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66 宏英智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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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8:34 │宏英智能(001266):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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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8:34 │宏英智能(001266):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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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27 │宏英智能(001266):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结果公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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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47 │宏英智能(001266):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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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32 │宏英智能(001266):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暨部分募投项目│
│ │延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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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32 │宏英智能(00126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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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31 │宏英智能(001266):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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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30 │宏英智能(001266):中信证券关于宏英智能2024年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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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30 │宏英智能(001266):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 │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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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30 │宏英智能(001266):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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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8:34│宏英智能(001266):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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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
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上海宏英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75),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00 通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的曾红英董事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包含通讯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至 11:30,下
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2 月 2
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
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
议均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2fcbdf09-86a5-4ddf-b8d8-0fe074aeb0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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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8:34│宏英智能(001266):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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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5日(星期三)14:00。
2、会议召集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化宏先生和副董事长曾晖先生因公出差,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曾
红英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4、会议召开方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
会议。此次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
月25日上午9:15至2024年12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人,代表股份总数67,719,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380,000
股,下同)比例为65.88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总数25,261,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24.57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82人,代表股份总数42,458,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41.30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81人,代表股份总数175,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17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总数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共80人,代表股份总数175,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170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696,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4%;反对1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8,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484%;反对14,48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79%;弃权8,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
37%。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693,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8%;反对1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弃权1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827%;反对14,48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79%;弃权12,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94%。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楼春晗、包诗韵
3、法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楼春晗律师和包诗韵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ad1995a9-9005-472d-9850-809ca54c0a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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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9:27│宏英智能(001266):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结果公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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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智能(001266):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结果公示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d5dea952-b545-4024-892f-b55928653f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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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47│宏英智能(001266):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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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宏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宏英新能源”)仅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联合体成员之一,能否收到中标通知书尚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具体内容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
准。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宏英新能源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精控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博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联合体单位”)于近日以联合体方式共同参与了“标段(包)[001]新疆
通广科技有限公司洛浦 50 万千瓦/200 万千瓦时储能配套 20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的投标。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新疆通广科技有限公司洛浦 50 万千瓦/200 万千瓦时储能配套 200
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EPC 总承包、监理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联合体单位为标段(包)[001]新疆通广科技有限公司洛浦
50万千瓦/200万千瓦时储能配套 20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中标公示结束时间为 2024年 12 月 14
日。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招标人及预中标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标段(包)[001]新疆通广科技有限公司洛浦 50 万千瓦/200万千瓦时储能配套 20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EPC总
承包)
2、招标单位:新疆通广科技有限公司
3、投标报价:492000.000000万元人民币
4、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中标候选人第 1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
六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宏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精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博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492000
.000000 万元,质量:合格,工期/交货期/服务期:730天。
二、中标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如能取得中标通知书、签订正式合同并顺利实施,预计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三、风险提示
本次公示开始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2 日,公示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12月 14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宏英新能源仅为中标候选
人第一名联合体成员之一,能否收到中标通知书尚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具体内容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4/43a448d4-9497-4f71-8718-7f34b7c23b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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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32│宏英智能(001266):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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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智能(001266):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详情
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c8941f6a-1eaa-4b0d-a2f1-1f29ca2205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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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32│宏英智能(00126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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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2023 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2. 本次不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3. 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异议;
4.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
会〔2023〕4 号)的规定。
公司于 2024年 12月 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
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机构信息
大信会计所成立于 1985年,2012年 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号 22
层 2206。大信会计所在全国设有 33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 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
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 38家网络成员所。大信会计所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首批获得 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 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2. 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大信会计所从业人员总数 4001 人,其中合伙人 160 人,注册会计师
971 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 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 业务信息
2023年度业务收入 15.89亿元,为超过 10,000 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 13.80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4.50
亿元。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 204家(含 H股),平均资产额 146.53 亿元,收费总额 2.41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
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本公
司(指拟聘任大信的上市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34家。
4. 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5. 诚信记录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4次、行政监管措施 18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10次。42名从业人员近三
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 8人次、行政监管措施 3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19人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张静娟,200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上市公司 6家。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晗,2016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上市公司 2家。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3)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郝学花,2011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2020年起为
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 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4. 审计收费
公司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及审计服务的
性质、繁简程度等情况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公司拟就 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向大信会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100万元(
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30万元)。本次审计费用同比增长超 20%,主要由于公司业务扩展、子公司数量增加所致,结合公
司年报相关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审计投入工作量以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等综合因素,费用有一定增长。
二、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
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公司聘请2024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选聘出的中介机构具有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同意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并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2月 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8票赞成、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在国内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质与能力,满足公司对 2024 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的要求,同意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续聘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4.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1a2c447a-61d7-45ba-890a-d9cdc18fc7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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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31│宏英智能(001266):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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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智能(001266):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6/84b365f7-cbe9-4368-ad99-bf21d9f9b3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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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30│宏英智能(001266):中信证券关于宏英智能2024年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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