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59 利仁科技 更新日期:2024-05-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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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利仁科技(001259):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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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可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购买短期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 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概述
1、投资目的
在保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额度
拟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由商业银行发行并提供的短期短期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4、投资期限与实施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根据上述原
则行使具体理财产品的购买决策权,由财务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单笔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5、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上述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决策程序:
本议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尽管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
大额存单、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等品种,且投资产品不得进行质押,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
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而导致实际收益不可预期的风险。
(二)公司针对投资风险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只能购买协定存款、结构性存
款、大额存单、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等品种,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交易必须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设立投资产品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投资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2、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
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稳健型、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及日常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
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对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最大可能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提升
公司整体业绩,以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1、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该事项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
不超过 30,0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其投资收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2、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9c20527d-6c2f-4e0b-a7bb-7f8afe642c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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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利仁科技(001259):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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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仁科技(001259):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c5182946-a306-45af-afc3-2f46dd534c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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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利仁科技(001259):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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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4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信
息化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3 号)批
准,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48.4443 万股,每股面值1.00 元人民币,发行价格为每股
19.7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506.7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 4,016.36 万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32,490.41 万元。上述资金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XYZH
/2022SYAA10289”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用途暨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 案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及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
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2023-003)。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以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募集资金拟投 累计已投入的 投资进度
入额 募集资金金额
1 年产 910 万 利仁科技 25,272.24 0.00 0.00%
台智能厨房 (嘉兴)有
小家电、 限公司
220 万台智
能家居小家
电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
2 信息化建设 北京利仁科 2,490.41 123.16 4.95%
项目 技股份有限
公司
3 补充流动资 北京利仁科 5,000.00 5,015.89 100.32%
金项目 技股份有限
公司
合计 32762.65 5,139.05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项目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原计划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延期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用状态日期 状态日期
1 信息化建设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四、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环境、公司战略布局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建设进度较预计有所延迟,无法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基于谨慎原则,公司拟将募投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的日期延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五、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调整,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项
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六、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本次部分募投
项目延期调整,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
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监事会审议情况和发表的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监事会认
为,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的延期调整,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募投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同
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调整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6/bb624ebe-2937-4118-afb7-954b6e94be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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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利仁科技(00125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仁科技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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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 “保荐机构”) 作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仁科技”、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利仁科技《2023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
,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结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内部监督、人力资源、财务管理、采购与付款、销
售与收款、质量控制、资金活动、资产管理、信息披露、合同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募集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与沟通等。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结算与回款、成本控制、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
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高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
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报告期
内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定量标准以合并利润总额、合并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
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合并利润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
于等于合并利润总额的 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合并利润总额的 5%但小于等于 10%,则为重要缺陷;如果大于合并利润总
额的 10%,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与资产、负债管理相关的,以合并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
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等于合并资产总额的 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大于合并资产总额的 2%但小于等于 5%认定为重要缺陷;
如果大于合并资产总额 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5)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与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一致,参见上文所述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3)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5)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6)主流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7)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重要业务制度缺失;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
影响的情形。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及时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基准日利仁科技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基准日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审计机构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公 司 审 计 机 构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了“XYZH/2024SYAA1B0041”号内控审计
报告,认为:利仁科技于 2023 年 12 月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利仁科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7/b02513d4-e6a5-4b10-a5b6-e60eed4c04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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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00:00│利仁科技(001259):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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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
真履行和独立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和职责。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董事会召开程序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实施了有效监督,保障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
人员忠于职守,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未出现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现将 2023年度监事会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4次会议,并列席了历次董事会现场会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所有表决事项知情。报告期内,监
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召开时间 召开届次 议案内容 表决
情况
2023年 4月 第三届监事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投资设立全资子公 通过
12 日 会第六次会 司的议案》
议
2023年 4月 第三届监事 (1)《关于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通过
24 日 会第七次会 (2)《关于审议<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 (3)《关于审议<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审议<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8)《关于审议<2022 年度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的议
案》
(9)《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3年 8月 第三届监事 (1)《关于审议<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通过
17 日 会第八次会 (2)《关于审议<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议 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3)《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023 年 第三届监事 (1)《关于公司<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通过
10 会第九次会
月 25 日 议
二、对公司报告期内有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
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通过阅览相关文件、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讨论,对公司的决策程
序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严格监督。
经认真检查后,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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