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32 锡装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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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20 │锡装股份(001332):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新加坡全资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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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锡装股份(001332):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以及修订或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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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锡装股份(001332):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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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锡装股份(00133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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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锡装股份(00133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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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锡装股份(00133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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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锡装股份(00133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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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锡装股份(001332):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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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锡装股份(00133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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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 │锡装股份(00133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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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6:20│锡装股份(001332):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新加坡全资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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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述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
资暨拟设立新加坡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设立新加坡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美元,投资金
额100,000美元。董事会同意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设立新加坡全资子公司的具体事宜。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披露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投资暨拟设立新加坡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新加坡全资子公司已完成注册登记并取得当地主管部门签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主要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WCE ENERGY TECHNOLOGY PTE. LTD.
注册号:202552824R
成立日期:2025年11月27日
公司类型: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注册资本:1,000美元
注 册 地 址 : 60 PAYA LEBAR ROAD, #04-16, PAYA LEBAR SQUARE,SINGAPORE 409051
经营范围:WHOLESALE TRADE OFAVARIETY OF GOODS WITHOUTADOMINANT PRODUCT(46900);OTHER HOLDING COMPANIES (64202)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WCE ENERGY TECHNOLOGY PTE. LTD.的100%的股权,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备查文件
(一)新加坡全资子公司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3/eec719e9-93ec-445b-bc87-e9742e581b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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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锡装股份(001332):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以及修订或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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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和《关于修订或制定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本次调整公司组织架构以及修订或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属于
董事会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调整公司组织架构以及修订或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原因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公司组织架构以及修订或制定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二、本次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具体情况
本次组织架构的调整是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本次调整后的组织架构图如下:
三、本次修订或制定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具体情况
本次修订或制定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明细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备注
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6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7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8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9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制订
10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修订
1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12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13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修订
1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15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修订
1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17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修订
1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19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2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21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修订
22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23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修订
2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2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26 《舆情管理制度》 修订
27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28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29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上述修订或制定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已于 2025年 11月 2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本次修订或制定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已正式执行。
三、备查文件
(一)《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上述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0/23c480aa-b683-449b-80a7-00443dde51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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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锡装股份(001332):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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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
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
第七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
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总经理上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的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公司审计管理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总
经理、财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
明,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
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
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审计委员会可代为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违反前
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
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
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
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
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如有需要,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时,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和公告。
第三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
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
,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建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
公司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必要时可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启动罢免程序。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
法主张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公司相关主体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0/fe73e4a7-3c4e-444a-bc16-2c8a488f0f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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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锡装股份(00133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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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装股份(00133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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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锡装股份(00133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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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装股份(00133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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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锡装股份(00133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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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装股份(00133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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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锡装股份(00133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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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装股份(00133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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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锡装股份(001332):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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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装股份(001332):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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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00:00│锡装股份(00133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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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订应遵循的原则是:
(一)以岗定薪,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与绩效挂钩,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工作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参考同行业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审查
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五)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规模与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达成情况和分管工作的职责与目标,进行
综合考核,确定年度薪酬收入。
第八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
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不单独发放董事津贴,未在公
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经营业
绩等综合评定薪酬,包含基本年薪、绩效奖金和其他补贴。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
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奖金和其他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公司每年根据市场调研数据、盈利状况对基本年薪及绩效奖金的标准进行审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调整。
第十六条在公司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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