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29 魅视科技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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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魅视科技(00122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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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
称“企业会计准则指南 2024”)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相应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相关规
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
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4 年 3 月,财政部会计司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指南 2024》,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规
定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指南 2024》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指南 2024》规定,公司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
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24》进行的相应变更,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重述了比较期间合并财务报表,具体影响
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受影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 1-9 月
响的
报表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数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数
营业 27560288.16 28147235.01 586946.85 30594445.88 31284023.43 689577.55
成本
销售 28079557.93 27492611.08 - 33735408.56 33045831.01 -
费用 586946.85 689577.55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e05a51b1-cc63-4763-a0b0-c9de297c4c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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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00:00│魅视科技(00122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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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视科技(001229):2024年三季度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1/94c95b27-2f22-4b52-8c12-b79dcb7549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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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0:00│魅视科技(001229):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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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收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关于《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民生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称“IPO”)的保荐机构,李运先生和胡涛先生作为公司 IPO持续督导保荐代表
人,法定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
由于胡涛先生工作调整,民生证券决定委派王德昌先生(简历见附件)接替胡涛先生的工作,继续履行对公司 IPO 的持续督导
保荐责任。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贵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李运先生和王德昌先生,继续履行相关的职责和义务,直至相关工作全部
结束。
公司董事会对胡涛先生在担任公司 IPO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期间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8/7788028a-03e3-4a09-9e51-373462191e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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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2 00:00│魅视科技(00122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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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
4 年 10 月 11 日上午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 83 号—魅视科技(AVCiT)大厦 16 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9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70,810,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10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计 94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21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70,594,0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
购股)的70.594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4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21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1%。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740,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3%;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9%;
弃权2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7.6539%;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582
1%;弃权21,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4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永丰,吴贝纯;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1/d60ac1d5-3b5d-4704-8711-b75e1abc4f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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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2 00:00│魅视科技(001229):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魅视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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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4 年 9 月 1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广东魅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4 年 9 月 1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广东魅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 2024 年 9 月 1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8 日)的股东名册;
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了《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 14:00 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 83 号-魅视科技(AVCiT)大厦 16 层会议
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华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 和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伙企业股东的
持股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文件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
,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594,0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
594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1%。
参与本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
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9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9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810,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10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
事胡永健、独立董事毛宇丰、监事叶木波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
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相符,没有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情况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在会议现场宣布了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
每一议案是否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70,740,29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3%;反对 4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9%;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
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披露。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2/4f5c558f-1b80-4bba-a2ae-eecb0c5c4b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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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00:00│魅视科技(001229):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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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24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
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8 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凡 2024 年 10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 83 号—魅视科技(AVCiT)大厦 16 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以下事项如下:
编号 议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 √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9 月 19 日于《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相关公告。
公司将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参加现场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应持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代表持出席者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证券账户卡和加盖公司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 2024 年 10月 10 日 18:00 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
受电话登记,出席现场会议时应当持上述证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2、登记时间:2024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8: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 83 号—魅视科技(AVCiT)大厦 16 层证券办公室;邮政编码:5104
40。传真:020-89301789-816。信函请注“股东大会”字样。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
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 83 号—魅视科技(AVCiT)大厦 16 层;
联系人:江柯;
电话:020-89301789;
传真:020-89301789-816;
会议联系邮箱:ke.jiang@avcit.com.cn。
2、会期 1 小时,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者所有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受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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