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79 强邦新材 更新日期:2026-06-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6-10 00:00 │强邦新材(001279):关于修订《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的公告 │
├─────────┼──────────────────────────────────────────────┤
│2026-06-10 00:00 │强邦新材(001279):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
├─────────┼──────────────────────────────────────────────┤
│2026-06-10 00:00 │强邦新材(001279):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
│2026-06-10 00:00 │强邦新材(001279):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
├─────────┼──────────────────────────────────────────────┤
│2026-06-10 00:00 │强邦新材(001279):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
├─────────┼──────────────────────────────────────────────┤
│2026-06-10 00:00 │强邦新材(001279):关于与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
├─────────┼──────────────────────────────────────────────┤
│2026-06-10 00:00 │强邦新材(001279):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6-10 00:00 │强邦新材(001279):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
│2026-06-01 15:50 │强邦新材(001279):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
├─────────┼──────────────────────────────────────────────┤
│2026-05-27 19:12 │强邦新材(001279):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
2026-06-10 00:00│强邦新材(001279):关于修订《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的公告
─────────┴────────────────────────────────────────────────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制度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业务发展与外汇风险管理需
求,强化汇率风险防控,保障外汇业务合规、稳健开展,公司对《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1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修订
本次披露的《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0/56b27482-27e0-4a0e-aa1e-06ea77827b67.PDF
─────────┬────────────────────────────────────────────────
2026-06-10 00:00│强邦新材(001279):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
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
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
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
汇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
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应当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
)款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
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
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按照权限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须经
董事会审批。
3、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4、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5、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
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
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
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上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其职责包括:
1、制订、调整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2、执行具体的远期结售汇交易。
3、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做好交易、档案管理、会计核算、资金调拨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五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财务部以银行每天发布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与预计收款时间相匹配的远期汇率报价),作为向客户报价所采用汇率的
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销售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财务部根据预测结果提出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申请以锁定汇
率;采购部根据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进行外币付款预测,财务部根据预测结果提出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的申请以锁定汇率。第十七
条 财务部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远期结售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
进行分析,提出远期结售汇操作方案。
第十八条 总经理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进行审核,并在权限范围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九条 对于超过总经理权限的外汇业务,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二十条 财务部根据批准后的决议向银行提交远期结
汇申请,办理有关合约。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于月度终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出具损益报告。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负责监督远期结
售汇交易损益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交易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依据相关内控制度
执行。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
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由总经理判断后下达
操作指令。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 10%以上,或亏损金额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决策,
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当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有关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年。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
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0/f5b6fd47-a3a7-48c1-b19b-a02d78cc7141.PDF
─────────┬────────────────────────────────────────────────
2026-06-10 00:00│强邦新材(001279):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强邦新材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
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促进强邦新材与子公司经营管理更好的融合及生产经营需要,子公司上海易加易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加易
”)与关联方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强邦”)于 2026年 6月在上海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用其位于上海
市嘉定区北和公路 738号的厂房、仓库以及办公楼,用于生产、研发及办公,并通过上海强邦代付租赁期间实际使用的水电费,租赁
期限三年。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说明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上海强邦成立于 2003年 10月 20日,注册资本 500万美元,住所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北和公路 738号,法定代表人郭良春,公司
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自有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强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强邦 100%财产份额。
(二)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497,597,906.70 元,净资产为494,258,737.31元;2025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17,968,773.35元,净利润为2,504,826.89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上海强邦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的相关规定,系公司关联法人。
(四)关联方的其他说明
上海强邦为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租赁价格参照出租物业同地区同等条件类似物业的租赁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的确定遵循了公允
、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原则
子公司上海易加易与关联方上海强邦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基本原则,按市场
定价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二)交易内容
根据子公司上海易加易与上海强邦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上海易加易租赁上海强邦的厂房、仓库以及办公楼,租赁物面积经
双方认可确定为:1幢一层出租面积为 2,987.50平方米,即租赁面积总计为 2,987.50平方米。租金为每天每平方米人民币 1.15元,
全年租金为含税 1,254,003.13元;租赁期限为 3年,租赁期自 2026年 7月 1日起至 2029年 6月 30日止。
(三)交易类别及金额
2026年至 2029年三年租赁期限内,子公司上海易加易与上海强邦将发生的租赁费总额为 376.20万元(含税),预计代付的水电
费不超过 300万元(每年预计代付水电费不超过 100万元)。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强邦新材与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实现业务发展的合理商业行为,且关联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及较强的履约能力,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降低经营风险,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上述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遵循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公正公
允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及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6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上海强邦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3,243,979.03元。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2026年 6月 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此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子公司租赁上海强邦厂房、仓库及办公楼,是日常经营和生产活动所
需,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子公司与上海强邦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
决。
(二)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2026年 6月 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子公司与上海强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关联
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审计委员会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意见
2026年 6月 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上海强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此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是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助于业
务的发展。子公司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相关关联交易对公司独
立性没有影响。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
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出具了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0/fd1e9c75-691d-479c-b784-f48ced6e5f03.PDF
─────────┬────────────────────────────────────────────────
2026-06-10 00:00│强邦新材(001279):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新材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开展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概述
(一)业务目的
公司主要从事印刷版材的生产销售,铝作为主要原材料,其采购成本占比较高,且价格受宏观形势、产业供需等多重因素影响波
动频繁。为有效控制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成本及经营业绩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拟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铝期货交易,而非以获取
投资收益为目的。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参与交易,严格控制保证金规模,确保资金安排合理合规,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二)交易金额
本次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使用的交易保证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含本数),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
值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本数)。上述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
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审议额度。
(三)交易方式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品种为生产经营所需
主要原材料铝。
(四)期限及授权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行使投资
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六)交易对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审议程序
2026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在期货合约行情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交易损失。
2、流动性风险:在特定市场环境下,铝期货合约可能交易不活跃或买卖价差过大,导致无法按合理价位及时平仓,从而影响套
期保值操作。
3、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期货公司或交易所结算机构)可能出现违约。公司仅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期货公司并通过境内交易所
场内交易,信用风险整体可控,但仍需关注期货公司的经营状况。
4、操作风险:公司内部流程不完善、人员操作失误、系统故障或内控执行不到位,可能导致交易指令错误、超限额交易或记录
遗漏等情形。
5、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以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规则的修改和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从而导致期货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已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风控措施:
1、公司将组建涵盖业务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的专业人员团队,明确相应人员职责,确保在实际业务开展中制
定并执行科学、有效的套期保值策略,保障相关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
3、公司以自身名义在期货公司开立独立交易账户,所有资金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根据实际采购计划确定套期保值的最大
持仓量及保证金占用上限,仅使用自有资金,严禁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贷款,且保证金余额不超过董事会授权的额度。
4、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将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仅限于与自身经营业务
所需的原材料相关性高的商品期货品种。
5、公司已制定《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则、审批权限、业务流程
、风险管理等多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有效规范套期保值业务行为。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列报和披露。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
利于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公司针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相关内控制度及必要的风险
应对措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0/b946730a-f56e-4f2f-adac-026dd5505a2d.PDF
─────────┬────────────────────────────────────────────────
2026-06-10 00:00│强邦新材(001279):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
一、重要内容提示:
1、为了规避主要原材料、产品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控制经营风险,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为主要原材料之一的铝,交易场
所仅限于境内合法运营的期货交易所及经监管批准的境内期货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本次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使用的
交易保证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2,500万元(含本数),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本数)。
2、2026年6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
3、公司开展期货套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