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287 中电港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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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6:23 │中电港(001287):关于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获准注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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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电港(001287):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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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电港(001287):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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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电港(001287):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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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电港(001287):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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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电港(00128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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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电港(001287):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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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电港(001287):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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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电港(00128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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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电港(001287):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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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6:23│中电港(001287):关于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获准注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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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港(001287):关于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获准注册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43304c20-bc17-4a9c-a3ad-c865339142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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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中电港(001287):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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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港(001287):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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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中电港(001287):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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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港”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中电港增加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25年 4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日常生产经营需要,2025年度与关联方中电长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长城”)发生日常关联
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4,5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29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本事项已
经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5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业务实际情况,2025年度与关联方中电长城预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人民币8,500万元。本
次额度增加后,公司 2025年度与关联方中电长城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13,000万元,具体交易金额及内容以签订
的合同为准。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朱颖涛、刘迅、李俊、杨红、曹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 4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5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人民币
关联 关联人 关联交易 关联交 2025 年 本次预 新增后 2025 年 2024
交易 内容 易定价 原预计 计增加 2025 年 1-9 月已 年发
类别 原则 发生金 金额 预计金 发生金额 生金
额 额 (未经审 额
计)
向关 中电长城 销售商品 参照市 4,500 8,500 13,000 1,591 2,060
联人 /提供服 场价,协
销售 务 商确定
商品/
提供
服务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中电长城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RJAYD2X
3、成立日期:2020-07-28
4、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5、注册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 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总部大楼201室
6、法定代表人:李璇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系统服务;
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
;信息安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
备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货币
专用设备制造;货币专用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云计算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
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字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网
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
出版发行);电子产品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关系
公司与中电长城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中电长城系公司的关联方。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过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
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述关联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定价政策及依据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结算。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将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签订相关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促进公司相关业务发展。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的各项日常关联交
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构成对公司独立性的
影响。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2025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促进公司相关业务发展。公司与关联
方开展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也不构成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需回
避表决。
七、董事会意见
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董
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是基于正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
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朱颖涛、刘迅、李俊、杨红、曹蓓已
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八、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监
事会认为,增加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是基于正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原则公
允、合理,审议决策程序规范,不存在有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
九、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增加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已经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在召集
、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就该议案发表了意
见。
公司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事项是基于满足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定价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合理确定,不会
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增加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79d04886-fc80-44ae-9618-11d24583d6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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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中电港(001287):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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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港(001287):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d5b6be86-6c80-4204-b322-7a1c48f1c1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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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中电港(001287):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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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总经理职责权限,规范总经理的组织和行为,
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
第三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可受聘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八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
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四)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
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五)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
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总法律顾问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领导公司法务部门的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全面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在党委会、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时,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查和实施,完善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推进公司的合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
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
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
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管理层讨论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的会议,是总经
理进行决策的主要方式。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一级)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五)制定公司经营运作规则及具体规章;
(六)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决定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事宜;
(七)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规定;(八)协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的各自分工和职权范围;
(九)研究和组织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一)总经理履行职责时按章程规定需要形成决议、提案、方案、报告的;
(二)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副总经理履行职责时认为有必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并经总经理同意的;
(三)各职能部门提出并经总经理同意的;
(四)遇突发事件需要及时提交会议决策的,或已经决策需补充事项的。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召开,如遇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作为高级管理人
员的副总经理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包括总经理、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
问以及总经理认为必要的业务及管理负责人员。
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事先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公司经营层做出决定,充分
体现公司党委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的召开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行政部须于会议召开两日前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
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须提前请假。
第二十条 行政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并负责会议记录和起草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意见一致的,可共同作出决策;意见不一致的,由总经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
决策;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决策的,可于下次会议再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决议的形式作出。若决议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权限范围内,该决议经总经理确认后发布
;若决议事项超出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权限范围,总经理应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定期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资金运
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在每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提交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事项时,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
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
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
异的;
(三)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四)重大合同执行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争议;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细则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依据《
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93ed9834-1747-4bb6-9771-4f5a533525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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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中电港(00128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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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港(00128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62a98c9f-c051-4f4a-9edb-8688d10282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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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中电港(001287):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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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
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
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和单独表决。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
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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