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01 尚太科技 更新日期:2024-05-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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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00:00│尚太科技(001301):关于举办2023年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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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太科技(001301):关于举办2023年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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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尚太科技(001301):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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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作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验证,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财务报告和
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
算报告按照经营发展规划,本着以效益为目标、控制风险为先导、进行了合理安排,对于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长期经营战略的实现
有重要意义。
2、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4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4
,5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继续实施。
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形式、内容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和执行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4、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5、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发展战略、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法规要求等因素,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符合公司的整体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7、202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知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制度》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各项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
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2023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为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累计至今的除子公司之外的对外担保,对子公司担保已履行必要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认为《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反应了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及2024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经营与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该薪酬符合公司《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李龙侠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
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石家庄尚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刘洪波、高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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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尚太科技(001301):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高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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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太科技(001301):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高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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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尚太科技(001301):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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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太科技(001301):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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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尚太科技(001301):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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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以审慎的态度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
客观的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参与了3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股东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
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态度,在每次董事会召开前,主动获取会议所需资料和信息,认真审阅公司各项
议案和定期报告。在日常履职过程中,本人认真履行作为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的职责,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了合理建议,充分发表了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
挥了积极作用。
本人参与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均亲自出席,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审议后均投以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本人在
任职期间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予以认可,并按照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23 年度本人任职期间,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作为委
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以专门委员会委员身份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对公司规范运作、科学决策发挥了积
极的作用。
三、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对公司 2023 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对重大事
项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会议日期 会议届次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发表独立意见
2023 年 1 第一届董事会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1.《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董
月 11 日 第二十七次会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事的议案》;
议 案》;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关于 2023 年度向银行等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3.《关于 2023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
担保事项的议案》; 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
3.《关于拟续聘 2022 年度审 项的议案》;
计机构的议案》。 4.《关于拟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5.《关于 2023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议案》。
2023 年 4 第一届董事会 1.《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月 25 日 第二十八次会 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 2.《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3.《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
4.《关于 2022 年度计提信用及资
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5.《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
表》;
6.《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议案》。
2023 年 7 第一届董事会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月 11 日 第二十九次 的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
事的议案》。
四、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在审议公司董事会议案时,我们均要求公司提前为我们提供充分、详实的相关资料。站在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本着谨慎
、认真、勤勉、独立的态度,并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自己的专业知识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可能产生的风险,并独立地提出自
己的相关意见,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公司董事会也能认真听取和重视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2、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会议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了解,听取了公司管理
层对于经营情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通过电话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调查、获取作
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3、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2023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公正、公平,促进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保障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4、2023年度,本人针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定期报告相关事项等相关重点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关注,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
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特别是上述重点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
。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任职以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
理解,力求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2023 年度,特别加强对《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的学习,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六、其他工作情况
1、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本人未有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3、本人未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的情况。
4、本人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等。
2023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
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也希望公司
在 2024 年继续做大做强,以优秀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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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尚太科技(001301):尚太科技ESG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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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太科技(001301):尚太科技ESG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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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尚太科技(001301):公司章程(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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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太科技(001301):公司章程(2024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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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尚太科技(001301):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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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水平,增强公
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选。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证券部、财务部等与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职责相关的部门组成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等经营管理情况方面的资料,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其中,证券部负责执行会议组织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目标、规划、策略、风险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监督实施进展;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战略方案或投资方案,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决策前,可责成工作组相关部门提供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
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在会
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
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至少”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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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尚太科技(001301):中伦关于尚太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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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就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
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
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就本激励计划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及传真件等,无论是否加盖公章)均不存在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情
形。
2.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中国境外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同时,本所
及本所律师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
关于财务数据或内容的引述,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数据、结论的完整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1.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包括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2.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3.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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