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65 天海电子 更新日期:2026-06-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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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00:00 │天海电子(001365):天海电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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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00:00 │天海电子(001365):天海电子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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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00:00 │天海电子(001365):天海电子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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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00:00 │天海电子(001365):天海电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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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00:00 │天海电子(001365):天海电子市值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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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00:00 │天海电子(001365):天海电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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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00:00 │天海电子(001365):天海电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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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00:00 │天海电子(001365):天海电子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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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00:00 │天海电子(001365):关于天海电子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增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
│ │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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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00:00 │天海电子(001365):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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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00:00│天海电子(001365):天海电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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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
构成;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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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00:00│天海电子(001365):天海电子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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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体现中小投资者在重大事项决策中
的意愿和诉求,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含本数)股份的股东(含一致行动人);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相关决议。本办法所
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单独计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选举、更换董事,决定董事薪酬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方
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会
审议事项进行投票。同一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事项中包含单独计票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召开现场股东会时,应将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持股比
例)单独登记;
(二)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
宣布;
(三)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有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时,应由推举的一
名中小投资者代表与律师和推举的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四)公司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会的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外,应另行统计并单独计算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
(一)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人数;
(二)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各方(同意、反对、弃权)票数及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股东会会议记录中应对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投票事项投反对票的原因予以记录(如有)。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对网络投票操作
流程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三)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包括审议和表决的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
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见证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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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00:00│天海电子(001365):天海电子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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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搭建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规范天
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管理,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及时、公平、有效的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互动易平台”是指深交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综合性网络平台,是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坚守诚信
原则,严格遵守深交所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
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和回复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
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条 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
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六条 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
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七条 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
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八条 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
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
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条 不得迎合市场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回复投资者提问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
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
第十一条 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
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归口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和组织互动易平
台的问答回复工作,并对拟发布的信息或回复内容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四条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查看并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秘
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对
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涉及各子公司、各部门
的提问,应经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人员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
经审核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一律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互动易平台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30/3351c4bf-d439-422f-a33d-5e05108aa5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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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00:00│天海电子(001365):天海电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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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
的作用,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海汽车电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旨在对特定事项进行独立研讨、审
议并形成意见。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时,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二)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通知全体独立
董事,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如遇紧急情况需立即召开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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