 人,代表股份数为 45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0%。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数为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126 人,代表股份数为 45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0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线上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邹盛武律师、丁敬成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的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8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2%;反对15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976%;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022%;反对 1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130%;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48%。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盛武律师、丁敬成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9/7d35e319-43a8-4130-a8de-7b7cc7927e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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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7:09│永泰运(00122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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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
称“本所”)接受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邹盛武、丁敬成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
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
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年 2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25年 3月 18日(星期二)下午 13:3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 299号
升阳泰大厦 6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8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3月 18日 9:15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
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8人,代表股份 39,00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320%(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数)。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38,5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7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6 人,代表股份 45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0%。
除上述人员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
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9/5b458601-cd12-477f-8e8a-3232659581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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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17:17│永泰运(001228):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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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001228):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4/167f767e-586c-4d38-87b2-75abc2082e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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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20:31│永泰运(001228):永泰运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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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事项概述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股权激励或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在
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情况下,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本数
),不高于人民币 6,000.00 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34.87 元/股,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按照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34.87 元/股测算,回购股份数量预计为 143.39 万股-172.07 万股,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的 1.38%-1.66%。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3 日、2025 年 1 月 9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回购专项贷款承
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05)。
二、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
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
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924,4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的 0.8900%,最高成交价格为23.70 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 20.86 元/股,成交总额为 20,071,863.40 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 2025 年 3 月 3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074,4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
本的 1.0344%,最高成交价格为23.70 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 20.86 元/股,成交总额为 23,355,689.40 元(不含交易费用)。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
拟定的价格上限人民币34.87 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的委托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未违反下列进行回购股份的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截至目前,本次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5/eb1299b6-5a7e-42de-b23c-a3b9de8e4e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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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19:57│永泰运(001228):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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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
2023〕4 号)的规定。
一、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
成立日期:1988 年 12 月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9 号 68 号楼 A-1 和 A-5 区域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首席合伙人:邱靖之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天职国际拥有合伙人 89 人,注册会计师 1,165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14 人。
天职国际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 31.97 亿元,审计业务收入 26.41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2.87 亿元。2023 年度上市公
司审计客户 263 家,主要行业(证监会门类行业,下同)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3.19 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5 家。
天职国际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
,取得金融审计资格,取得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以及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最高执业资
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在美国 PCAOB 注册。天职国际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职国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额的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不低于 20,000 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初至本公告日止,下同),天职国际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天职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9 次、自律监管措施 7 次和纪律处分 3 次。
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10 次、自律监管措施 3 次和纪律处分 3 次,涉及人员 37 名,不
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组成 姓名 何时成为 何时开始 何时开始 何时开始为 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
员 注 从事上市 在 本
册会计师 公司审计 天职国际 公司提供审
执 计
业 服务
项目合伙 刘华凯 2009 年 2009 年 2009 年 2023 年 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5 家,复
人 核
签字注册 刘华凯 2009 年 2009 年 2009 年 2023 年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 家
会 牛晓励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25 年 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 家,复
计师 核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0 家
项目质量 刘佳 2009 年 2009 年 2009 年 2025 年 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4 家,复
控 核
制复核人 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5 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
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职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天职国际审计服务收费按照业务的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4 年度审计费用共计 100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 85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5 万元),较上一期审
计费用增加 0 万元。
二、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对天职国际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沟通,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在执业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原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且此次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理由、选聘程序、审计费用的确定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
格,熟悉公司业务情况,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能够
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能更好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影
响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会计报表审计质量,选聘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经
全体董事审议,一致同意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
立审计原则,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经全体监事审议,一致同意通
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三、 备查文件
1、《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资质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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