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38 浙江正特 更新日期:2025-08-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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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19:22 │浙江正特(001238):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 │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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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18:24 │浙江正特(0012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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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18:24 │浙江正特(0012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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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5:43 │浙江正特(001238):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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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1 │浙江正特(001238):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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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0 │浙江正特(001238):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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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19 │浙江正特(00123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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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17 │浙江正特(001238):浙江正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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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17 │浙江正特(0012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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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17 │浙江正特(0012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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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19:22│浙江正特(001238):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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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即 2025 年 1 月 24 日至2025 年 7 月 25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
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即 2025 年 1 月 24日至 2025 年 7 月 25 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
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
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 3 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结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进程对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审核后,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系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
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知情人
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登记,并采取相应保
密措施。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
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3/cdc7efa9-de55-4409-a26f-e0b82f53da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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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18:24│浙江正特(0012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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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
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在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大道(东)558号中门行政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
永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2 日的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8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39 人,代表股份 77,249,92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272%。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临海市正特投资有限公司、临海市正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永辉
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99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500%;反对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9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310
%;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9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临海市正特投资有限公司、临海市正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永辉
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99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500%;反对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9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310
%;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9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临海市正特投资有限公司、临海市正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永辉
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997,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500%;反对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5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9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9310
%;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9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3/82ab33ed-2050-44ef-9965-fe504c7ad0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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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2 18:24│浙江正特(0012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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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12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8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
.cn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月 12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临海市临海大道(东)558 号中门行政会议室。
(五)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9 人,代表股份 77,249,9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272%。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74,351,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92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2,89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4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35 人,代表股份数为 2,89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48%。
(六)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永辉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
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表决: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临海市正特投资有限公司、临海市正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永辉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数量 73,250,25
0 股不计入计票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97,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0%;反对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0%;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临海市正特投资有限公司、临海市正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永辉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数量 73,250,25
0 股不计入计票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97,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0%;反对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0%;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临海市正特投资有限公司、临海市正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永辉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数量 73,250,25
0 股不计入计票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97,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0%;反对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0%;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杜莉莉律师、谭燕蓉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2/57d57464-c48f-4d76-9eca-6872b93662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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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5:43│浙江正特(001238):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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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2025 年 7 月 25 日,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
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5 年 7 月 26 日至 2025 年 8 月 4 日,共 10 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公示栏
(4)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电子邮箱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关于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
件等情况。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核查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
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4/4dc42752-e72f-4e61-8724-98e1a093b1d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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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1│浙江正特(001238):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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