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38 永顺泰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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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永顺泰(001338):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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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永顺泰(001338):中信建投关于永顺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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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永顺泰(001338):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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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永顺泰(001338):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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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 │永顺泰(00133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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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11:48 │永顺泰(001338):中信建投关于对永顺泰持续督导的培训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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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11:44 │永顺泰(001338):关于参加广东辖区2024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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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00:00 │永顺泰(00133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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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00:00 │永顺泰(001338):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永顺泰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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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11:44 │永顺泰(001338):关于举办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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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永顺泰(001338):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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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泰(001338):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df8e1283-c016-4986-88f5-a84e018c28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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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永顺泰(001338):中信建投关于永顺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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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泰(001338):中信建投关于永顺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d5a96c31-d542-47fc-8244-06215f5ecd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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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永顺泰(001338):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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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 2024年 10月 22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因审议事项紧急,经全体监事一致
同意,豁免召开本次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会娟主持,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其中以通讯
方式出席会议的监事有于会娟、王勇。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该事项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0.4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
)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粤海永顺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1.《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da77b24f-0a0e-4522-a591-b790c4fb28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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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永顺泰(001338):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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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 2024年 10月 22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因审议事项紧急,经全体
董事一致同意,豁免召开本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高荣利主持,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其中以
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朱光、林如海、陆健、陈敏、王卫永。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纪委书记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0.4 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
)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全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粤海永顺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定〉的议案》。
结合广东省国资委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及公司实际,同意公司对《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1.《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44d9802a-ba34-4d47-a35a-a4d67cfda3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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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00:00│永顺泰(00133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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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泰(00133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23cb9318-22a1-4c9c-b5b8-79ddbb8f37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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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11:48│永顺泰(001338):中信建投关于对永顺泰持续督导的培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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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泰(001338):中信建投关于对永顺泰持续督导的培训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2/8cd65550-2914-49d4-8f37-0332a3e526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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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11:44│永顺泰(001338):关于参加广东辖区2024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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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广东证监局、广东上市公司协
会联合举办的“坚定信心 携手共进 助力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2024 广东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月活动投资者集体接待
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周四)15:30-16:30。届时公司高管将在线就 2024 年半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
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0/0b11bf87-f704-45f4-8404-13b118c874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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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00:00│永顺泰(001338):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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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9 月 5日(星期四)下午 15: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9 月 5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 9月 5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西街 1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荣利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29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7,103,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295%。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5,776,3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71
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326,9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76%;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625,0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22%
。
2、除林如海董事因工作冲突未出席会议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朱伟聪律师、吴浩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予以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并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6,377,58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1%;反对 474,7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713%;弃权 251,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899,353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036%;反对 474,700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87%;弃权 251,0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朱伟聪律师、吴浩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05/42953aa7-7ad4-472d-8f54-35bfa88926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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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00:00│永顺泰(001338):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永顺泰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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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的法律法规)以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
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
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4 年 8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粤海永顺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方式和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9 月 5 日 15:00 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西街 1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9月 5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高荣利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1 人,总共代表公司股份
277,103,2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2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总共代表公司股份 265,776,3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971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286 人,总共代表公司股份 11,32
6,9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7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
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公司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276,377,5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1%;反对47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
713%;弃权 25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6%。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06/c90a9fb9-534a-4c79-ad47-f9fa658c7a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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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11:44│永顺泰(001338):关于举办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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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泰(001338):关于举办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22/94b96a57-0346-4874-8bb6-547a0cb0d3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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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00:00│永顺泰(001338):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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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普华永道中天审计团队已经连续多年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
东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23]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情况及审计工作的需要,经履行招标程序并根据评标结果,公司拟聘请安永
华明担任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普华永道中天进行了充分沟通,普华永
道中天对变更事宜无异议。普华永道中天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勤勉尽责,切实履行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尽的职责,公司对其多
年来的辛勤工作和良好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
[2023]4号)的规定。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于 1992 年 9月成立,2012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
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截至 2023 年末拥有合伙
人 245 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近 1,800 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 1
,500 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500人。安永华明 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 59.55 亿元,
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 55.85 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 24.38 亿元)。2023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 137
家,收费总额人民币 9.05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
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
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曾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一次,涉及两名从业人员。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曾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所的两名从业人员出具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亦不涉及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管措施不
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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