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59 平安电工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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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1 │平安电工(001359):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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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0 │平安电工(001359):使用自有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
│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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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0 │平安电工(001359):关于使用自有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
│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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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9 │平安电工(00135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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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1:46 │平安电工(001359):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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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03 │平安电工(001359):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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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03 │平安电工(001359):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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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02 │平安电工(001359):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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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02 │平安电工(001359):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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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02 │平安电工(001359):2025-031-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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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1│平安电工(001359):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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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的通知于2025
年10月19日通过书面和电子通讯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
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协保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
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编制《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 9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5年第三季度
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根
据实际需要,先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后续定期统计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
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等额款项进行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表决结果:同意票 9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议
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自有资
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fa1aec3f-0933-473d-b2f6-806314f708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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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0│平安电工(001359):使用自有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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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电工”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对平安电工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1
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4,638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7.39元,共计募集资金 80,654.82万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7,900.32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72,754.5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4年 3月 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6号)。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情况
根据公司《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
51),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平安电工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2,291.54 12,291.54
2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通城生产 34,574.87 34,574.87
基地建设项目
3 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8,174.03 7,356.63
4 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5,016.90 5,016.90
5 补充营运资金 13,514.57 13,514.57
合计 73,571.91 72,754.50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
(一)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募集资金到位后相关支出原则上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发
生支付募投项目采购境外设备或原材料等事项时,基于实际情况,公司存在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先行支
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资金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户进行置换的实际需求,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从境外采购设备、原材料等,需以外币进行支付的,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自有外汇情况,由外汇账户先行支付,有
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进口增值税、预提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款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或税局绑定的
银行账户统一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直接支付。
2、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公司采购设备、原材料、研发材料等采取批量统一采购的策略,因此募投项目涉及的设
备、原材料、研发材料等不宜单独采购。若按照募投项目拆分向供应商付款,不符合实践操作,也不便于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账户
操作,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先行统一支付更为符合公司利益,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3、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
汇票、信用证等方式先行支付款项。
综上,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拟根据实际需要,先行使用自有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垫付上述相关支出,后续定期统计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先行支付的募
投项目款项金额,再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相应款项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需求,由相关部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核准,财务部审核无误后执行付款手续,并先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
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
3、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逐笔统计先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编制支
付情况汇总明细表,包括支付对象、支付时间、金额、所属募投项目等;对已支付的费用明细、付款凭据等资料财务部按照募集资金
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定期将先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所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等额资金从募
集资金专户支取,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保存归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上述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先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后续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管,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与问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
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根
据实际需要,先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后续定期统计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
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等额款项进行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上述
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平安电工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b3dc7943-d462-49ab-acac-4d5bb3207e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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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30│平安电工(001359):关于使用自有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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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先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续定期统计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等额款项进行置
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1
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4,638.00 万股,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7.39 元,共计募集资金 80,654.82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7,900.32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
额为72,754.5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
24〕3-6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
51),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平安电工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2,291.54 12,291.54
2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通城 34,574.87 34,574.87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 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8,174.03 7,356.63
4 生产基地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5,016.90 5,016.90
5 补充营运资金 13,514.57 13,514.57
合计 73,571.91 72,754.50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
(一)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募集资金到位后相关支出原则上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发
生支付募投项目采购境外设备或原材料等事项时,基于实际情况,公司存在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先行支
付募投项目的部分款项,后续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资金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户进行置换的实际需求,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从境外采购设备、原材料等,需以外币进行支付的,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自有外汇情况,由外汇账户先行支付,有
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进口增值税、预提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款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或税局绑定的
银行账户统一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直接支付。
2、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公司采购设备、原材料、研发材料等采取批量统一采购的策略,因此募投项目涉及的设
备、原材料、研发材料等不宜单独采购。若按照募投项目拆分向供应商付款,不符合实践操作,也不便于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账户
操作,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先行统一支付更为符合公司利益,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3、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
汇票、信用证等方式先行支付款项。
综上,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拟根据实际需要,先行使用自有资金、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垫付上述相关支出,后续定期统计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先行支付的募
投项目款项金额,再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相应款项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需求,由相关部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核准,财务部审核无误后执行付款手续,并先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
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
3、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逐笔统计先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编制支
付情况汇总明细表,包括支付对象、支付时间、金额、所属募投项目等;对已支付的费用明细、付款凭据等资料财务部按照募集资金
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定期将先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所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等额资金从募
集资金专户支取,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保存归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上述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先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后续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管,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与问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
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
根据实际需要,先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后续定期统计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
汇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等额款项进行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保
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
相关监管要求。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079f5ee8-e45c-4994-b89a-2d405879a9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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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6 16:29│平安电工(001359):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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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电工(001359):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c3c4bc14-d303-49b4-9770-5d40c87ed9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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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1:46│平安电工(001359):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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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1号)
同意,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38.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7.39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654.82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
民币7,900.3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754.5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3月21日出具了天健验〔2024〕3-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同意增加子公司湖北泰铠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铠安能”)为“平安
电工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并使用募集资金1,000万元向泰铠安能实缴出资,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董事
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及实缴出资事项等具体工作(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泰铠安能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体 协议签订主体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
号 (万元) 途
1 湖北泰铠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招商银行武汉 127923740910 0.00 平安电工武
安能科技 公司武汉分行 新华路支行 001 汉生产基地
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湖北泰铠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辖内分支机构(招商银行武汉新华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7923740
9100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平安电工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1,000.00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
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
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
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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