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67 汇绿生态 更新日期:2025-04-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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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8:34 │汇绿生态(00126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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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8:34 │汇绿生态(00126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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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8:32 │汇绿生态(001267):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 │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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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8:31 │汇绿生态(001267):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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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7:17 │汇绿生态(00126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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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22:46 │汇绿生态(001267):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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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22:44 │汇绿生态(001267):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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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22:44 │汇绿生态(001267):境外风险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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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22:44 │汇绿生态(001267):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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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22:44 │汇绿生态(00126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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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8:34│汇绿生态(00126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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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00126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8/2c005414-c047-4bca-b14e-12da791c49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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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8:34│汇绿生态(00126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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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00126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7/8f1aa862-abd0-4af9-b6d9-bd6fa730f1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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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8:32│汇绿生态(001267):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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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3月 1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3月 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
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9月11日至2025年3月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
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1、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
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2024年9月11日至2025年3月11日)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16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中12名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激
励计划之前,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均未获知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信息,该等交易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
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另有4名激励对象的股票交易行为发生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经公司核查,该4名激励对象在知情期买卖公司股票时仅知悉公
司正在推进本激励计划相关工作且其为拟激励对象,并未获悉本激励计划的详细方案和核心要素,该等交易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
易情况自行做出的判断且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等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致,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
益的主观故意。为确保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于审慎考虑该4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的查询结果显示,在
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营业务账户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该交易属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自营股东账户进行交易的自营投资业务。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该股票系将其作为一揽子股票组
合用于股指期货、个股期权、股指期权、场外衍生品风险对冲以及 ETF 基金成分股的投资行为,该投资行为是基于投资策略执行的
交易操作。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投资业务的相关部门未参与涉及上市公司项目的论证和决策,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
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
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未
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7/617944f5-6e01-44ce-a444-7570f8abe9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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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18:31│汇绿生态(001267):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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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001267):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7/ec4d7c03-f686-4791-9dba-4798977443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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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7:17│汇绿生态(001267):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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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月 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公司对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
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月 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汇绿生态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公告,并于 2025年 3月 12日至 2025年 3月 21 日在公司网
站及钉钉平台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
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 司 监 事 会 核 查 了 公 司 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汇绿生态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任职公司(含控股
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
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5、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1/aa87fd1e-a2d4-4445-ad25-9bb5fecce1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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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22:46│汇绿生态(001267):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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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001267):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1/2ad6a8c1-13e8-4afd-94a1-e8de004a0f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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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22:44│汇绿生态(001267):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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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损害公司公众形象或干扰正常经营活动,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小组成
员由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
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舆情工作组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
作组。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统一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确保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与媒体和投资者保持坦诚沟通,避免在
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展现积极、主动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避免对抗,积极配合解
决问题。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建立舆情预警预判机制,预防和应对危机的发生。在应对过程中,公司
应协调配合,高效处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置流程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分)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及时向舆情
工作组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严重影响公司市场
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舆情信息,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
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
查意见;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对于非媒体端舆情,也应及时与传播账号或是传播平台做
好信息沟通处理工作,防止有关消息在网络平台扩散传播;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
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的危机处理能
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
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
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2/e8d53109-5671-4312-944e-413cebf10c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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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22:44│汇绿生态(001267):境外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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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境外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提高境外公司管控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公司风险主要包括:
(一)政治风险,指所在国的政局变化、战争、武装冲突、恐怖袭击或绑架、社会动乱、民族宗教冲突、治安犯罪等因素给企业
经营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经济风险,指经济危机、金融市场动荡、主权债务危机、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动等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因素给企业经营管
理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政策法律风险,指所在国政府的财政、货币、税收、环保、劳工等政策法律的调整和国有化征收等因素给企业经营管理带
来的不利影响;
(四)自然风险,指地震、海啸、火山、飓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重大流行性疾病因素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
;
(五)经营风险,指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及企业资产安全和人员安全的各种隐患或不确定性因素;
(六)境外发生的可能对境外公司造成危害或形成潜在威胁的其他各类风险。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境外公司按照风
险辨识、评估、应对(制订应对措施、应对/急预案)的风险管理基本流程,收集风险信息,对境外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
评价、跟踪监测、预警、管控,以及处置风险事件的全过程。通过加强风险管理,境外公司要强化风险意识、培育风险防范文化、有
效管控各种风险、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可能带来损失,为企业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与控股的所有境外权属公司及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境外公司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由公司审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修订公司境外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二)督促所属境外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管控和应对面临的各种风险,防范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跟踪和汇总境外公司风险信息和风险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督促有关子公司指导所属境外公司做好风险事件处置;
(四)其他有关境外公司风险管理事项。
第六条 各级境外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风险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强化风险意识,领导本企业形成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运
行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组织体系。境外公司应结合实际,或成立专职部门、或明确由有关部门履行企业内部风险管理职责,组织本企业有效开展
风险管理工作。
(二)制度体系。境外公司应结合所在国和企业自身实际,针对所在国的国别风险,逐步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流程,确保风险管理工作在本企业规范有效开展。
(三)预案体系。境外公司应结合所在国的特点及多年来其他境外公司已发生的风险事件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各种突发风
险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突发风险来临时,能够从容应对,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四)信息收集和报告机制。境外公司要建立所在国日常风险信息收集机制,并及时将有关风险信息向公司、上级公司及所在国
使馆经商处、有关驻外商会报告。
第七条 境外公司所有员工在入职时,均需对应完成风险防控基础培训,认真学习风险管理相关知识。
第三章 风险事件和应急管理
第八条 境外风险事件是指境外公司发生的对境外公司带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及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九条 按照直接损失大小和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境外风险事件分为一般事件、较大事件和重大事件三种,判断标准分别是直
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人民币以内、100-500 万元人民币、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对于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对境外公司和公司声(信)誉造成一般影响、较大影响、重大影响的,也可分别作为一般、较
大、重大风险事件予以管控应对。
第十一条 涉及安全生产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的风险事件标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法律纠纷的风险
事件标准按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发生恐怖袭击和绑架事件的,无论涉及人员数量多少,一律按照重大境外风险事件予以应对。发生恐怖袭击时,
应立即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馆。
第十三条 风险事件发生后,境外公司应在 1 小时内成立应急指挥部,由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并按以下流程操作:① 人员安全
确认;② 初步损失评估;③向公司提交应急方案;④ 执行救援/止损措施”。对境外风险事件有可能涉及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公司、子公司和境外公司要把救人作为应对风险事件的首要任务,釆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全力拯救和减少人员伤亡。
第十四条 境外公司处置应对境外风险事件,要依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必要时要向我驻外使领馆全面反映事件情况和处置诉求
,争取我驻外机构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信息报送要求
第十五条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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