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34 泰慕士 更新日期:2025-08-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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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8:05 │泰慕士(00123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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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8:01 │泰慕士(001234):泰慕士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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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8:01 │泰慕士(001234):泰慕士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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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19:46 │泰慕士(001234):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等相关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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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8:04 │泰慕士(00123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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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8:04 │泰慕士(00123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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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6:17 │泰慕士(001234):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3000│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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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9:26 │泰慕士(001234):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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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9:25 │泰慕士(001234):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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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9:24 │泰慕士(001234):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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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8:05│泰慕士(00123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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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慕士(00123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4/49b1cb2c-326a-4350-9e7f-d8eb5dddff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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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8:01│泰慕士(001234):泰慕士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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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慕士(001234):泰慕士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4/1f0d6384-2193-4873-abb3-99b3040a6b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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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18:01│泰慕士(001234):泰慕士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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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慕士(001234):泰慕士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4/f57e35a4-010a-42a0-9b27-081d44256f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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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19:46│泰慕士(001234):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等相关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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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慕士(001234):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等相关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3/4386606c-a0f5-4d0c-adf5-c233649965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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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8:04│泰慕士(00123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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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议案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仁寿路益寿路666号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彪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657,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9,413,700股的 2.4285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109,413,700股的0.09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553,9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413,700 股的2.3342 %。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59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413,700股的 2.3737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4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413,700股的 0.03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55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9,413,700 股的
2.3342 %。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提审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61 %;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73 %;弃权 3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866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4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168 %;反对 17,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623 %;弃权 3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5209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刘桢一律师、许闻悦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2/8dd29f03-f48c-4617-9b4e-96ca3f8a49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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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8:04│泰慕士(00123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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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星期一)召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刘桢一律师、许闻悦律师(以下
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江苏泰慕
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
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仁寿路益寿路 666 号江苏泰慕士针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8 月 11 日
9:15 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陆彪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
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8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5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285%。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
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53,9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42%。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9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37%。
(二)除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请假外(前述人员已向公司提交书面请假文件),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以现场或通讯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两名
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0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61%;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73%;弃权 3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66%。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68%;反对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23%;弃权 3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0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
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2/fb7d7f96-d3f3-487a-9601-58bd10d8bad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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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6:17│泰慕士(001234):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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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慕士(001234):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3000万元)。公告详情请查
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6/15697ad1-3f8c-434b-8486-832d563314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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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9:26│泰慕士(001234):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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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日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通知,会议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资料,同时列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内容和方式。会议于 2025年 7月 24日下午 3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陆彪先生主持。
会议应出席董事 5名,实际出席董事 5名,董事陆彪先生,杨敏女士、田凤洪先生现场参会,董事傅羽韬先生、蔡卫华先生以通讯方
式参加会议。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承诺豁免事项有利于积极推动和加快控制权转让交易的顺利实施,确保交易完成后公司控制权稳定性,有
利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该事项审议和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自愿性股
份限售承诺豁免事项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对该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陆彪、杨敏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星期一)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1)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核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81f24915-a1b1-447d-878d-d7666b97d3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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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9:25│泰慕士(001234):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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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以书面送达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通知,会议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资料,同时列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
方式。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监事会主席蔡美芳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陆彪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总经理杨敏女士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作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事项,有利于积极推动和加快控制权转让交易的顺利实施,确保交易完成后公司控制权稳定性,有
利于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有关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豁免事项,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f7e5c21a-ac0f-47cb-bf96-d810d6852c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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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9:24│泰慕士(001234):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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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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