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001368 通达创智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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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9:02 │通达创智(001368):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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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32 │通达创智(001368):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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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32 │通达创智(001368):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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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32 │通达创智(001368):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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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31 │通达创智(001368):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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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30 │通达创智(001368):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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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30 │通达创智(001368):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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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30 │通达创智(001368):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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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30 │通达创智(001368):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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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29 │通达创智(001368):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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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19:02│通达创智(001368):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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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001368):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f03b892a-3150-438d-b06b-408f9c6259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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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32│通达创智(001368):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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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13.10 元/股调整为 11.65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2、202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对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 年 1 月 4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4年 1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 年 1 月 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于2024 年 1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的公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4 年 1 月 26 日,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 76 人,首次授予数量为 186.76 万股。
5、2024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方法
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为 13.10 元/股,若在本期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4 年 4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3
,867,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8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4 月 26 日,除权除息
日为 2024 年 4 月 29 日。目前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2024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3,867,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6.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11 月 25 日,
除权除息日为 2024 年 11 月 26 日。目前公司 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基于以上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应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
如下:
调整依据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为P=13.10-0.8-0.65=11.65 元/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因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 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方案所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
规,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的调整在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和《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cc05a822-f012-4484-84a9-bc3e44584c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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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32│通达创智(001368):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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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001368):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e0c548da-e296-4fbb-a3bc-969f235e2a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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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32│通达创智(001368):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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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001368):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80283297-406d-406f-8034-de0e851a0b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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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31│通达创智(001368):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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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001368):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23925cae-6e9f-4c87-9a1e-5b73eea44d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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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30│通达创智(001368):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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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001368):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88fdf67c-3db7-4da7-a747-d3712a372b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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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30│通达创智(001368):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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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001368):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4d0cb023-1fc9-4a87-9a1a-ec798d7e10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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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30│通达创智(001368):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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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创智”或“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均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
议。
2、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
12月2日,授予价格为11.65元/股,向19名激励对象授予33.60万股限制性股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b848328c-9505-4ee1-a3f2-315652b31d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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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30│通达创智(001368):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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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创智(001368):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033d0ab7-2adc-4018-90cc-d7bc90a8a6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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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29│通达创智(001368):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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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称“通达创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通达创智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
通达创智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的法律意见。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通达创智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通达创智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通达创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通达创智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2024 年 11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会议
决议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 、2024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8),
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鼎山中路 89 号通达创智(厦门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王亚华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 月 2 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 、1
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的 9:15 至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 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1,112,7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71.2342%。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9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332,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91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
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4 年 11 月 15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
次股东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81,40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弃权 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2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309%
;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45%;弃权 22,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46%。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形成的《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通达创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2/1efac71d-fe37-4fb9-8642-260be2b8f2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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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9:29│通达创智(001368):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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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
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鼎山中路 89 号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亚华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1,112,7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 113,867,600 股的71.234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92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13,867,600 股的 0.2917%
。
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81,444,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13,867,600 股的 71.5259%。其中中
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外的其他股东)9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32
,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13,867,600 股的 0.29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2 人,代表股份 33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2 人,代表股份 33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董事及监事会部分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进行了见证。
二、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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