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59 平安电工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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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00:00│平安电工(00135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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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电工(001359):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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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0:00│平安电工(001359):中信证券关于平安电工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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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电工(001359):中信证券关于平安电工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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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0:00│平安电工(001359):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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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户数为6,350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31,5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22%,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30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及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2121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225号)同意,
公司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380,000股,并于2024年3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85,503,16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40,054,68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75.50%;无
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45,448,4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限售股份数量为931,5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22%,限售期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9月30日(星期一)。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网下发行投资者均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
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网下发行共有 931,515 股的限售期为 6
个月,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4%,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2.01%。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
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4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931,5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02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6,350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限售股类型 所持限售股份数 占股本比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剩余限售股份数
量(股) 例(%) 数量(股) 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 931,515 0.5022 931,515 0
配售限售股
注 1:因存在一名股东持有多个账户的情形,户数不代表股东数量。
注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股) (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40,054,680 75.50% -931,515 139,123,165 75.00%
首发前限售股 139,123,165 75.00% 0 139,123,165 75.00%
首发后限售股 931,515 0.50% -931,515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5,448,485 24.50% +931,515 46,380,000 25.00%
三、总股本 185,503,165 100.00% 0 185,503,165 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2024 年 9 月 25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
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
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
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7/0fb18783-0ddc-4189-a195-dcbbc6f64d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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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00:00│平安电工(001359):2024-048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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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1号)
同意,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38.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7.39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654.82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
民币7,900.3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754.5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3月21日出具了天健验〔2024〕3-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同意
增加子公司通城县同力玻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玻纤”)为“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通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之一,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同力玻纤提供借款不超过6,800万元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及借款事项等具体工作(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
增加实施主体及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近日,公司及子公司同力玻纤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
下:
开户主体 协议签订主体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
(万元) 途
1 通城县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银行股份 554786748295 4,999.38 湖北平安电
力玻纤有 公司湖北省分行 有限公司通城 工科技股份
限公司 支行营业部 公司通城生
产基地建设
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通城县同力玻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
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辖内分支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二“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通城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
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
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
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柳小杰、彭捷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
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账户的资料。
5.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
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7.为提高财务支付效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户可开立网银。乙方按照甲方网银或线下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
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
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
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
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05/5a21e20f-9256-4b46-aaae-75764d8ebf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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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1 00:00│平安电工(001359):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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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8 月1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
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协保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 年 8 月 30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30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30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30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通城大道 242 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98 人,代表股份139,740,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30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39,123,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74.99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7 人
,代表股份 617,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9%。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188 人,代表股份 3,108,8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2,491,2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34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7 人,代表股份 617,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9%。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
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678,1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2%;
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7%;
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46,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64%;
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97%;
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678,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
反对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47,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21%;
反对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0%;
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678,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6%;
反对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弃权 2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46,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25%;
反对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0%;
弃权 2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3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671,5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5%;
反对 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1%;
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39,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41%;
反对 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9%;
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50%。
5、《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688,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9%;
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弃权 2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57,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38%;
反对 2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1%;
弃权 2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42%。
6、《关于修改〈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695,5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7%;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弃权 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63,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61%;
反对 2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4%;
弃权 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05%。
7、《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670,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7%;
反对 3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
弃权 3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038,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87%;
反对 3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4%;
弃权 3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7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徐帅律师、王茂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30/6f500be3-7a35-4474-8162-351fe09724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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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1 00:00│平安电工(001359):关于平安电工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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