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67 汇绿生态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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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7:57 │汇绿生态(001267):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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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8:32 │汇绿生态(001267):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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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8:32 │汇绿生态(001267):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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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8:30 │汇绿生态(001267):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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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22:34 │汇绿生态(001267):关于暂缓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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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22:32 │汇绿生态(001267):汇绿生态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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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22:32 │汇绿生态(001267):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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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22:32 │汇绿生态(001267):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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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22:32 │汇绿生态(001267):董事会关于关于本次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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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22:32 │汇绿生态(001267)::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
│ │相关性及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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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7:57│汇绿生态(001267):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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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强制执行结案
2、执行申请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涉案金额:被执行人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向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7930913.77元。
4、本次强制执行结案,不会对公司资产、财务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园林”)因与松
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松溪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汇绿园林于 2022 年 1 月 4 日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2)闽 07 民初 33 号。本案
的相关当事人、诉讼起因及请求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
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汇绿园林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收到代理律师转送的(2022)闽 07 民初 33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如下: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延期支付投资成本利
息 4,493,030 元;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验收违约金3
,150,000 元;驳回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672,286.85 元,由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负担 40,748.74 元,由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631,538.11 元。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汇绿园林因与被上诉人松溪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 07 民初 33 号民
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4 年 2 月,汇绿园林收到代理律师转送的(2023)闽民终 315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汇绿园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37,047.01 元,由汇
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
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2024 年 7 月,汇绿园林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 3730 号《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汇绿园
林因与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 07 民初 33 号民事判
决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1 月 9 日(申请人收到判决的日期)(2023)闽民终 315 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再审受理通知书暨全资子公司起诉松
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本次再审案件尚未有最新进展情况。
2024 年 10 月 11 日,汇绿园林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因被执行人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未履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闽民终 315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权威,汇绿园林依法
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 年 10 月 22日,汇绿园林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复,此次申请强制执行一
案已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4)闽 07 执 288 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
2024 年 10 月 23 日,汇绿园林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闽 07 执 288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
发公司银行存款(金额以本案执行标的额为限)。存款不足部分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
行。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4-091)。
2024 年 12 月 4 日,申请执行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签署并盖章了《执行和解
协议书》,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案号:(2022)闽 07 民初 33 号,执行案号:(2024)闽
:07 执 288 号,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执行和解相关事宜,达成了协议。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6)。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进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25 日,汇绿园林收到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4)闽 07 执 288 号,具体裁定结果如下
: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
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闽 07 民初 33 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向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7
930913.77 元,同时向本院缴交案件诉讼费 40748.74 元、案件执行费 65615 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其他小额未决诉讼累计2笔,涉及金额共1,128,254.79元,其中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相关金额为0元,作为被告金额为1,128,2
54.79元。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强制执行结案不会对公司资产、财务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4)闽 07 执 288 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7/5a5de88d-93d2-47af-8fd4-0118797ec1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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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8:32│汇绿生态(001267):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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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001267):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c18ad23b-b242-4060-803e-f7be8c3758b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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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8:32│汇绿生态(001267):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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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001267):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b7b721f2-b8d5-40d6-b62a-44c1e64589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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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8:30│汇绿生态(001267):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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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001267):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be1b7e28-1d1b-416f-a4ae-2e1eeb9767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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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22:34│汇绿生态(001267):关于暂缓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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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001267):关于暂缓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6e0afd24-4a11-4b7e-a327-e198cefacd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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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22:32│汇绿生态(001267):汇绿生态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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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参股公司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钧恒科技”“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对其持股比例增加至 51%(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规定,保护股东利益,降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公司拟采取的相关措施说明如下
:
一、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市公司备考
审阅报告(众环阅字(2024)0100019 号),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元/股、%
项目 2024年 9月 30日/2024年 1-9月 2023年 12月 31 日/2023年度
上市公司 备考报表 变动比例 上市公司 备考报表 变动比例
归属于母公司所 152,159.98 154,230.63 1.36 151,654.78 152,857.66 0.79
有者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 2,625.84 3,493.55 33.04 5,735.89 6,938.77 20.97
有者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0.03 0.04 33.33 0.07 0.10 42.86
稀释每股收益 0.03 0.04 33.33 0.07 0.10 42.86
由上表可知,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2023 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将从 0.07元/股增加至 0.10 元/股,2024 年 1-9 月的基
本每股收益将从 0.03 元/股增加至 0.04元/股,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得以增强,不存在交易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情况。但
鉴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整合优化需要一定时间,若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未达预期,亦或
是标的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则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即期回报指标仍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因此,特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
为防范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
(一)加强对标的公司的整合,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在保证对标的公司控制力及其经营稳定性的前提下,加快对
标的公司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及日常经营管理进行全面梳理、整合,稳步推进并实施上市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提升上市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标的公司接入上市公司资源,实现快速发展。
(二)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强化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为上市公司未来
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上市公司日常运营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上市公司经营
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三)落实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上市公司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3 年修订)等规定的要求。本次重组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
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上市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
股东回报水平。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的承诺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障上市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公司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人/本公司承诺函出具日起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日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填补回报措施作出新监管
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承诺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本公司将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
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现任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就本次交易事项,郑重
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上市公司实施或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人承诺函出具日起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日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填补回报措施作出新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承诺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
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4/fb0d4fbb-e4f5-4379-b392-cbe321c828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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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22:32│汇绿生态(001267):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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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钧恒科技”“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对其持股比例增至 51%(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就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
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
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
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二)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四)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情况如下:
1、2024年 6月,公司以 6,500.00万元价格收购苏州聚合鹏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钧恒科技 10.00%的股权,以
13,000.00万元价格收购杭州杭实清紫泽源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钧恒科技 20.00%的股权。前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为钧恒科技,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相同。
2、2024年 7月,公司拟与钧恒科技共同投资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计划总投资额人民币 2 亿元,公司投资比例 70%,钧恒科技
投资比例 30%,投资计划分期执行,首期投资人民币 5,000万元。前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钧恒科技,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相同。
3、2024年 10月,上市公司拟以 5,000.00万元认购钧恒科技 384.62万元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钧恒科技 35%的
股权。前述事项已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标的公
司为钧恒科技,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相同。
公司董事会认为,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除上述交易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
存在其他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4/9daf471e-30cc-4689-a141-0543294158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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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22:32│汇绿生态(001267):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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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参股公司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对其持股
比例增加至 51%(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及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就本次交易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公司
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2、在公司召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首次董事会会议过程中,相关的保密信息仅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必要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3、公司与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
4、公司多次提醒和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综上,在本次交易中,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相关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避免内幕信息泄露,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
特此说明。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ae8568d2-9423-4b7d-b321-854a76b5c6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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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22:32│汇绿生态(001267):董事会关于关于本次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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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001267):董事会关于关于本次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4/b9f46585-d381-465d-b7af-19b707a209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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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22:32│汇绿生态(001267)::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
│性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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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向参股公司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恒科
技”“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对其持股比例增加至 51%(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了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评估”)出具《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
投资所涉及的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众联评报字[2024]第 1310 号)(以
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评估的相关材料,并经审慎分析,对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说明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聘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聘请众联评估担任本次交易的
评估机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众联评估已取得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及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核发的《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工作,本次签字评估师均持有《资产评估
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评估机构人员)》。众联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
估工作。
众联评估及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性
。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众联评估综合考虑行业实际情况及相关资产实际运营情况,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
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
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
原则,采取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
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众联评估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
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本次交易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各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的整体估值,本次交易价格公允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董事会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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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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