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59 利仁科技 更新日期:2025-06-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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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 │利仁科技(001259):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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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19 │利仁科技(001259):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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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19 │利仁科技(001259):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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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8:00 │利仁科技(00125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仁科技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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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8:00 │利仁科技(00125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
│ │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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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2:15 │利仁科技(001259):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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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2:15 │利仁科技(001259):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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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2:15 │利仁科技(001259):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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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2:15 │利仁科技(001259):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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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22:15 │利仁科技(001259):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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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00:00│利仁科技(001259):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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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2
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 内容 详 见公司 刊登 在指 定 信息披 露媒 体巨 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4年年
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2、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3、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股本总额为
73,588,888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为899,900
股;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及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如下: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
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股= 11,630,238.08元
/73,588,888*10股=1.580434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
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1580434元;
5、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已发行的总股本 73,588,888
股扣除回购专户持有的 899,900 股后的股本 72,688,98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分红人民币 1.6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630,238.08 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
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899,900股后的72,688,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
派1.6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
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
1.44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
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200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6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26日,红利发放日:2025年5月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5年5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5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5月16日至登记日2025年5月2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及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如下: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
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股= 11,630,238.08元
/73,588,888*10股=1.580434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
息日前一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收盘价-0.1580434元;
2、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上述承诺的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京润大厦5楼董秘办
咨询联系人:李伟
咨询电话:010-68041897
传真电话:010-68041897
八、备查文件
1、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9/8933e001-c256-4328-9010-92eef5bbb5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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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19│利仁科技(001259):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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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老亮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53,707,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下同)
的 73.88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51,66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7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2,047,5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2,047,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2,047,5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6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审议<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87,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3%;反对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7,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43%;反对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弃权 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
提案 2.00 《关于审议<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83,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8%;反对 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7%;弃权 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90%;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6%;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903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
提案 3.00 《关于审议<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87,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3%;反对 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8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7,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43%;反对 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
提案 4.00 《关于审议<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87,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3%;反对 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8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7,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43%;反对 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
提案 5.00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83,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8%;反对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3,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90%;反对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87%。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
提案 6.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83,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8%;反对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3,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90%;反对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弃权 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87%。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
提案 7.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81,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0%;反对 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1,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57%;反对 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
提案 8.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82,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22,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41%;反对 2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听取了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傅肖宁、郑佳展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6265685d-f011-4e69-bfad-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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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19│利仁科技(001259):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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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699 号
致: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仁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利
仁科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巨
潮资讯网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
阜外大街甲 28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5 月 15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审议<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
合法律法规和《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5 年 5 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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