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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66(宏英智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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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001266 宏英智能 更新日期:2025-05-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5-21 18:58 │宏英智能(00126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5-21 18:54 │宏英智能(00126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5-16 17:36 │宏英智能(001266):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 ├─────────┼──────────────────────────────────────────────┤ │2025-05-15 19:54 │宏英智能(001266):中信证券关于宏英智能2024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 │2025-05-15 19:54 │宏英智能(001266):中信证券关于宏英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 ├─────────┼──────────────────────────────────────────────┤ │2025-05-15 19:54 │宏英智能(001266):中信证券关于宏英智能202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 │2025-05-07 18:51 │宏英智能(001266):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 │2025-05-07 18:51 │宏英智能(001266):回购股份报告书 │ ├─────────┼──────────────────────────────────────────────┤ │2025-04-30 00:00 │宏英智能(00126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4-30 00:00 │宏英智能(00126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 ─────────┬──────────────────────────────────────────────── 2025-05-21 18:58│宏英智能(00126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13:30。 2、会议召集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化宏先生和副董事长曾晖先生因公出差,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曾 红英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4、会议召开方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 此次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 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 午9:15至2025年5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3人,代表股份总数67,868,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 户股份380,000股,下同)比例为66.02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总数25,302,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24.61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40人,代表股份总数42,566,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41.41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8人,代表股份总数283,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27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共38人,代表股份总数283,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275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67,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22%;反对24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6%;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2% 。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67,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22%;反对24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6%;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2% 。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67,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22%;反对24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6%;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2% 。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52,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1%;反对1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7,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732%;反对15,04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36%;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 32%。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5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9%;反对15,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6,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11%;反对15,84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57%;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 32%。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67,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22%;反对24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6%;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2% 。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67,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2,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22%;反对24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6%;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2% 。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楼春晗、包诗韵 3、法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楼春晗律师和包诗韵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e516debd-8b47-4996-b69d-4ec7329df359.PDF ─────────┬──────────────────────────────────────────────── 2025-05-21 18:54│宏英智能(00126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致: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 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上海宏英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9),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3:30 通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 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曾红英董事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包含通讯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至 11:30,下 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5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5、《关于 2025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6、《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 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 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3a2f4172-c27e-4801-8669-d2326f259bca.PDF ─────────┬──────────────────────────────────────────────── 2025-05-16 17:36│宏英智能(001266):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月 11日、2025年 4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筹资金及专项贷款资金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股,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 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36.53元/股。公司具体回购数量、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 届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详见公 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 2025年 5月 16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回购数量为 32,200股,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的 0.03%,最高成交价为 24.9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4.38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801,352.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及专项贷款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确定的价格上限 36.53 元/股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的既定方案,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6/340018e1-cf81-49dc-ace3-2523069f1a0d.PDF ─────────┬──────────────────────────────────────────────── 2025-05-15 19:54│宏英智能(001266):中信证券关于宏英智能2024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宏英智能(001266):中信证券关于宏英智能2024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6/5aed5bec-f488-484f-b0bd-d21795b8158a.PDF ─────────┬──────────────────────────────────────────────── 2025-05-15 19:54│宏英智能(001266):中信证券关于宏英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5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中文名称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中文简称 宏英智能 公司的外文名称 Shanghai Smart Control Co., Ltd.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张化宏 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11387室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201802 公司注册地址的历史变更情况 无 公司办公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九泾路470号 公司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201615 公司网址 https://www.smartsh.com 电子信箱 smart@smartsh.com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 号) 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36.00 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8.61 元/股, 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0,887.9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0,531.3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出具“大信验字〔2022〕第 4-00005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公司 及子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宏英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宏英智能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 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防止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 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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