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08 康冠科技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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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15 │康冠科技(001308):华林证券关于康冠科技2024年度持续督导现场培训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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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21:02 │康冠科技(001308):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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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21:01 │康冠科技(001308):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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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21:00 │康冠科技(00130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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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6:27 │康冠科技(001308):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及变更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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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9:48 │康冠科技(00130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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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 │康冠科技(001308):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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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 │康冠科技(001308):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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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 │康冠科技(001308):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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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 │康冠科技(001308):华林证券关于康冠科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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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18:15│康冠科技(001308):华林证券关于康冠科技2024年度持续督导现场培训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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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冠科技(001308):华林证券关于康冠科技2024年度持续督导现场培训情况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7/7e1c3bac-9b57-4ebc-9cc8-e4e4372f2b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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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21:02│康冠科技(001308):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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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凌斌先生计划自 2024 年 6 月
25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且不超过
人民币4,000 万元。
2、截止 2024 年 12 月 24 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凌斌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在本次增持期限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为 144.28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1%,累计
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2,999.56 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股份计划承诺增持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公司现将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凌斌先生。
2、在本次增持计划首次公告前 12 个月内,除本次增持计划外,凌斌先生于2023 年 8 月 15 日披露增持计划。2023 年 8 月
16 日至 2023 年 9 月 4 日,凌斌先生通过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803,200 股,约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12%
,累计增持金额约为人民币 19,974,450.00 元,前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2023 年 9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和《关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3、凌斌先生在本次增持计划首次公告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高度认可、对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肯
定。
2、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3、增持金额:凌斌先生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4、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计跌幅比例,相关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
断,结合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在增持计划期间内实施增持。
5、增持股份的实施期限:自 2024 年 6 月 25 日起 6 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
期间除外),若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期限予以顺延,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6、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7、增持主体承诺:在本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本
次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8、其他说明: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截止 2024 年 12 月 24 日,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凌斌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为 144.28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21%,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999.56 万元,已超过
本次增持股份计划承诺增持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本次增持实施前后,凌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增持计划前持股 已增持股份 本次增持计划后持股
股份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占比
凌斌 188,111,061 27.40% 1,442,800 189,553,861 27.17%
注:因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行权中,总股本因行权而变化,故上表中本次增持计划前持股数量占比
以 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的总股本为基数计算所得,本次增持计划后持股数量占比以 2024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的总股本为基数
计算所得。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中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
2、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股份计划过程中,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
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在法定期限内继续遵循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相关规定。
3、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4、公司本次增持计划已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凌斌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884fabfc-7529-4871-8280-06ca8a6dec7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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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21:01│康冠科技(001308):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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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冠科技(001308):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b930be84-6212-4956-8e18-1be8441933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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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21:00│康冠科技(00130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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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12/F.,TAIPINGFINANCETOWER,NO.6001YITIANROAD,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4)第027号
致: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凌斌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
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增持的
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
凌斌先生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在此同意,公司可以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增持人及
公司披露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信达就本次增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增持人身份证、公司相关公告等资料,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凌斌先生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为具有中国国籍
的自然人;凌斌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不得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6)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7)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8)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
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公告》”),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凌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8,111,0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0%。深圳
市至远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7.01%的股份,深圳视界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7.38%的股份,李宇彬持有公司6.68%的股份
,凌峰持有公
5.82%的股份,深圳视清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4.82%的股份,深圳视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4.81%的股
份,深圳视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4.81%的股份。
凌斌、凌峰系兄弟;凌斌系李宇彬配偶之哥哥;凌峰系李宇彬配偶之弟弟;深圳视界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视清投资
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视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视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均由凌斌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至远投资有限公司系凌斌与其妻子各持股50%的公司。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增持计划公告》,凌斌先生计划自增持股份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
关规定不允许增持的期间除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公司披露的公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以来,截至2024年12月24日,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44.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累计增持金额为2,999.56万元。
(四)关于本次增持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189,553,861股,占公司总股本约27.17%。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
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
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凌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已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0%,本次增持不
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披露了《增持计划公告》,就增持主体、增持目的、增持股份的金额、增持方式、实施期限等进行披露;
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披露了《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71),就增持主体的增持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鉴于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应当于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中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履行了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中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6/9ffb91d1-72b2-4197-a25c-4e250c0e5b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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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6:27│康冠科技(001308):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及变更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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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冠科技(001308):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及变更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0c1e2a66-6595-430d-a5c0-5c8f6ef81a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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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9:48│康冠科技(00130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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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证券简称:康冠科技,股票代码:001308)连续 3
个交易日(2024 年 11 月 25 日、2024 年 11 月 26 日、2024 年 11 月 27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相关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截至目前,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者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
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
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
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7/8cb1fbbc-9b4b-487c-8260-8502ea795b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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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康冠科技(001308):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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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10:00 以现场
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以邮件形式发出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凌斌
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公司全体董事现场出席了会议,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会议就以下事项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保荐机构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 ESG 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3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 ESG 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11ee0d9c-1bce-41a7-bb84-f09d8d5c8a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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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康冠科技(001308):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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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冠科技(001308):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d04fde59-da4f-4076-9c32-5dd1e54b0a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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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康冠科技(001308):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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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冠科技(001308):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f475c814-f974-43dc-8ae0-794783ddc7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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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康冠科技(001308):华林证券关于康冠科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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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冠科技(001308):华林证券关于康冠科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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