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09 德明利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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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27 │德明利(001309):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股票期权所认购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 │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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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26 │德明利(001309):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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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26 │德明利(001309):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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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18:22 │德明利(001309):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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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18:53 │德明利(001309):德明利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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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20:07 │德明利(001309):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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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20:07 │德明利(001309):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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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20:07 │德明利(001309):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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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20:07 │德明利(001309):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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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20:07 │德明利(001309):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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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27│德明利(001309):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股票期权所认购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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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001309):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股票期权所认购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7/be450416-4690-4077-9377-fc87ef3e86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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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26│德明利(001309):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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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001309):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7/61e151b8-540f-4d83-9797-78d4065756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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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8:26│德明利(001309):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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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001309):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7/db084a18-9c42-464a-ad5b-d89c81b88a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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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18:22│德明利(001309):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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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001309):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5/2c7326a8-0c8f-4dbc-af8a-0e29e798c9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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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18:53│德明利(001309):德明利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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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德明利,证券代码:001309,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连续 3个交易日(
2026 年 4月 9日、2026 年 4月 10 日、2026 年 4月 13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函问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
关的筹划、商谈、意向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拟向不超过 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网站的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文件。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5〕285 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
,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2026 年 1 月 20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6〕12000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提交的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
了审核问询问题。公司结合《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回复,同时对募
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中涉及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于 2026 年 2 月 4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
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等文件。
2026 年 3月 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
稿)的议案》等议案,主要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及募投项目“德明利智能存储管理及研发总部基地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
结构、实施地点等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网站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文件修订情
况说明的公告》等文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发行正在有序推进中,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3、公司已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披露《2025 年年度报告》,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详见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
4、2026 年 3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
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 30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3
2%。其中,首次授予 241.00 万份,预留 59.00 万份。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4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6 年 4月 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决定以 2026 年 4月 7日为授予日,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34 名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 241.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236.68 元/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正在有序推进中,如有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026 年 3月 24 日,公司已披露《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公司以截至 2026 年 1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226,
845,658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实际派发金额因尾数四舍五入可能略有差异),不送红股
,同时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票,共计派发现金分红90,738,263.20 元。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3 月 31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6 年 4月 1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6、公司已于 2026 年 4月 1日披露《德明利 2026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目前公司 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相关工作正在有序
推进中。
公司前期披露的《德明利 2026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后续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7、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
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8、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披露的风险提示,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4/b955f55d-de30-4042-9101-da9ae94c56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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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20:07│德明利(001309):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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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 2026年 4月 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 2025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
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等,对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
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等议案。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300.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237.08元/份。其中首次授予 241.00 万份,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 34 人,预留授予 59.00万份。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6 年 3月 13 日至 2026 年 3月 23 日,公司对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未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6年 3月 24 日,公司披
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6 年 3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6 年 3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
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二、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
2026 年 4月 1日,公司实施 2025 年度权益分派,即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元(含税),送红股 0股(含税)。根据公司《2
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调整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行权价格。具体调整如下:
在公司发生派息时,按如下方法调整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在公司实施 2025年度权益分派后,对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237.08-0.4=236.68(元/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6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6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及《20
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2026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8/e3afa7a8-c512-4dad-aedf-d0c2a8292a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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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20:07│德明利(001309):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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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行权价格的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6001 Yitian Roa
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 5288 传真(Fax.):(0755)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024号
致: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
聘请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注销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及调整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
意见书”)。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德明利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
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有赖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或相关人
士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
四、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得到德明利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五、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注销及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9月 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核查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 年 9月 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公司于 2025年 9月 3日至 2025年 9月 12日通过公司公示栏对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 年 9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 年 9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 年 9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
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2025年 9月 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294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杜铁军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同意以 2025年 9月 2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 2025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首次授予的 294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 3,863,000份,行权价格为 80.99元/股。
(五)2026年 4月 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调
整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行权价格为 80.59元/股。公司拟注销 3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股票期权 45,000 份。注销后公司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86.3万份调整为 381.8万份,首次授予人数由 294人调整
为 291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不变。关联董事杜铁军已回避表决。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注销及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
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
化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离职”,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郭佳峰、王天益、詹辉因个人原因离职,前述
离职员工郭佳峰、王天益、詹辉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本次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86.3万份调整为 381.8万份,首次授予人数由 294人调整
为 291人,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不变。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的原因、方法及结果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2026年 4月 1日,公司实施 2025年度权益分派,即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4元(含税),送红股 0股(含税)。根据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决定调整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及结果
在公司发生派息时,按如下方法调整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在公司实施 2025年度权益分派后,对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80.99-0.4=80.59(元/份)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信息披露事项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关于本次注销及调整相关事项
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及调整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及调整相关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8/61ec4a11-2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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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20:07│德明利(001309):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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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利(001309):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8/faa4430b-4661-4f63-9142-4eb73d0d7b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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