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79 强邦新材 更新日期:2025-10-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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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强邦新材(00127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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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强邦新材(00127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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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强邦新材(00127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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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强邦新材(00127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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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强邦新材(001279):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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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强邦新材(00127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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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强邦新材(00127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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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强邦新材(00127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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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强邦新材(00127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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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强邦新材(001279):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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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强邦新材(00127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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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于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有关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详见附件一。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9日(星期四)
7、出席会议人员: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9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鹏举路37号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议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须逐项表决) √作为投票对象
的子议案数(7)
2.01 股东会议事规则 √
2.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
2.0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2.0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2.0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2.0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2.0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3.00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4.00 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象
的子议案数(3)
4.01 关于与STRONG PLATES EUROPE, S.L、武汉市哥德堡印刷 √
器材有限公司、南京江南雨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4.02 关于与东莞市彩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东莞市锦晟印刷器材有 √
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4.03 与龙港市强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议案2含子议案7个,需逐项表决。上述议案1及议案2中的子议案2.01及子议案2.0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及披露。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25年10月1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原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二)、加盖公章的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有效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
出席人身份证原件、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登记,信函或邮件须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本公司(信函登记以当地邮
戳日期为准,请注明“股东会”字样),股东请仔细填写附件三,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地点: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鹏举路37号。信函请注明:“股东会”字样,邮编:242299。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
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文
联系电话:0563-6033889
传真:0563-6011188
电子邮箱:qbzq@shqiangbang.com
联系地址: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鹏举路37号。
2、本次大会预期半天,与会股东所有费用自理。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达参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4、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必须出示
原件。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babcf457-25cd-4c12-90ff-ac59ad5c8d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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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强邦新材(00127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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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规定,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安徽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或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的;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监管部门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 等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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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强邦新材(00127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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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
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
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具体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
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股东承担的忠实、勤勉、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持续有效。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
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
承诺。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审
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b3fe2eac-3eb2-4868-aed4-88c06d4ca7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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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强邦新材(00127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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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安
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
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六)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
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八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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