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29 魅视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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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5 │魅视科技(001229):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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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4 │魅视科技(001229):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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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4 │魅视科技(001229):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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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4 │魅视科技(00122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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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4 │魅视科技(00122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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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4 │魅视科技(001229):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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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4 │魅视科技(00122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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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4 │魅视科技(001229):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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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4 │魅视科技(00122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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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4 │魅视科技(00122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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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5│魅视科技(001229):半年报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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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5年 8月 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远程视
频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已于 2025年 8月 15日向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 3名,实际参加监事 3名(其中
,现场参加的监事为梁展毅和陈龙光,以远程视频方式参会的监事为叶木波),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梁展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江柯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3票;反对票数为 0票;弃权票数为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025 年半年度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5-024)
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5 年上半年,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来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符合规范,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
况,不存在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3票;反对票数为 0票;弃权票数为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23)详见《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c3544a2d-5e9d-46b4-89bc-dc98cc0e3a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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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4│魅视科技(001229):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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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视科技(001229):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581a1899-03f6-48cb-8b78-bb6d3ad2bc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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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4│魅视科技(001229):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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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视科技(001229):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6cbcd76b-2396-4d54-81a9-0343e6aaa5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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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4│魅视科技(00122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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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深交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按照《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担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四条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
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
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
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
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相关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
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
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
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
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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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4│魅视科技(00122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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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广东魅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
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
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半数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提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临时会议。
原则上应当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
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
过。
第四章 通知及记录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事项;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有关资料由公司证券办公室保管。
第十三条 当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时,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详细记录,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
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7/35d942d2-f464-40bd-814e-c0fe16813be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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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44│魅视科技(001229):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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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落实《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赋予总经理班子的职权,明确其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总经理的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依法根据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授权签署相关合同及其他文件;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除涉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或者股东会明确授权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外,公司其他事
项均由总经理全权负责,重大事项应及时报董事会备案。总经理就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若与董事会审批权限发生冲突,应将相关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若总经理为关联人,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副总经理的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并决定非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免;
(五)决定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不能履职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就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七)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指定董事)、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
决方案;
(九)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十)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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