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59 平安电工 更新日期:2025-0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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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18:38 │平安电工(00135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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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18:38 │平安电工(00135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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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30 │平安电工(001359):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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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29 │平安电工(00135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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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27 │平安电工(001359):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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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27 │平安电工(001359):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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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26 │平安电工(001359):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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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25 │平安电工(001359):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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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00:00 │平安电工(001359):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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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0:00 │平安电工(001359):中信证券关于平安电工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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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18:38│平安电工(00135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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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已于2024年12月2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
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协保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1月8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
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通城大道242号公司326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23人,代表股份140,336,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5.6516%。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9,123,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4.99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2人,代表股份1,21
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538%。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113人,代表股份3,704,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9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2,491,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4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2人,代表股份1,212,9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0.6538%。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
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248,3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5%;
反对 7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
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16,4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24%;
反对 7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27%;
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徐帅律师、罗晋航律师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8/7e08591e-6a25-4bdc-bcdd-bbb7b69910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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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18:38│平安电工(00135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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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B座 11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40188-00005号
致: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年 1月 8日(
星期三)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徐帅律师、罗晋航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 2024年 12月 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布的《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4年 12月 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2月 24日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
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日,股权登记日(2025年 1月 3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月 8日(星期三)14:30在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通城大道 242号平安电工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月 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月 8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月 8日 9:15至 1
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潘协保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
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0,336,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5.6516%。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9,123,165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977%。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12,9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8%。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04,1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8%。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具备出席本次
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
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 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0,248,36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75%;
反对 72,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18%;弃权 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1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16,4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324%;反对 7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27%;弃权 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05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
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9/a183ca39-4017-4fd8-8617-87f3157ac6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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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30│平安电工(001359):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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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电工(001359):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4/7064e316-6920-4d6e-92ae-933882e87d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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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18:29│平安电工(00135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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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平安电工”)于 2024 年 12月 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 《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5 年 1月 8日(《 星期三)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月 8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月 8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月 8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月 8日9:15-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有关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
见附件一。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网络投票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月 3日(星期五)
(七)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地点: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通城大道 242 号平安电工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 √
目资金用途的议案》
(二)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及披露。
三、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1月7日(《星期二),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二)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原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 附件二)、加盖公章的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有效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出
席人身份证原件、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登记,信函或邮件须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本公司(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
日期为准,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股东请仔细填写附件三,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三)登记地点: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通城大道 242 号平安电工董事会办公室。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43740
0。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
.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卢拓宇
联系电话:0715-4637899
传真:0715-4351508
电子邮箱:IR@pamica.com.cn
联系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通城大道 242 号平安电工董事会办公室。
(二)本次大会预期半天,与会股东所有费用自理。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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