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66 宏英智能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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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9:22 │宏英智能(001266):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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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0:30 │宏英智能(001266):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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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0:29 │宏英智能(00126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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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0:29 │宏英智能(00126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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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0:26 │宏英智能(001266):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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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52 │宏英智能(001266):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 │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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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50 │宏英智能(001266):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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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19:20 │宏英智能(001266):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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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宏英智能(001266):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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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0:00 │宏英智能(001266):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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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9:22│宏英智能(001266):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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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
关授权,鉴于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 9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6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未达标/未完全达标,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 1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5,940 份进行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注销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
本次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明细汇总如下:
批次 期权 期权简 本次注销期权的授 涉及人 注销期权数量 触发注销的情形
代码 称 予日期 数(人) (份)
首次 037372 宏英 2023年 5月 25日 9 57,600 激励对象离职
授权 JLC1
首次 037372 宏英 2023年 5月 25日 6 8,340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授权 JLC1 未达标/未完全达标
合计 15 65,940 -
近日,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了注销上述股票期权的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该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121 人调减至 112 人,首次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08.66
万份调减至 102.0660万份。
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注销原因、数量合法有效且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经营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6/80e6aa63-6268-4a1d-991c-0005ba741f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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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0:30│宏英智能(001266):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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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对象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山东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
鹰”),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次担保事项在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范围内。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5 年 4月 1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年4月29日召开了公司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9月 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5 年 9月 25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为参股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宏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山东金鹰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
元(含)的担保,用于山东金鹰日常经营活动中申请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保函、资产池、分期
付款业务等,具体以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月 12 日、2025 年 4月 30 日、2025 年 9月 10 日、2025 年 9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
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关于调整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73)。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1、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025 年 9月 25日,全资子公司上海宏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序 担保方 被担保 实际发生日 担保本 担保 担保事由
号 方 期 金 期限
1 上海宏 山东金 2025 年 9 月 人民币 3 年 为山东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英新能 鹰能源 25 日 980 万 期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
源科技 科技有 元 北海支行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有限公 限公司 2025 年滨北海银司字 1049 号的
司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发生
的 49%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东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DR8JWD0G
4、住所:山东省滨州高新区青田街道高五路333号
5、法定代表人:牛金良
6、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 2024-07-04
8、营业期限:2024-07-04 至 无固定期限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新能
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仪器仪表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
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电子元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仪器仪表销售;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新能源
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专用设备
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合同能源管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
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2025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资产负债率
1 22,839.50 17,010.14 5,829.35 6,504.44 3.63 74.48%
11、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宏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山东金鹰49%股权。
12、经查询,山东金鹰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合同主体:
(1)保证人:上海宏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北海支行
2、担保范围:山东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北海支行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5 年滨北海银司字1049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49%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
应付费用。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限:本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
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参股公司实际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1,270.85万元(含公
司为全资子公司代开保函金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1.4248%。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六、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3b994b7a-7dd9-43c1-830a-b8079029a45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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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0:29│宏英智能(00126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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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智能(00126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74c5461c-591c-47d6-b61a-e7dfea8b23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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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0:29│宏英智能(00126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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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
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 9月 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
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上海宏英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9),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25日下午 14:00通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
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包含通讯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9月 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
: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25日上午 9:15至 2025年 9月 25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为 2025年 9月 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调整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 5 项至第 8项议案时,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 1 项至第 4 项以及第 9 项议案时,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
均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655271ee-d353-4fae-9435-343ebb67bc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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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0:26│宏英智能(001266):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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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月 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9月 25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因个人层面考核未完全达标,本次公司拟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共计 5 名,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858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
综上,本次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858 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由 103,169,760 股减少至 103,162,902
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03,169,760.00 元变更为 103,162,902.00 元。公司股本总数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9月 1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
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
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公司将按
照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相关事宜。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工作日9:00-12:00;13:30-18:00)。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
2、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蒋秀雯
联系电话:021-37829918
邮政编码:201615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泾路 470 号
电子邮箱:smart@smartsh.com
3、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履约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
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
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说明:邮件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申报时间以公司电子邮箱收到申报文件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6/461789aa-a331-4bd9-a89f-d22ef0c541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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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52│宏英智能(001266):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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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智能(001266):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8/381de0bc-a1bc-4eb9-9280-b8e906cf60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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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8:50│宏英智能(001266):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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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担保对象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本次担保事项在 202
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范围内。本次是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体风险可控。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月 22 日、2025年2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
元担保,其中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亿元,对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子公司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保函、资产池、分期付款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保
证、抵押、质押等。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
别于 2025 年 1月 24 日、2025 年 1月 25 日、2025 年 2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
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二、为子公司代开保函的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宏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英新能源”)向公司提出开立保函申请,公司为宏英新能源
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开具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1份,保函编号为:CG-202506-047,保函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85,130
,217.00 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上海宏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CUG6PC7L
4、住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盛龙路951号10幢7层701室
5、法定代表人:石艾灵
6、注册资本:9,000 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23年 8月10日
8、营业期限:2023年 8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9、经营范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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