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09 德明利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22 16:27│德明利(00130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德明利(00130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3/44800d24-a241-4841-8a76-6dd5a57536f8.PDF
─────────┬────────────────────────────────────────────────
2024-11-20 17:27│德明利(00130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
德明利(00130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0e88a8da-ffa3-45b8-ac46-2883a24de800.PDF
─────────┬────────────────────────────────────────────────
2024-11-19 20:01│德明利(001309):德明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
德明利(001309):德明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0/a583a66f-f592-43a9-96af-2d9f475ab8af.PDF
─────────┬────────────────────────────────────────────────
2024-11-19 18:31│德明利(001309):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
─────────┴────────────────────────────────────────────────
德明利(001309):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5ee8eab9-50ef-47c8-a069-013faa09a75c.PDF
─────────┬────────────────────────────────────────────────
2024-11-19 18:12│德明利(001309):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票上市的公告
─────────┴────────────────────────────────────────────────
德明利(001309):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票上市的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55157c82-7876-4081-99dd-67a0f58cdb73.PDF
─────────┬────────────────────────────────────────────────
2024-11-15 18:39│德明利(001309):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15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5日 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 136 号新一代产业园 1 栋24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6 人,代表股份 82,631,9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6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5,170,5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5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3人,代表股份 7,461,3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3 人,代表股份 7,461,3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3 人,代表股份 7,461,3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7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562,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2%;反对 36,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41%;弃权 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392,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16%;反对 36,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8%;弃权 3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39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沈琦雨、李翼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贵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6370f9fd-8f3c-463e-a70a-90c26337bf0b.PDF
─────────┬────────────────────────────────────────────────
2024-11-15 18:39│德明利(001309):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沈琦雨律师、李翼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1日在指定媒体上刊载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
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市
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新一代产业园1栋2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股东
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虎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96人,代表股份82,631,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692%。
2.出席会议股东的具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75,170,5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5
15%。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39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461,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177%。
(3)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
东)共39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461,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77%。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与截至2024年1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
具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股东
证券账户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一名独立董事因故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向公司请假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信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562,6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62%;反对36,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0441%;弃权3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392,0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0716%;反对36,47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888%;弃权3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396%。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选择
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情况和合并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一致,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
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6/efff867f-e6f4-40e6-b66d-7a03915b7456.PDF
─────────┬────────────────────────────────────────────────
2024-11-07 19:35│德明利(00130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德明利(00130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7/638dd6c7-392d-4206-96cc-6bc4ca3e6ca2.PDF
─────────┬────────────────────────────────────────────────
2024-10-31 00:00│德明利(001309):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以电
子邮件、微信的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公司 24 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
出席董事 7名,实际出席董事 7名(其中,董事长李虎、董事叶柏林、独立董事周建国、独立董事曾献君、独立董事杨汝岱以通讯方
式出席并表决)。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虎召集。因董事长李虎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由董事田华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4年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420,913,652.37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68.3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4,058,504.26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07.19%。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
审计工作,聘期一年。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 120 万元人民币,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 90万元人民币,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30万
元人民币(其他报告如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审核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管理建议书等不另行
收费)。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
务所的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的需要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修改,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组织架构图中
各中心(部门)的下设具体职能部门(如有)进行设置和修订。修改后的公司组织架构图详见本公告附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5日下午 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1栋 24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 2项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a48a87e2-6c83-45c3-91d3-56bebb68065c.PDF
─────────┬────────────────────────────────────────────────
2024-10-31 00:00│德明利(001309):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德明利(001309):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3d61d8fb-7334-47a1-a7f7-f4fe3602cd68.PDF
─────────┬────────────────────────────────────────────────
2024-10-31 00:00│德明利(001309):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公告
─────────┴────────────────────────────────────────────────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部分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对公司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了核销等。现将公
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等情况概述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
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
合同资产等各项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各项资产计提或转回相应的减值准备。2024 年前三季度计提(计提与
收回或转回抵消后金额)的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共计 50,211,065.74 元。
2、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总金额和拟计入的报告期间
本次计提或转回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计入的报告期间为 2024年1月 1日至 2024年 9月 30日,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计提项目 期初账面余额 2024 年 1-9 月 2024 年 1-9月 期末账面余额
增加计提 减少(转回、
核销和转销)
信用减值准备 14,951,629.19 3,629,965.80 3,224,669.71 15,356,925.28
其中:应收账 13,558,863.63 2,730,867.79 3,194,442.01 13,095,289.41
款坏账准备
其他应 1,392,765.56 899,098.01 30,227.70 2,261,635.87
收款坏账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 26,280,010.47 47,024,359.05 27,850,002.9 45,454,366.59
3
其中:存货跌 26,280,010.47 47,024,359.05 27,850,002.9 45,454,366.59
价准备 3
合计 41,231,639.66 50,654,324.85 31,074,672.6 60,811,291.87
4
(二)本次核销、转销资产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对公司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
核销。核销项目为:应收账款 2,781,410.6元。
因公司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部分产品在 2024 年 1-9 月实现了销售,因此公司转销了已计提的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转销金额
为 27,850,002.93 元。
本次核销或转销资产计入的报告期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日。
二、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具体说明
(一)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说明
1、信用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基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信用风险特征,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
在减值的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项目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上述标准,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2,730,867.79元,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899,098.01元,转回应
收账款坏账准备 413,031.41元,转回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30,227.7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